1、- 1 -永政办发 201570 号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永吉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8 月 7 日- 2 -永吉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吉政发 201420号)、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 4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永
2、吉县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细则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 2 章 保障标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我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低保标准。具体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社会公布施行。第五条 低保标准按照我县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 3 -用度,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3、测算。城 市 低保 标 准 不 低 于 我 县 上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农 村低 保 标 准 不 低 于 我 县 上 年 度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5 。第六条 低保标准每年根据我县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适当调整,但应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第 3 章 资格条件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及明确规定的特- 4 -殊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
5、后的“三无” (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第九条 原则上,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下情况可特殊办理:(一)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 3 年以上,在农村已无土地、无房产等基本生活依附条件的农民家庭及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可凭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申请居住地城市低保。(二)在我县连续居住 3 年以上、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的侨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家庭,可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三)居住地与户籍地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居住地或户籍地在本县
6、行政区域外的,申请人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后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商请县民政局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户口类型相同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籍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迁移到- 5 -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统一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家庭,居住地为城镇的统一申请城市低保;居住地为农村的统一申请农村低保。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
7、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间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收入项目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
8、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6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民政部门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请之月起前 6 个月、农村自申请之月起前 12 个月。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其中工资收入一般以申
9、请之月起前 6 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赡(抚、扶)养费,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00%或属于“支出型” 贫困家庭(指因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
10、高于 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 20%计算,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 7 -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 20%计算,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应付的抚养费除以被抚养人数确定。(四)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五)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扣除不计入收入部分后,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因重大疾病
11、等特殊原因将一次性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其支出票据及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享受低保。(六)补发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收入,按家庭人口和当地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可分摊的月数。从补发的下月起,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申请享受低保。(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8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
12、、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
13、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9 -(十二)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十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三条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按以下规定实行收入豁免:(一)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 支出型
14、” 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按低保标准 200%扣减。(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及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低保标准 100%扣减。(三)丧偶单亲家庭且子女就学的,人均收入按低保标准 50%扣减。按以上标准扣减后收入为负数的家庭按零收入核定;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 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
15、均市场价值不超过 18 个月的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二)申请家庭名下无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残疾人功能代步车、价值在 6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以下的摩托- 10 -车除外)。(三)不拥有 2 套(含 2 套)以上房屋(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四)家庭自有或承包的山地、林地及鱼塘等资产折合后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 18 个月的低保标准。(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月上一个月末的市场价值认定。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
16、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2.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的。3.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拥有 2套以上(含 2 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有房屋出租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4.购买高档家用电器、高级服装、高档装饰品和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用品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11 -财产
17、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家庭。(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四)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人员。(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六)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第 4 章 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
18、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如下材- 12 -料:1.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3.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5.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6.缴纳社会养老保
19、险证明;7.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8.子女就读学校证明;9.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通过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受理申请,一般情况下,城市低保按月受理,农村低保按季受理。第十八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13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县民政局居民家庭信息核对平台对申
20、请低保家庭的户口、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或经民政部门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实地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
21、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上记录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建制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 14 -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 9 人,实行轮换制度。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民主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22、: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基本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评议。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
23、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第二十条 县级审批程序如下:- 15 -(一)审查。县民政局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 100%入户核查。(二)联审联批。县民政局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参加联审联批,拟批准的,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
24、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三)公示公开。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的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永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 7 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责成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
25、季度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低保家- 16 -庭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信息录入和上传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县民政局审核后,进行系统内审批及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第二十三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代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一)证折发放。县民政局将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卡)发放台账,发放人、领取人或代领人分别签字存档。(二)发放时间。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每月
26、25 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每季度初月 25 日前发放到户。(三)低保金代领。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确因身体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户主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领的,经县民政局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县民政局要拟定代领协议并备案。第 5 章 分类施保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应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分为 A、B、C 三类管理。- 17 -A 类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
27、孤独家庭、劳动年龄段内的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家庭。B 类指部分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短期无法摆脱贫困的家庭。C 类指主要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因收入来源不固定或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等原因导致短期内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A 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可视情况简化收入、财产核查;B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C 类家庭中经济状况有变化的,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第二十五条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学生儿童等人员按不低于低保标准 50%比例增发补助金。一人同时具备上述 2 种以上情形的,按其中最高比例增发;其中的 A类家
28、庭成员及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人员,应再上浮一定增发比例。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帮助。鼓励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实现自我发展。(一)收入豁免。低保对象创业或就业后,本人在就业之日起主动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最低- 18 -工资标准或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计算;豁免后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予以保障。(二)就业渐退。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00%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12 个月低保待遇,农
29、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18 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24 个月低保待遇。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逐月(季)递减。C 类家庭连续保障的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含享受收入豁免和就业渐退政策时间)。创业就业后未主动申报近期家庭收入状况的,经县民政局查实,不享受收入豁免政策和就业渐退政策。第 6 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一)低保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核查,依复查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停发、减少
30、或增发低保金。县民政局建立居民家庭信息核对机制,定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 19 -行复查。对于有异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人员 100%入户复查。入户复查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复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对复查结果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二)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复查结果,结合日常抽查情况,对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发作出审批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知低保家庭并说明理由。(三)县民政局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全部在保家庭与低保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完
31、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同一类型户口迁移的,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迁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在吉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内进行迁移操作,无需重新申请。非同一类型户口迁移或跨县(县)、跨县州户口迁移的,县民政部门应为低保家庭多发放 1 个月(农村多发放 1 个季度)低保金,低保对象凭县民政部门证明及加盖县民政部门公章的复印档案资料,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迁入地可适当减化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在本辖区申请或已享受低保的,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
32、障经办人- 20 -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建立低保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低保对象台账,详细记载低保对象新增和退保、低保金调增和调减、低保证和存折(卡)发放领取登记等相关情况。(一)归档范围。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审
33、批表,低保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材料。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与低保审核审批相关会议记录,请示和批复,各类统计表,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参加公益劳动记录,低保证和存折发放领取登记簿等。3.财务类档案。包括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发放清单等。(二)归档要求。1.县民政局为立档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专柜、专室存放低保档案;- 21 -2.按户为低保家庭立卷;3.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低保复审、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随时整理归入相应案卷;4.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分类整理,并设置类别代码,类别代码以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或者按照行政区划排列顺序编制
34、;5.按照低保证编号顺序排列案卷。(三)保管期限。低保待遇停止后满 5 年为止。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举报核查。(一)县民政局定期通过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要放置宣传册、宣传单,设立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开救助政策和低保人员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救助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低保监督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三)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低保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度。对低保信访事项,
35、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22 -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请求的,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做好政策解释的同时,可以不再受理。第三十一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应加强培训,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称职的不能上岗或调离低保工作岗位。低保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36、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的;(二)不坚持原则,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低保的;(三)工作中不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五)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保金的;(六)在工作中有索贿、受贿行为的;(七)不如实申报备案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并处非法获取低保金额1 倍以上 3 倍以下
37、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23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二)不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家庭人员情况的;(三)家庭状况好转,当月(季)续申请时不及时申报的;(四)无理取闹影响管理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日常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为低保申请家庭在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劳动力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方面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监察局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7 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有关低保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永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永政办发 201112 号)、永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细则(永政办发 201113 号)同时废 止。- 24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县法院,检察院。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10 日印- 25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