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伙仅使用破产的程序规则不适用免责事由 。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 【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 1破产原因(破产
3、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2011年调整),(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4、(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解释】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破产申请(P228)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3)清算组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5、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4)职工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5上诉,(
6、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不能提起上诉。,【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
7、的裁定 【答案】AB,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3】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
8、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2)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
9、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
10、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
11、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
12、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4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解释】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可能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此时,对债务人财产的原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应恢复进行。,【案例】A、B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债务人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100万元。为此,B
13、公司作为原告于2010年5月1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20日终审判决(二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根据B公司的申请,甲人民法院将A公司的办公楼查封,拟用于清偿对B公司的债务。,至此,该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2010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其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办公楼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执行程序中止后,B公司只能凭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B公司只能分回1
14、1万元,这就是同破公司打交道的下场,煮熟的鸭子已经到了嘴边,最后还是飞了)。,5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
15、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解释】(
16、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P233)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7、;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34)(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现在担
18、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
19、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ABD,(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20、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3个人担任管理人(P233)(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新制度)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二、管理人的报酬(P235P236)(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
21、,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
22、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
23、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答案】ABD,【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P237) 1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
24、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
25、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P249)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26、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P237P238)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008年多选题)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27、这是考生必须清楚的问题。 【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8、选项BD)。,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29、,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解释】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质押向乙银行贷款1
30、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2)如果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管理人只能向乙银行清偿60万元,不足的40万元乙银行可以申报普通债权。,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P238P240)(2011年调整) 1撤销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
31、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32、除外。,【解释1】这是对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清偿到期债务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的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加以撤销。 【解释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解释3】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债务清偿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
33、等来分析确认。 【解释4】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计入破产债权。 【解释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34、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解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必须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因为无论债务人有无逃避债务的目的,其在丧失清偿能力时隐匿、转移财产,本身就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债务人对没
35、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三、取回权(P240),1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解释】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而产生的保险赔偿,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案例】甲企业将100万元的设备出租给乙企业,承租人乙企业破产,甲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
36、取回该设备。如果该设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灭失,则甲企业的取回权消灭,甲企业只能以其直接损失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分不回100万元了)。但是,因设备灭失获得保险赔偿金60万元(设备的代位物),则60万元的保险金应当全部给甲企业,不足的40万元再申报普通破产债权,2出卖人取回权(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解释】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
37、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例题1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
38、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案】A,【例题2单选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 A管理人追回的绿杨公司董事张某侵占的公司财产 B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解析】(1)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计入债务人财产;(2)选项B:未到期
39、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债务人财产;(3)选项C: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物),计入债务人财产;(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能计入债务人财产。,四、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
40、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丙公司120万元的债权,则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抵销了,对乙公司肯定有利,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案例1】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丙公司知道甲公司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从甲公司购买了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未付款,即丙公司又欠甲公司120万元的债务。当甲公司破产时,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案例2】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与2010年
41、4月1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在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年之前)签订了合并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丁公司承继),该合并事项延迟至2010年3月1日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本案中,因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借款,乙公司知道甲公司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向甲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
42、破设备,即乙公司又取得了对甲公司100万元的债权。当甲公司破产时,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案例】甲公司破产,其股东乙公司尚欠8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未缴付,甲公司欠乙公司80万元的货款,二者不得抵销。 【解释】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或者破产人)不得(傻乎乎地)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为抵销对债权人有利。,【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原制度,经调整)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43、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 【答案】D,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242)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个别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不属于破产费用。,
44、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解释】甲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甲企业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1万元属于甲企业的不当得利,应当向银行返还。,(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解释1】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45、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属于职工债权,注意二者的清偿顺序不同。,(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解释】假设债务人财产为150万元,破产费用为100万元,共益债务为500万元:(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
46、偿破产费用;即先行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剩下的50万元支付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即各项共益债务按照10的比例支付。 (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