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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53835 上传时间:2018-04-21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12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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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4/21,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要点:1、破产申请及受理。2、破产管理人。3、债务人财产。4、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5、债务申报。6、债权人会议。7、重整。8、和解。9、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2018/4/21,2,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概念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是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特殊手段。其与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2018/4/21,3,破产法,破产流程:,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债权

2、申报,受理法律效力,重整、和解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宣告的效力,管理人,2018/4/21,4,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川长虹与APEX的信用诈骗案例,为何银行非常着急。房价为何不能大跌?破产对经济的冲击),2018/4/21,5,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比如国资委)2、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

3、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2018/4/21,6,三、破产案件的受理: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除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约束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018/4/21,7,(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4、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8/4/21,8,(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

5、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8/4/21,9,第三节、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是一项重要内容。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1、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辞职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

6、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2018/4/21,10,2、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

7、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018/4/21,11,三、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P186-189,2018/4/21,12,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两部分组成)二、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在中国

8、,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 。P190-191,2018/4/21,13,为了最大限度的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2018/4/21,1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不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

9、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可见,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向管理人提出。,2018/4/21,15,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破产费用的概念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2、破产费用的范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018/4/2

10、1,16,(二)共益债务1、共益债务的概念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2、共益债务的范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018/4/

11、21,17,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018/4/21,18,第六节、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接到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一、债权申报的期限P197-1981、法定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12、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延展申报期限(补充申报期限),2018/4/21,19,(二)债权申报的要求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 债

13、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2018/4/21,20,(三)债权表的编制1、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2、债权表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3、债权表的审查和确认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4/21,21,第七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

14、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和重整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P200例题,2018/4/21,22,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

15、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等11条P201,2018/4/21,23,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6、,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人计算,过半数;二是按金额计算,1/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重整方案,债权人过半数,金额2/3。六、债权人委员会 专门行使日常监督权。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2018/4/21,24,第八节、重整,一、重整的概念:重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

17、人继续营业,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的制度。乌鸦变风凰,化腐朽为神奇!ST钾肥、浪莎等等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 因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重整申请人不同:(1)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2018/4/21,25,2、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从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8、 重整的终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018/4/21,26,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1)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

19、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2018/4/21,27,2、重整计划的批准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20、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8/4/21,28,四、重整计划的执行,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018/4/21,29,第九节、和 解,一、概念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21、不是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二、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018/4/21,30,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018/4/21,31,第十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

22、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018/4/21,32,二、破产财产的变价,1、由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3、破产财产

23、变价出售的方式主要有拍卖、全部或部分出售、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按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2018/4/21,33,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24、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8/4/21,34,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2018/4/21,35,四、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

25、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18/4/21,36,十一、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对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进行追究,否则将导致企业信用丧失。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26、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都实现了对应。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2018/4/21,37,2、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3、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

27、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2018/4/21,38,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4、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6、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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