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通过,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破产受理的效力,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依据。 破产申请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二)、形式要件,(一)、实质要件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不同情况下的破产原因,2、不同情况下的破产原因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 商业银行、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案例介绍: 200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华夏证券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曾为我国三大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27亿余元,共有54家股东,下设91家营业部和24家证券服务部,有近200家债权人。后华夏证券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存在巨大金融风险,2005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决定从2005年1
4、2月16日收市时停止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证券业务活动,撤销华夏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截至2007年10月底,华夏证券公司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38.18亿元,负债总额为89.86亿元,净资产为-51.67亿元。华夏证券公司已构成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函同意华夏证券公司依法申请破产。2008年4月30日,华夏证券公司清算组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宣告华夏证券公司破产还债。二中院认为华夏证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申请破产的立案条件,据此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案例介绍: 三鹿集团是1996年12月23
5、日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3亿元。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2008年12月,申请人(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了该申请。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中院召集举行了三鹿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法院合议庭宣读了三鹿集团破产民事裁定书,三鹿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宣告破产。,(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是指破产申请应遵循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书和材料。2、破产申请提交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7、载明的其他事项。,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3、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4、如果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2、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3、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
8、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中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4、如果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9、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效力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0、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案例分析: 某贸易有限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2008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该企业后,发现以下的情况:(1)2008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11、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008年8月1日2008年9月15日。 请分析:(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2)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该批货物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3)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第三节 管理人 一、概念:指由法院指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二、管理人的确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
12、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三、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
13、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14、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债权人认
15、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案例分析: 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该企业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查,该企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共有300万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5名:A是100万元,B是80万元,C是60万元,D是15万元,E是45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200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3名:甲是110万元,乙是60万元,丙是30万元。
16、A、B、C、E、甲、乙出席了债权人会议。 A、C、E赞成和解协议,B、甲、乙不赞成和解协议。请分析本案中债权人会议是否能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二、和解,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二)重整申请(三)重整期间(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的概念 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二)重整申请1、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
17、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含义: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保护: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
18、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批准,(五)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9、。,案例介绍: 2007年3月,广东省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银华公司)因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风华集团)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据查,风华集团是于1996年12月2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风华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18.63亿元。由于风华集团是肇庆举足轻重的企业,生产规模庞大,拥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因此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考虑,风华集团在2007年7月6日提出重整申请及其重整预
20、案,肇庆市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准许债务人风华集团重整,并发布公告,风华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 该案也成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重整案件。,案例介绍: 浙江海纳于1999年5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法人股东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2003年2月15日,浙江大学企业集团分别与邱忠保所操控的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后者分别转让了2560万股和2160万股国有法人股,合计占到了总股本的52.44%。此后,邱忠保和其控制的原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控制地位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21、达2.51亿元,还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造成了公司严重的债务危机。,2007年7月,债权人袁建华以拥有浙江海纳2190.43万元的债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2007年9月,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重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此后,共有15家债权人向浙江海纳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5.42亿元。同年10月24日,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87.17%的支持率通过了海纳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是: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大地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
22、债务,债权人本金可获得25.35%的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益的债权及其他债权。2007年11月20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二、和解 (一)和解申请与和解裁定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
23、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二、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二)破产宣告的裁定及公告(三)破产宣告的障碍,(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裁定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24、。,(二)破产宣告的裁定及公告 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三)破产宣告的障碍 所谓破产宣告障碍,是指阻止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破产清算(一)、债务人财产(二)、破产债权(三)、
2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一)、债务人财产 1、含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可撤销行为(撤销权) 3、无效行为 4、取回权 5、抵销权 6、别除权,2、可撤销的行为(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
26、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3、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4、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5、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6、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例分析: 星光灯具厂和华福商业公司均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华福商业公司购买星光灯具厂价值为36万元的灯具
27、,星光灯具厂如约交货,但华福商业公司一直未付货款。9月初安海电器公司向华福商业公司追索已到期的买卖之债27万元,华福商业公司要求延期1个月还债,安海电器公司同意华福商业公司9月底前还清债务。此后华福商业公司为了感谢安海电器公司,向其赠送价值2万元的商品,供其分发职工福利。华福商业公司于10月5日还清了所欠27万元货款。10月中旬华福商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并通知了星光灯具厂。请根据破产法回答:(1)从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华福商业公司与安海公司之间的赠送行为?(2)星光灯具厂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采取什么措施?,(二)、破产债权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28、有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案例分析: 2008年1月8日,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债权50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B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
29、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B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问(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和B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分析: 2008年7月30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 2007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8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
30、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项申报了债权。(2)2007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请分析:(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
31、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 (2)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32、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案例介绍: 2009年3月30日,武汉中院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
33、家通用电气子公司提交的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为了使东星航空避免被破产清算,从6月开始,东星航空的债权人之一中航油就率先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7月上旬,包括多家机场在内的债权人也向法院提出重组东星航空的申请。不过,这些申请都被武汉中院驳回。2009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宣告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0年4月29日,在东星航空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财产分配方案高票通过。到会的135家债权人表决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的93.51%,其中122家同意财产分配方案,这意味着曾轰动一时的东星航空破产案进入尾声。此次债权人会议在武汉中院举行。经过管理人审查确认,截至4月27日,东星航空的债权总额
34、为9.32亿元。东星航空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28亿元,债权人损失超过7亿元。扣除拖欠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400余万元,及欠税6300余万元等优先债权外,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金额1.18亿元,占普通债权金8.69亿元的13.68%。,思考题: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应按第一顺序清偿 B对该破产企业抵押给银行的房产,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案例分析: 某企业于2009年2
35、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9年6月5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该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为:(1)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F公司的房屋;(2)对外投资140万元;(3)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4)2008年l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为:(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的贷款,本息260万元;(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3)C公司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4)欠税款130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谁可以主张抵销权?金额为多少?(2)谁可以主张取回权?金额为多少?(3)谁可以主张撤销权?金额为多少(4)简述本案中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