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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1.ppt

上传人:dcs1276 文档编号:7017885 上传时间:2019-05-01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4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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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 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调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准许的?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三、外资企业法 法国人甲与美国人乙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甲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沈阳成立一公司。请回答下列(1)-(3)题:,(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2、投资的企业的法律地位:,A、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B、都是中国法人C、都是外国法人D、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1-3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2)下列各项,关于外资企业与外国分支机构的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取得这种资格。B、外资企业有注册资本,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经营资金而没有注册资本。C、外资企业的举办者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者必须是外国公司法人。D、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却不能在我国境内从

3、事经营活动。,(3)甲和乙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D、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 外资企业法第16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30条,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1、破产的概念 无力偿债的一种事实状态 作为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2、破产法,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律规范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第71条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破产法第7条),破产顺序 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和解和 整顿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二、 破产程序的主体,1、破产人,实质要件:具备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 形式要件: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 (1)破产能力 资格:企业法人 特别规定:金融机构(2)破产原因 支付不能: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债务超过,2、破产

5、债权人,法律特征:破产债权的主体;通过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 权利: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受领破产分配;提出异议权,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1)团体成员关系代表机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2) 顺位关系和排他关系优先性债权 一般的债权 除斥债权(劣后的债权),3、债权人会议,(1)组成( 企业破产法第59条) 经过申报 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2)职权(企业破产法61条)核查债权;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6、和分配方案。,(3)决议程序 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的财产处理和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有哪些?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B、上述决议表决同意通过的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决议效力:全体债权人对决议的异议 (企业破产法第64、65条)法院裁定撤销事项: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事项:与管理人有关的事项,与债务人

7、有关的事项,与破产财产有关的事项,4、债权人委员会,地位:监督人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成员:不得超过9人 权限(企业破产法第68条,69条)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5、管理人,(1)选任 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法第22条 债权人会议选任; 双轨制(2)任职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23、24条社会中介机构禁止条件:故意犯罪;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职责:(企业破产法第18、25、28条、34-39条)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薄文件;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营业管理权;诉讼权;请求

8、召集债权人会议;行使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行使抵消权(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承认取回权。,三、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债权人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0、11条 债务人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条 有关机关申请;,2、破产申请的效果:,撤回申请的限制诉讼时效的中断3、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3、21条,4、不予受理的情形(P104) 为了逃避债务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 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5、法律后果企业破产法第19、20、21条破产案件一经受理,与破产案件当事人有关的其他所有民事纠纷案件都应中止或终结,四、 破产宣告与

9、清算 1、破产宣告,概念: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定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条件:出现破产原因;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整顿期满不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2、破产宣告后债权的行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可以随时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销权 普通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3、明确破产债权 可以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破产抵消权; 别除权,4、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1)分配方式现金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 (2)顺序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3)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的费用 诉讼费用 债权人

10、会议费用 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其他费用,五、 重整,1、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或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70条 2、重整期间: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71、72条 3、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73-78条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管理,4、裁定终止的情况企业破产法第78条 企业无法挽救 恶意行为 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5、重整计划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89-92条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债务人执行 管理人监督 6、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六、破产和解程序,1、破产和解 债务人提出 2、和解的达成 企业破产法第78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 3、终止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103、104条 通过和解协议 未通过或未获认可,宣告破产 债务人违法行为 不能执行或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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