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代理法,概述 代理的法律关系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1.法定代理权本人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权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二)英美法系 1. 明示授权 2. 默示授权 3.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权,
2、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指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管该财产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权。 该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1)实施该行为必须是客观上和商业上必须的 (2)因无法事前与本人联系而无法得到本人指示 (3)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追认的代理权指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而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对本人无约束力,但本人在事后承认该法律行为效力的行动。 该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1)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 (2)本人作出追认且本人具有法律上人格 (3)第三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三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其表现主要有:不具备授权的代
3、理越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法律后果:未经追认不对本人产生效力,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因法律规定而终止 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二)因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 1.通过双方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2.一方解除合同,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二、本人、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 1.履行职责的义务:亲自履行、勤勉履行 2.诚信、忠实的义务:不得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也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保密义务 4.竞业禁止 5.通知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 支付佣金2. 偿还代理费用3协助代理人完
4、成代理任务,二、本人、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本人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间接代理:为了本人的利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通过另外一个合同将其权利、义务转移于本人。,(二)英美法系,1.显明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就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并且指明了本人的姓名和名称。 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没有指明本人的姓名和名称。 3.未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代理人虽拥有本人的授权,但在为代理行为时,未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更未告知本人的姓名和名称。未被披露的本人可以行
5、使介入权,介入权: 在代理关系中,未被披露的本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中权利义务,而无须再经过其他合同将代理的合同转归自己。 (1)未被披露的本人直接介入合同并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一旦本人介入,他就成为合同当事人。 (2)第三人发现本人存在后,享有选择权,既可选择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也可直接向本人或第三人起诉。,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 :如果代理人介绍的第三人(买方)不付货款,则由该代理人赔偿本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优势:1.本人可将营业风险部分转移给代理人。 2.代理人在为本人
6、代为交易时更加谨慎。,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特点:经纪人的佣金或报酬是由保险人(第三人)支付的,而在其他行业,该笔佣金是由委托人支付的。 法律后果:该经纪人直接向保险人承担该保险费的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偿付保险金额直接负责。,(二)货运代理人:指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的利益办理货运业务,并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或向货主收取代理费的中介人,而货运代理人自己不是承运人。按照惯例,货运代理人对由他为客户(本人)安排的的运输费用,须向承运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客户未装运货物致使运输空置,代
7、理人须支付空置费。,(三)保兑银行:指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对其开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加以保兑,后者根据开证银行的授权进行保兑时,此项保兑就构成了保兑银行的一项确定担保,即他对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付款的义务。,(四)保付代理人:指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象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履行合同。此时,保付代理人和国外买方、国内卖方之间存在两方面法律关系:代理关系保证关系:即使买方取消订货,不履行合同,保付代理人仍要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四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中国的代理法 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一、中国的代理法,民法通则第
8、63条: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一)依代理权的取得 (二)依代理的方式,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案例分析:,甲公司急需一皮水泥600吨,委托乙公司代其向水泥厂购买,每吨价格不超过100元。乙公司因近日与水泥厂业务较多,相处很好,以自己名义与水泥厂订立了600吨水泥的买卖合同,价格为95元吨。订立合同时乙公司向水泥厂披露了此合同乃受甲公司委托签定的,水泥厂便要求把价格提高到98元吨。该合同生效后第五天,水泥厂直接将600吨送至甲公司,甲公司得知水泥价格由95元吨涨至98元吨,便拒绝收货,双方引起争议。,问:甲公司能否拒绝收货?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