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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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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本人(又称被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行使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在代理中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二)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需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本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1,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3,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英美法系的分

2、法) 4,一般代理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1,法定代理;2,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系 1,实际授权(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 2,表见授权 3,职业或者惯常的授权 4,必要的授权:是指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某人依法律推定取得一种代理别人进行活动的代理权,他所实施的处分行为的结果及于被代理人。,必要授权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代理权产生的事由必须是实际的、确定的、具有商业必需性质的紧急情况。 (2)代理事由发生时,代理人必需处于根本无法与被代理人联系,或者虽能取得联系但被代理人却不做指示的境况之中。 (3)代理人采取必

3、要代理行为必须是出于善意并考虑到了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4)代理人必须是合理谨慎地为代理行为。 5, 追认授权 二、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1,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原因。 2,意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因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行为而终止;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因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英美法中的有关规定 1,基于法律程序而终止;2基于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特殊代理,一、概述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欠缺代理权

4、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以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1,定义: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2,类型:自始至终没有得到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3,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在本人追认之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2)在本人追认后,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本人不追认,则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所有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注:p58 “追认”;p59“催告权”和“撤销权”。),三、表见代理,1,定义:

5、是指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令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自负后果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须行为人为无权代理,(3)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些事实或理由包括: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业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等等。) (4)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5)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

6、 3,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对于第三人而言,既可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四、特殊代理,1,承担特别责任的 代理人(了解) 2,独家代理和独家经销(p62,p63了解),第四节 代理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职责 (一般情形下不得转代理,但是紧急情况或者贸易习惯允许,可在无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转委托) 2,勤勉义务 3,诚信忠实义务(p65不得“双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以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4,保密义务;5,申报账目和服从义务等。,(二)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或报酬 2,补偿代

7、理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3,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账目。二、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系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不同情况。直接代理由本人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要转移后才由本人对第三人负责。,(二)英美法系,分为:完全披露被代理人;部分披露被代理人;未披露代理人三种情形。前两种同直接代理相似,后一种同间接代理相似。但是在未披露代理人的情形中,被代理人具有“介入权”而第三人具有“选择权”。(P68). 注意:p68英美法中有关代理人侵权的规定-可以用来解释先行案例。,我国合同法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为外贸代理制度 铺平了道路。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受托人的两项披露义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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