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目录,第一节 概 述,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由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第一节 概 述,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4.代理的行
2、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第一节 概 述,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1.国际公约2.国际惯例 (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调整商事代理关系的单行法,如德国1953年的商业代理法等。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是调整国内和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我国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中。,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一、明示授权明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指定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 二、默示授权默示授权,是指明示授权之外,被代理人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
3、行为。代理人所依据的合理根据主要是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权。 三、表见授权表见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使第三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行为。,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四、客观需要的授权客观需要的授权,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产生的。 五、事后追加的授权1.代理人在为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2.追认只能由为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3.追认的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人为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了法律上人格的人。4.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内容。5.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
4、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6.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为确定佣金数额,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和核对其账册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5.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2.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3.忠实的义务 (1)非经被代理人同意,不与被代理人相竞争。 (2)不密谋私利。 (3)不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机密。 (4)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授权模糊或指示不当
5、、遇紧急情况无法与被代理人联系时,应诚信地处理代理事务。4.申报账目5.披露与通知义务6.不擅自将代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二、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关系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1)显名代理 (2)隐名代理 (3)未披露的代理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 (1)代理人无合法的代理权。 (2)代理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 (3)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或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 (4)在被代理行业或业务中存在代理人应对合同负责的商业惯例或习惯,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惯例或习惯的存在,而代理人在代理订立合同时又未明确排除此惯例。 (5)在
6、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各合伙人对第三人都要负连带责任。,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二)侵权关系代理人对其侵权向被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对第三人的侵权一般不负责任。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向第三人的侵权也要负责。这一原则在英美商法术语中称为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1.被代理人指使代理人向第三人侵权。 2.被代理人疏忽地允许代理人开动危险设备,然而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合法资格地或不能安全地操作该设备。 3.被代理人未适当地监督代理人代理工作中的不轨行为,致使代理人造
7、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 4.在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下,被代理人得对代理人代理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负责。,第四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代理目的的实现。2.代理期限届满。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2.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4.主要标的物灭失。,第四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一)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效果 (二)对第三人的效果,第五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行 (二)保兑银行 (三)货物运输代理人 (四)保险经纪人 二、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为出口保理人(Factor) 。这种保理人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全额的风险担保、催讨货款、进行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的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