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际 商 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第四讲 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产生与分类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 代理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代理关系的终止及效果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本人)同第三人(相对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三方主体: 1、被代理人(本人); 2、代理人; 3、第三人(相对人),委托授权,第三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承担后果,交 易,合同关系,代理关系图解,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
2、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商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商事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商事责任。 4、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向代理人追偿。,
3、二、代理权的产生与分类,(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1、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1)法定代理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人清算人等;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2)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凡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可以向代理人、或第三人表示,(二)英美法系上的代理,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
4、示代理2、默示代理3、客观必须的代理4、追认的代理,1)明示的代理2)默示的代理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须具备三个条件)4)追认的代理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本人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某人以其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某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人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
5、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知识点补充:,默示的代理默示代理一般产生与明示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客观必须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 行使客观代理权一般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
6、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当今通讯技术已经高度发达,一般不会与本人联系不上,因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法院一般不会承认客观必须的代理。,追认代理的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我国关于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
7、3、指定代理:(一般由法院指定),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解析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
8、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1.狭义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既无代理权,也无法在表面上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构成要件是:a.被代理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无权代理人为其代理时。b.无过失的第三人凭借被代理人的讲话、印章、介绍信或其他行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都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
9、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产生效力。第三人可以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
10、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
11、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过失或与代理人的特殊关系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2、相对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Summers V. S
12、olomon案,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本人和第三人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即对相对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
13、2)本人和代理人,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代理人和第三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复代理,复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称为复代理。 四方主体:
14、 1、本人; 2、代理人; 3、复代理人; 4、相对人(第三人),知识要点,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需要进行转委托的,应当事前取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应当事后及时告知本人。如果本人不同意,代理人需就自己的转委托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转委托的除外。代理人(受托人)需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负责。,甲,乙,买茶叶10斤,给5000元钱,丙,买茶叶,交钱,1、假设丙拿钱后回家路上遭抢劫,则5000元损失谁承担?,2、如丙拿钱后逃跑,则5000元损失谁承担?,3、如丙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了假茶叶,该损失谁承担?,补充:案例考核,丁,解析:,乙有选任责任:即以自己
15、的名义选复代理人,并对改任默示担保:一是品德上可靠;二是具有处理受托事务上的能力。如因此发生问题,代理人要向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中,乙、丙均无过错,且未发生选任责任,所以风险由甲承担。(2、3由乙赔偿) 假设在例1中,甲要买的是特级乌龙茶,而乙只告知丙买乌龙茶,后丙买了二级乌龙茶,导致甲的损失由谁赔偿? 答:应由乙赔偿。,四、代理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指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都是通过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此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报酬。,1)支付佣金。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
16、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2)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一些大陆法国家强制规定,代理人有权检查被代理人的帐目,以便核对被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地讲,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的费用不能向被代理人要求偿还。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5)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是否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支付佣金?,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大陆法系的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被
17、代理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有无参与,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在本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英美法系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获得佣金。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定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服从的义务:即代
18、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3、忠实的义务:(1)非经被代理人同意,不与被代理人相竞争(2)不密谋私利(包括:不得同时兼为第三人代理人)(3)不泄露商业机密(4)诚信4、申报帐目的义务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6、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不得随意转移代理权限),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
19、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本人)、代理 人对第三人的关系。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是代表本人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代理的行为所 产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应由本人直接对第三 者负责,代理人对此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从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角度,将代理分为:1)直接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20、,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间接代理: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1、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间接代理的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转让行为,即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时,才能及于本人。即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本人需要经过两道合同手续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一个是间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个是代理人把有关权利转让于本人的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将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间接代理称为行纪人。,英美法系并无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对于代理人的责任问题,英美法系采:“义务标准”。依此
21、标准,英美法将代理分为:1、公开的本人 (1)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指出本人姓名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根据英国的判例,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仅在信封抬头或在签名之后加列“经纪人” 或“经理人” 的字样是不足以排除其个人责任的,而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或“卖方代理人”等。,(1)公开本人存在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
22、订立合同时只指出代理关系存在,而未指明本人姓名的代理。,、未公开的本人(未被披露的本人),代理人虽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也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实际上是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应对第三人负责。,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对违约的第三人起诉。同时就要对第三人承担合同的有关义务。两项限制:第一,如果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会与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他就不能介入合同; 第二,如果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能或清偿能力而与其订立合同,则未被披露的本
23、人也不能介入该合同。,()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可以行使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对该合同负责,也可以继续要求代理人对合同负责。在发生违约情况时,第三人可以对第三人起诉,也可以对本人起诉。但第三人只能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起诉、追究责任的对象。,()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我国关于间接代理的区分,1、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隐名的间接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4、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1、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
25、止代理关系 a.代理目的实现或代理期限届满 b.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 c.代理人放弃代理权,2)依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 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关系自动消灭 c.法律的改变使得代理成为非法 d.主要标的物灭失,代理关系的终止及效果,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人丧失代理权,如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应按有关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办理。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
26、,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拘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1、保付代理人: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 2、保兑银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 3、货物运输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 4、保险经纪人: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 5、信用担保代理人: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六、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保付代理人保付
27、代理人的业务是代表国外的买方(即被代理人)向本国的卖方(即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签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如果国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绝付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贷款。在英国这种代理人是由英国出口商协会的出口商担任,所以保付代理人也称为出口商行或保付商行。保付商行的经济作用在于解脱本国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使本国卖方不必顾虑国外买方的资信能力而接受订货单。,国外买方(本人),保付代理人 (出口商),本国卖方 (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保兑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贷款,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卖
28、方为了保证收款安全,往往要求买方通过银行对他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办法是:由国际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往来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即第三人),卖方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单据,就可以要求保兑银行支付贷款。,国外买方,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出口地银行(保兑行),委托保兑,申请,卖方,第三人,保兑,本人,代理人,首先付款责任,(三)货物运输代理人,根据有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船位,他自己须向轮船公司负责。货主运输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自己的名义),第三人,(四)保
29、险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人或出口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英国保险法规定,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签订的,经纪人须对保险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即如果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则应由保险代理人交纳。,进出口方保险代理人保险人(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签订保险合同,*注意: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五)信用担保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即第三人)不付货款时,由他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保付商行与信用担保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者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国外买方(
30、第三人),信用担保代理人(出口商),本国卖方 (本人),七、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中国至今还没有代理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以及代理的终止等,都作出了规定。,(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
31、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这属于“直接代理”。合同法在分则的15种格式合同中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与第二十三章规定了“委托、行纪与居间”3种合同,即3种代理合同方式。,(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国内委托人,外贸企业,外商企业,委托代理合同,涉外买卖合同,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所谓外贸代理制,就是由中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与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表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制度。,外贸代理的基本做法 1.代理出口 在出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卖方,与国外买主签订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 在采用这种做法时,由于外贸
32、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国内供货部门)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就必须对出口合同承担责任。 2.代理进口 在进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用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在采用这种做法时,由于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国内用货部门)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2012年2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
33、物。4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12年5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所以,案例分析,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2012年7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2012年8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9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思考:该案如何判决?,简析:澳洲R公司与A公司,表面为外贸代理(隐名代理),实际是出口合同。A公司盲目信任作为生产厂家的L厂和外方买主的R公司,根本没有注意到自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需担负全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