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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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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文化林业、创新林业、和谐林业建设, 规范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 创新、 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鼓励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充分利

2、用资本市场融资,利用社会科研力量创新,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加快林业产业化进 程。通 过“公司+ 基地+农户 ”等形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快山区致富奔康步伐,为我省率先基本 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条 件第五条 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 资合作、股份制、外商独资等企业),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8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达到本 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第六条 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

3、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 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二)科技创新能力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 准体系要求, 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 设备、新工艺,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三)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发展,对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和拉动作用,能带动上下游产业 共同发展。企 业以资本、技 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地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四)企业信誉好。企业依法经营,照章 纳税,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

4、良好。(五)企业管理规范。实行现代科学的经营管理,人 员、 资金、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健全。 第七条 考核评分标准(一)企业规模( 20 分) 企业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计 20 分,达不到其中一项的,记零分。1、种植养殖业 (1)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500 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在 300 万元以上。(2)资产总值: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5000 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在 3000 万元以上。2、加工业 (1)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600 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在 400 万元以上。(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 5000 万元以上

5、,其中固定资产在 30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资产总值在 3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1500 万元以上。3、流通业 (1)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 1000 万元以上,其它地区在 500 万元以上。(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 3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15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资产总值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4、森林生态旅游业 注册资本(金)在 300 万元以上,年接待人数在 10 万人次以上。5、新兴行业 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引 领发展方向,有广阔前景,对产业升级换代和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

6、业,规 模要求可适当放宽。(二)企业经营状况(20 分)1、种植养殖业(1)林木种植业:基地面积达 10 万亩以上计 10 分,每增加 1 万亩增计 1 分,最高分 20 分。(2)其它种植养殖业: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计 10 分,每增加 2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分20 分。2、加工业年销售收入达 1 亿元以上的计 10 分,每增加 10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分 20 分。3、流通业年交易额 10 亿元以上计 10 分,每增加 1 亿元增计 1 分,最高分 20 分。4、森林生态旅游业经营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计 10 分,每增加 50 万元计 1 分,最高分 20 分

7、。(三)企业辐射带动能力(20)1、 通过“ 公司+ 基地+农户”等形式的企业, 带动农户 500 户,且每户年收入 1000 元以上计 10分;每增加 50 户增计 1 分,最高分 20 分。2、 其它企业创造就业人数 300 个以上计 10 分,每增加 30 个增计 1 分,最高分 20 分。(四)企业竞争能力(15)1、企业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人事、劳资制度计 4 分。2、近年来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在创新管理、 创新技术、 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计 4 分。3、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书、省名牌 产 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专利证书、国家AAAA 级以上风景旅游区

8、、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文明单位,有其中一项的计 3 分。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 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 项的计 2 分。5、有商标注册证的计 2 分。(五)企业信誉(15)1、企业依法纳税的计 5 分。2、企 业不欠职工工资 ,不欠社会保 险金的计 5 分。3、企 业重合同、守信用的计 5 分。(六)企业财务状况(10)1、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60%(含 60%)以下,计 5 分; 在 60%70%的计 3 分,在 70%以上计 0 分。2、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 5%计 2 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计 1 分,最高 5 分。第三章 申 请第八条 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林

9、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 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市( 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省林业局,并附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林业局申请。第九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生产经营 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二) 广 东省林业龙头 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三)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四)银行出具的企 业信用证明;(五)企业上年度 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六)企业自有生 产基地的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当地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七)上年度企 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八)企业上年度 纳税情况证明;(九)企

10、业产品 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文明单位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省级相关行 业协会的推荐意见。第四章 认 定第十条 省林业局成立“ 省 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 ,负责考核评选等认定工作。第十一条 凡是申请企业依照第二章第七条以百分制进行计分,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候选考核对象。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候选考核对象经“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 综合考核筛选公示后,由省林业局审批公布。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由省林业局授予“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广东省林业龙头 企业”证书 和牌匾。第五章 服 务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优先协助省级林

11、业龙头企业按照林业货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确定的扶持范围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同时优先协助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请国家或省的相关产业化项目资金。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积极向省财政争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部门凭林权证和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自营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安排林木采伐指标。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开展企业品牌、名牌产品、名优产品、 诚信企业等相应的推介活 动,提升企业形象;组织开展质量认证、森林认证等行业认证活动,提高企 业的品牌知名度和技术含量,增强企业竞争能

12、力。第六章 跟 踪第十八条 实行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一年一次的信息报告制度,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每年 3 月底前,向省林业局产业处报送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第十九条 实行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到期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要按第三章第八条的要求向省林业局报送相关材料。经省林业局复核,达不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收回“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和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一)经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 质检部门查实给予处罚的;(四)环保不达标,造成严重污染的;(五)不按要求提供生产经营总结材料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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