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1第七章、父母子女第一节、婚生子女第 312 条、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但夫如能证明自子女出生前的第三百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的期间,有远离他乡或某种生理上不能与妻同居的原因时,得否认其子女。第 313 条、夫不得以自然不通人道为理由,提起否认子女之诉:夫同样不得以通奸为理由,提起否认之诉,但子女出生的事实对夫曾经隐瞒时,夫得提出所有有关的事实,以证明其本人并非该子女之父。第 314 条、结婚后一百八十日以内所生的子女,夫于下列情形不得诉请否认:一、夫在结婚前知妻怀孕时;二、夫参与出生证书的作
2、成,并签名于证书或证书上记有其不能签名的声明时;三、出生婴儿无生活力时。第 315 条、婚姻解除后经过三百日所生的子女,其婚生子女的资格得否认之。第 316 条、夫在各种许可提起否认之诉的情形,如其在子女出生地时,应于一个月内提起之。在子女出生时夫不在的情形,应于夫归来后两个月内提起之。在子女出生时夫被隐瞒的情形,于夫发现诈欺后两个月内提起之。第 317 条、如夫于提起否认之诉前死亡,而当时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尚未届满时,继承人于该子女占有夫的财产或阻挠继承人占有夫的财产时起两个月的期间以内,得对该子女的婚生子女资格提起否认。第 318 条、夫或其继承人所有在裁判外表示否认的行为,如未经于表示后
3、的一个月内在母的到场下对于子女的特别监护人提起诉讼者,视为无效。第二节、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明第 319 条、婚生子女的身份,依录于身份登记簿的出生证书证明之。第 320 条、如无上项证书时,继续占有婚生子女身份的事实,亦可证明婚生子女身份。第 321 条、婚生子女身份的占有,由于充分具备足以说明个人与其主张所隶属的家庭间有亲子关系存在的各种事实而成立。此种事实主要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2为:个人经常使用其所主张为其父者的姓氏;其所主张为其父者以对待子女的方式对待之,并以此种资格供给其扶养、教育与成家立业;社会上对该个人经常认为其所主张为
4、其父者的子女;家庭中对该个人经常认为其所主张为其父者的子女。第 322 条、凡出生证书所赋与以及依该证书所占有的的身份,任何人不得为相反身份的主张。反之,任何人亦不得对依出生证书所占有身份,提出争议。第 323 条、如无出生证书及继续占有身份的事实时,或子女曾以虚伪的姓名登录,或其父母不明时,父母子女的关系,得以证人证明之。但此项证言,只在有书面证据的端绪时,或从子女出生后常见的事实征象,及从此所得的推定,相当有力,可以说明其大概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时,始得予以采取。第 324 条、书面证据的端绪,根据父或母的家族证书、家庭记录簿或家事书类,以及与争议有关或尚生存则对争议有利益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公
5、证书或私证书。第 325 条、反证,得以凡能证明主张者所主张之母实在并非其母,或即使母与子女的关系已经证实,但母之夫实在并非其父的一切方法为之。第 326 条、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第 327 条、关于湮灭身份证据罪的刑事追诉,仅得于有关身份问题的判决确定后开始之。第 328 条、子女关于主张身份的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第 329 条、子女的继承人,仅于子女未及主张其婚生子女的身份,即于未成年前死亡,或成年后不足五年死亡的情形,得提起确认婚生子女身份之诉。第 330 条、子女已开始的确认婚生身份的诉讼,除子女正式撤回或自为最后诉讼行为后经过三年未续为诉讼行为的情形外,其继承
6、人得继续进行之。第三节、非婚生子女第一目、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第 331 条、非婚生子女,除乱伦或通奸所生的子女外,如其父母事后结婚,于结婚前合法予以认领或在婚姻证书中认领时,即取得婚生子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3女的资格。第 332 条、非婚生子女虽已死亡,仍得为其直系卑血亲的利益,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在此情形,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由其卑血亲享受利益。第 333 条、因父母事后举行婚姻仪式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第二目、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第 334 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不在出生证书上作成时,应以公证
7、书为之。第 335 条、认领不得为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的利益为之。第 336 条、父为认领时,如未经母的指明与承认,仅对于父发生效力。第 337 条、夫妻的一方,为婚姻前与他方以外之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于婚姻中认领时,其认领不得妨害该他方以及该婚姻所生子女的利益。但认领于该婚姻解除并未遗有子女时发生全部效力。第 338 条、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于继承章中规定之。第 339 条、对于父或母的认领以及子女的请求认领,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得提出争议。第 340 条、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在其母被略诱情形,如略诱时间与怀孕时间相合时,略诱人得因利害关系人的请
8、求被宣告为子女之父。第 341 条、请求其母认领,为法所许。请求母认领的子女,应证明其自己即为母所分娩的婴儿。在此情形,证人证言的采取,以已有的书面证据的端绪为限。第 342 条、依第 335 条不许认领的情形,非婚生子女,不问对于其父或对于其母,均不得请求认领。第八章、收养与非正式监护第一节、收养第一目、收养及其效果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4第 343 条、收养,仅五十岁以上的男子或女子,于收养时并无婚生的子女或直系卑血亲,且至少大于拟收养之人十五岁者,始许为之。第 344 条、任何人不得被数人同时收养,但收养人为夫妻时不在此限。除第
9、 366 条的情形以外,夫妻一方须取得他方的同意始得收养。第 345 条、收养的权利,仅得对于在未成年时且至少在六年的期间内不断给与援助和照顾的个人,或对于援救收养人生命或在战斗中或从水、火中救出收养人的个人行使之。在前项第二种情形,收养人如已成年,并较长于被收养人,且无婚生子女或直系卑血亲,如已结婚,并取得其配偶的同意时,即得成立收养。第 346 条、收养,在任何情形,不得于被收养人未成年时举行,如被收养人未满二十五岁,尚有父母或父母中的一人时,须得其父母或父母中生存的一人对于收养的同意;如其已满二十五岁时,须经征求父母或父母中生存的一人对于收养的意见。第 347 条、收养使被收养人取得收养
10、人之姓,以收养人之姓加于其本姓之上。第 348 条、被收养人留于其出生的家庭并保有其在出生家庭中的一切权利。但下列各人相互间不得结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及其直系卑血亲间;同一人的收养子女间;收养人所生的子女与被收养人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配偶间,同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配偶间。第 349 条、在法律规定条件下提供扶养的自然债务仍继续存在于被收养人和其父母相互间;此项债务,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亦视为存在。第 350 条、被收养人对于收养人的父母的遗产不能取得继承权利;但被收养人对于收养人的遗产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使收养人于收养后生有其他子女时亦同。第 351 条、如被收养人死亡,并未遗
11、有婚生的直系卑血亲时,收养人所给与的财物或从收养人遗产中承受的财物,如于被收养人死亡时原物尚存在时,除分担被收养人债务且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外,重归收养人或其直系卑血亲。被收养人的剩余财产,属于其本生的血亲,且此等血亲,即使关于本条所规定的财物,除不得排除收养人的直系卑血亲而优先取得外,得排除收养人的一切其他继承人而优先取得。第 352 条、如在收养人生存中,被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所遗子女或直系卑血亲亦死亡而无后裔时,收养人依前条规定,继承其所给与的财物。但此项继承权利专属于收养人本人,且不得移转于其继承人,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5
12、即使该继承人为其直系卑血亲时亦同。第二目、收养的方式第 353 条、拟议中的收养人与同意被收养的被收养人,应在收养人住所地的治安审判员前,作成相互同意的证书。第 354 条、此项证书的公证抄本,在十日内由最热心的当事人送交收养人住所地的第一审法院的王国初级检察官,并请求该法院认许。第 355 条、法院应组成不公开合议庭开庭,并作必要的调查后,确定下列两点:一、所有法律条件是否具备;二、拟议中的收养人是否享有良好的声誉。第 356 条、法院在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不必经过其他程序,即宣告收养成立或不成立,亦无须说明理由。第 357 条、在第一审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基于最热心当事人的控诉,该
13、判决由上诉法院按照第一审法院宙样形式审理之,并宣布维持该判决或改变该判决,无须说明理由,从而发生收养成立或不成立。第 358 条、上诉法院认许收养的判决应公开宣告之,并以法院认为适宜数量的复本揭示于相当的地区。第 359 条、判决后的三个月内,依当事人一方或他方的请求登录于收养人住所地的身份登记簿。此项登录仅须审阅按上诉法院判决形式的复本;如超过此期限未登录时,收养不发生效果。第 360 条、如收养人在证明订立收养契约意思的证书经治安审判员作成并向法院提请认许后,在法院确定宣告前死亡时,如有必要,案件审理得继续进行并得认许收养,收养人的继承人如确信收养不应认许时得将关于此问题的一切备忘录及意见
14、,递交王国初级检察官。第二节、非正式监护第 361 条、所有年在五十岁以上且无婚生子女与直系卑血亲之人,愿意使一个未成年人以法定的名义依附于己时,得经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或父母中尚生存的一方同意后,或父母俱无时,经其亲属会议同意后,最后,如该未成年人并无亲属时,经原保育该未成年人的救济院管理人或其居住地行政当局同意后,成为该未成年人的非正式监护人。第 362 条、夫妻一方仅于取得他方的同意后始得成为非正式监护人。第 363 条、儿童住所地的治安审判员作成有关非正式监护的请求与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6同意的笔录。第 364 条、此种监护
15、仅得为年在十五岁以下儿童的利益为之。此种监护当然发生供养、教育、并增植其使能自谋生活的义务,对于任何特别约定不生影响。第 365 条、如被监护人有若干财产,且原处于监护之下,其财产的管理,连同其本人的照管均归非正式监护人担任,但非正式监护人不得以被监护人的收入移作其教育费用。第 366 条、如非正式监护人,于监护满五年后,预感其本人将在被监护人成年前死亡,而以遗嘱证书收养被监护人时,如非正式监护人无任何婚生子女,此项遗嘱得认为有效。第 367 条、非正式监护人于监护满五年前或在此期间后死亡而未收养被监护人时,应于被监护人成年以前供给其生活资料,其数额与范围,如以前并无明确约定时,由监护人与被监
16、护人的代表友好协议决定之,如不能协议,由裁判确定之。第 368 条、在被监护人成年时,如非正式监护人拟收养被监护人,而被监护人同意时,即进行前节所规定的方式并发生完全相同的效果。第 369 条、在被监护人成年后三个月内,如被监护人向非正式监护人要求收养的请求并无效果,且被监护人处于不能自谋其生活的境地,得判令非正式监护人向被监护人赔偿。此种赔偿应为可以解决其职业问题的援助;以上规定对于以前预见此种情况所为的约定不生影响。第 370 条、非正式监护人曾管理被监护人的若干财产时,在不论何种情形,均应作成计算。第九章、亲权第 371 条、子女不问其年龄如何,对父母负尊敬的义务。第 372 条、子女在
17、成年或亲权解除前,均处于父母权力之下。第 373 条、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第 374 条、子女除于十八周岁后为志愿兵入营外,非得其父的许可不得离开其父的家庭。第 375 条、父对于子女的行为有重大不满的原因时,得以下述方法矫正之。第 376 条、如子女的年龄在十六岁开始以前时,父得在一个月以下的期间内拘留之;且为此目的,当地法院院长应基于父的请求交付逮捕令。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7第 377 条、自子女十六岁开始至成年或解除亲权,父仅得请求拘留至多六个月;父应向当地法院院长提出请求,院长经向王国初级检察官征询意见
18、后,发给逮捕令或拒绝其请求,在发给逮捕令的情形,仍得缩短父所要求的拘留期间。第 378 条、除逮捕令本身外,不问在何种情形,无须裁判上形式的文书,在逮捕令中,亦无须记明理由。父单独负责签署支付一切费用并供给相当扶养费的承认书。第 379 条、父经常有权缩短其所决定或要求的拘留期间。如子女于释放后,故态复萌,拘留得依前数条规定的方式再次请求之。第 380 条、如父再婚,要求拘留前妻的子女时,即使该子女不足十六岁,亦应按照第 377 条的规定办理。第 381 条、未再婚的寡母,须经父系最近血亲二人的协力并依第 377条的申请程序,始得拘留其子女。第 382 条、如子女有个人财产或职业时,即使年龄不
19、足十六岁,其拘留仅得依第 377 条规定的申请程序为之。被拘留的子女得向上诉法院检察长致送备忘录。检察长应令第一审法院检察官报告并应向上诉法院院长提出报告;上诉法院院长,在通知子女之父并为一切调查后,取消或变更第一审法院院长所发给的命令。第 383 条、第 376 条、第 377 条、第 378 条和第 379 条对于合法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适用之。第 384 条、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或婚姻解除后尚未死亡的父或母,对十八岁以下未经解除亲权或未满十八岁子女的财产,有用益权。第 385 条、此种用益权的负担如下:一、用益权人应负担的费用;二、与子女资力相当的生活、教育费用;三、已到期年金与利息的支
20、付;四、最后疾病治疗费用及丧葬费。第 386 条、此种用益权,不得为离婚诉讼中败诉之父或母的利益而发生;此种用益权,在母再婚时,对母即行停止。第 387 条、此种用益权不得扩张至子女因独立劳动与经营业务所取得的财产,并不得扩张至子女因赠与或遗赠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此种赠与或遗赠明白附有父母不能享有用益权的条件。第十章、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第一节、未成年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8第 388 条、男或女未满二十一岁者,为未成年人。第二节、监护第一目、父母的监护第 389 条、父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管理其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父应就不享有用益
21、权的财产本身及从该项财产所得的收入,以及享有用益权的财产本身,作成计算。第 390 条、因夫妻一方自然死亡或民事上死亡而婚姻解除时,未成年并未解除亲权的子女,法律上当然由生存之父或母监护之。第 391 条、父对于生存且担任监护人之母,得为其指定特别辅助人,非得该辅助人的同意,母不得为任何有关监护的行为。如父特别就一定行为指定辅助人时,前项监护人无须辅助人的辅助,得为其他行为。第 392 条、辅助人的指定,仅得依下列方式为之:一、遗嘱;二、在有书记员协助的治安审判员前,或在公证人前所为的表示。第 393 条、如夫死亡时,妻怀有身孕,亲属会议应任命胎儿的财产管理人。子女出生时,母成为监护人,财产管
22、理人法律上当然成为监护监督人。第 394 条、母并无必须接受监护任务的义务;但母拒绝为监护人时,应履行监护义务至其促成任命监护人之时为止。第 395 条、担任监护人之母企图再婚时,应于婚姻行为前,召开亲属会议,由其决定母是否继续保留监护职务。未召开此种会议时,母在法律上当然丧失监护权;如母不正当保留监护时,其新夫对于因此引起的后果负连带责任。第 396 条、如亲属会议经合法召开后决定由母保留监护职务时,其新夫必须被指定为共同监护人,新夫与妻对婚姻后的管理行为,负连带责任。第二目、父或母指定监护第 397 条、个人选择亲属或非亲属为监护人的权利,仅属于后死之父或母。第 398 条、此种权利,仅得
23、依第 392 条规定的方式及本条以下所定的例外与变更行使之。第 399 条、再婚且未保留对前婚子女监护之母,不得为前婚子女选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9任监护人。第 400 条、再婚且保留监护之母为前婚子女选任监护人的,其选任须得亲属会议的认可,始生效力。第 401 条、父或母选任的监护人并无必须接受监护任务的义务。但此种被选任人如属于虽未经此特别选任,亲属会议亦可能选任其担任监护的一类人者,不在此限。第三目、直系尊血亲的监护第 402 条、后死之父或母,未为未成年人选任监护人时,监护权依法即属于父系祖父,无父系祖父,即属于母系祖父,并
24、依此类推,但如亲属相同,父的直系尊血亲以常较母的直系尊血亲有优先权。第 403 条、如未成年人既无父系祖父又无母系祖父,而有属于父系较高亲等的尊血亲二人并存时,监护权依法应归属于未成年人之父的父系祖父。第 404 条、如母系曾祖父同时并存时,由亲属会议指定监护人,亲属会议仅得就该尊血亲二人中指定其一人。第四目、亲属会议指定的监护第 405 条、如未成年且未解除亲权的子女,既无父母,亦无父母选任的监护人,又无男性直系尊血亲,或以上规定有监护人资格之人处于下述应排斥的情况,或已经合法排斥时,亲属会议应为指定监护人一人。第 406 条、亲属会议,基于未成年人的血亲、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召开之
25、,或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治安审判员依职权自行召开之。无论何人均得向治安审判员报告须要指定监护人的事实。第 407 条、亲属会议除治安审判员外,由男女两性血亲或姻亲六人组成之;就居住在监护开始地二十公里范围内的父母两系亲等最近的亲属中各邀请三人。血亲较同亲等的姻亲有优先权;同亲等的血亲中,年长者有优先权。第 408 条、未成年人的同胞兄弟,及同胞姊妹之夫,为前条所定人数限制的唯一例外。如前项列举之人共为六人或六人以上,均成为亲属会议的成员,并由此等人单独组成亲属会议,但未成年人如有直系尊血亲的寡妇及合法免除监护责任的直系尊血亲时,仍应与此等直系尊血亲共同组成之。如第一项的人数不足六人时,仅得邀请其他
26、亲属以补充亲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10属会议成员不足之数。第 409 条、如在第 407 条规定地区内的父系或母系血亲或姻亲的人数不足时,治安审判员得召集居住于较远地区的血亲或姻亲,或与未成年人父母有经常在友好关系并居住于监护开始地的公民充任之。第 410 条、治安审判员,即使在当地的血亲或姻亲人数足够的情形,得召集居住于较远地区、亲等较近或亲等相同的血亲或姻亲;但此际须减少若干当地的亲属,且不超过前数条规定人数。第 411 条、出席日期,由治安审判员指定,但开会通知送达的日期与指定开会的日期,如出席人居住于监护开始地或二十公里以内者
27、,一般至少须有三日的间隔。但出席人中如有居住于上述地区以外者,上述间隔期间每三十公里增加一日。第 412 条、被召集的血亲、姻亲或朋友,应亲自出席,或派遣特别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得代理一人以上。第 413 条、所有被召集的血亲、姻亲或朋友,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时,得处以不超过五十法郎的罚金,由治安审判员宣告,并不得提起上诉。第 414 条、如不出席有充分的理由,且斟酌情况宜等待缺席人或以他人代替时,在此情形,以及在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暂停或延期开会的一切其他情形,治安审判员得将会议暂停或延期。第 415 条、此种会议,除治安审判员本人指定另一举行地点外,当然在治安审判员处所举行之。会议至少须有被
28、召集会员四分之三的出席,方得举行讨论。第 416 条、亲属会议由治安审判员任主席,治安审判员有表决权,且于意见相等的情形,有决定权。第 417 条、如未成年人法国有住所,而在殖民地有财产时,或在相反的情形,为其财产的特别管理,应指定副监护人一人。在前项情形,监护人与副监护人均为独立的,对于各自的管理行为,彼此不对他方负责。第 418 条、如监护人曾经出席于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会议时,自指定日起,如未出席时,自接受其被指定为监护人的通知之日起,应以监护人的资格,进行活动与管理。第 419 条、监护为个人的义务,不得转移于监护人的继承人。该继承人仅对于其被继承人的管理行为负责;如继承人为成年人时,应负
29、责维持监护至新监护人任命之日为止。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11第五目、监护监督人第 420 条、在各种监护,亲属会议均须指定监护监督人一人。监护监督人的职能为: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监护人的利益相低触时,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活动。第 421 条、监护人的职务归属于具有本节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规定资格之一的任何人时,该监护人在执行职务前,应召开依第四款规定组织的亲属会议,请其指定监护监督人。如监护人于未完成此种形式即进行管理活动时,基于血亲、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治安审判员的职权而召开的亲属会议,如认为监护人有诈欺时,得剥夺
30、其监护权,但不妨碍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 422 条、在其他监护,在指定监护人后应立即指定监护监督人;第 423 条、在任何情形,监护人不得参与指定监护监督人的表决监护监督人,除同胞兄弟的情形以外,不得在监护人所属的系统(父系或母系)中指定之。第 424 条、如监护人有空缺或因不在而放弃其职务时,监护监督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代理监护人;但监护监督人,在此情形,应提议指定新的监护人,否则应负责赔偿未成年人因此所受的损害。第 425 条、监护监督人的职务与监护人同时终止。第 426 条、本节第六目与第七目的规定对监护监督人适用之。但监护人不得提议罢免监护监督人,在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亲属会议中亦不
31、得参与表决。第六目、免除监护的原因第 427 条、下列各人免除监护的职务:一八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条例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列举之人:最高法院院长及审判员,最高检察署检察长及检察官;省长;在行使监护地以外之省从事公职之人。第 428 条、现役军人以及一切在王国领土外执行国王所任命的公务之人同样免除监护的职务。第 429 条、如任命并非正式且有争执时,经申请人提出该公务主管部的证明书,以证明构成免除理由的公务业经任命后,始得宣告免除。第 430 条、有前数条规定资格的公民,在担任构成免除理由的公职、军役或公务后接受监护职务者,不得再以此原因请求卸除其监护职务。e2
3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12第 431 条、在与前条相反的情形,于接受监护职务后,始担任公职、公务或军役之人,如不愿继任监护职务时,得在一个月之内,请求召开亲属会议,以指定新监护人接替其职务。如旧监护人请求复职时,亲属会议得许旧监护人恢复监护。第 432 条、所有既非血亲亦非姻亲的公民,仅于在四十公里距离内无适宜于担任监护职务的血亲或姻亲时,始得强使其接受监护职务。第 433 条、所有年龄满六十五岁之人得拒绝担任监护人,如监护人的指定在此年龄以前,达七十岁时,亦得请求卸除监护职务。第 434 条、所有身患重病并经合法证明之人,免除其监护职务
33、。如重病发生于指定监护之后,同样得请求卸除其职务。第 435 条、已担任两个监护职务之人,合法免除其接受第三个监护职务。配偶或父,已担任监护职务时,不得强使其接受第二个监护职务;但对于其自己子女的监护,不在此限。第 436 条、有五个婚生子女之人,除对于其自己子女的监护外,免除一切监护职务。在王国军队服役中死亡的子女,在决定前项免除时,得经计算在内。其他已死亡的子女,仅于其自己遗有子女现尚生存的情形,始得计算在内。第 437 条、监护人于监护中出生子女时,不得以此辞去监护。第 438 条、被选任的监护人,如在决议选任其为监护人时曾经到场,应当场立即提出免除监护职务的理由,否则以后的请求即不予受
34、理;亲属会议就免除监护职务的理由进行表决。第 439 条、被选任的监护人未出席选任会议时,得请求召开亲属会议讨论其免除监护职务的理由。为此目的应进行的手续,应自接到选任通知三日内为止;此项期间得按监护开始地与监护人住所地的距离每三十公里增加一日,超过此项期间,免除监护职务的请求即不予接受。第 440 条、免除监护职务的请求被否决时,监护人得请求法院决定之;但在诉讼进行中,监护人仍负临时管理之责。第 441 条、如监护人达到免除监护职务的目的时,对免除监护职务的请求予以否决之人得被判令负担诉讼费用。如监护人的请求被驳回时,诉讼费用由其自行负担。第七目、无监护能力、排斥监护免职第 442 条、下列
35、各人,不得为监护人,亦不得为亲属会议的成员:一、未成年人,但父或母不在此限;二、禁治产人;三、妇女及女性直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13系尊血亲,但母不在此限;四、凡自己或其父母正与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有关该未成年人身份、财产或其重要部分财产的诉讼者。第 443 条、受身体刑或名誉刑的宣告者,依法当然排斥监护的职务。如在此等刑宣告以前已始担任监护职务时,当然予以免职。第 444 条、下列各人,同样排斥监护职务;如其正行使监护时,得予以免职:一、公认为行为不检之人;二、其管理已证明为无能力或不忠实之人。第 445 条、所有排斥监护职务或
36、免职之人,不得为亲属会议的成员。第 446 条、如有将监护人免职的必要时,依监护监督人的申请,或依治安审判员的职权召开亲属会议宣告之。如经未成年人的嫡堂或亲表兄弟或较嫡堂或亲表兄弟更近亲等的血亲或姻亲一人或数人正式请求时,治安审判员不得拒绝召开亲属会议。第 447 条、亲属会议所有宣告排斥监护职务或免职的决议,应阐明理由,且非经传唤并听取监护人意见,不得作出决议。第 448 条、如监护人同意决议,应记明其事由,同时,新监护人立即执行职务。如提出异议时,监护监督人得诉请第一审法院认可决议,对此项判决得提起上诉。在此情形,被排斥或免职的监护人,得申请传唤监护监督人,以期取得维持其监护职务的宣告。第
37、 449 条请求召开亲属会议的血亲或姻亲得参加该诉讼,此项诉讼作为紧急事件进行审理与判决。第八目、监护人的管理第 450 条、监护人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体,并代理其一切民事行为。管理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对于管理失当所生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监护人不得买入未成年人的财产,除监护监督人依亲属会议的授权,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租赁于监护人外,不得租赁未成年人的财产,亦不得从被监护人接受权利或债权的让与。第 451 条、自正式知悉选任之日起十日以内,如财产上盖有封印时,监护人应申请解除封印,且立即在监护监督人的监视下,进行作成未成年人财产目录的手续。如未成年人对监护人负有债务时,监护人应于财产目录中为此
38、顶事实的声明,否则即丧失其权利;同时,作成财产目录的公务员责要求监护人作上述声明,并记载其要求于笔录。第 452 条、在财产目录作成后的一个月内,未成年人的一切动产,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14除亲属会议指定保存原物的动产以外,应经揭示或公告并以笔录载明曾经揭示或公告的事实后,由监护人在监督人的监视下,交由公务员主持的拍卖出卖之。第 453 条、对未成年的财产享有法定用益权的父母,如宁愿保存动产以便返还原物时,免除出卖动产的义务。在此情形,父母应以自己的费用,请由监护监督人选任并在治安审判员前宣誓的鉴定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评定适当的价
39、额。如将来不能将原物返还时,即由父母按动产的评定价额偿还其价额。第 454 条、在监护开始时,除父母担任监护外,亲属会议,应根据估计和斟酌所管理的财产的数量,规定每年度未成年人的费用及财产管理费用的总额。在上述决议中,得决定是否许可监护人邀请特别管理人一人或数人,在监护人负责的条件下,协助其进行管理行为。第 455 条、亲属会议应明确规定收入在支付费用后剩余达一定数额时,监护人负有利用的义务:此项利用须于六个月内为之,超过此项期间时,监护人因未予利用负赔偿利息的责任。第 456 条、如监护人未请求亲属会议确定利用开始额时,逾越前条所定利用期间后不问数额如何微小,监护人对未利用数额的利息,均负赔
40、偿的责任。第 457 条、监护人未得亲属会议的同意时,不得为未成年人借入款项或出卖、抵押不动产。监护人纵使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时亦同。前项同意,仅于有绝对必要的原因或显明的利益时,始得给与。在前项第一种情形,亲属会议,依监护人提出的概算,证明未成年人的现款、动产及收入不足后,始得给与同意。在一切情形,亲属会议应指示应予尽先出售的不动产,及其认为有益的一切条件。第 458 条、亲属会议关于此项问题的讨论,仅于监护人向第一审法院请求并取得认许后,才得举行之。第一审法院由不公开合议庭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判决此项请求。第 459 条、出卖由第一审法院人员或受委托的公证人主持,且于当地通行地区连续三个
41、星期日揭示三次后,在监护监督人监视下,公开进行之。每个揭示由揭示地区的行政首长检查并证明之。第 460461 条监护人如未经亲属会议事先的同意,不得承认或拒绝归属于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承认遗产继承,仅得在限定继承的条件下为之。第 462 条、曾经以未成年人名义拒绝的遗产继承并无他人承认时,监护人基于亲属会议新决议所为的同意,或未成年人于到达成年后,得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15回复继承。但应依回复当时的现状进行回复,且不得取消无人继承时期所为的合法出售或其他行为。第 463 条、他人对未成年人所为的赠与,监护人非得亲属会议的同意,不得
42、予以承认。对于未成年人所为的赠与,发生与对于成年人所为的赠与同等的效果。第 464 条、任何监护人未得亲属会议的同意,不得提起有关未成年人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亦不得对于他人就此种权利所为的请求迳予认诺。第 465 条、监护人主张分割财产,同样须得上述的同意;但虽无上述同意,亦得承认第三人对于未成年人所为分割财产的请求。第 466 条、分割财产应经继承开始地第一审法院选任的鉴定人评价,并依裁判上的方式进行,始能对于未成年人产生成年人间分割财产应有的效果。鉴定人在上述法院院长或其委任的审判员前,进行忠实并竭力完成其任务的宣誓后,分割继承财产并组织抽签。抽签在法院人员或其所委托的公证人前进行,并由其分
43、发抽得份额。一切其他的分割,一律视为临时而非确定的。第 467 条、监护人取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及征求第一审法院王国初级检察官所指定司法人员三人的意见后,得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和解。和解经第一审法院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意见而予以认许后,始生效力。第 468 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有重大不满的事由时,得向亲属会议提起控诉,如取得会议的同意,并得依亲权章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请求拘留未成年人。第九目、监护的计算第 469 条、一切监护人在其监护终了时,均应为管理的计算。第 470 条、父母以外的一切监护人,虽在监护监督人提出管理状态报告书。但亲属会议不得强使监护人每年作一次以上的报告。管理状态报告,作成
44、于不须加贴印纸的纸上,无须任何费用,亦无须经任何裁判上的方式,其提出亦同。第 471 条、监护的确定计算,在未成年人到达成年,或解除亲权时,得以未成年人的费用为之。监护人应预支此项费用。监护人所支出的一切有益费用,经充分证明后,应承认。第 472 条、监护人与到在成年的未成年人间所为的一切约定,非经事先作成细的计算书并交付证明文件,均属无效,上述各项,应至少于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16约定前十日,以计算书审核员的收据证明之。第 473 条、如计算发生争执时,此项争执的审理与判决,和其他民事争执的审理与判决同。第 474 条、监护人所欠
45、的余额,自计算终了日起,无须请求,应即加算利息。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所欠款项,仅自计算终了后催告支付之日起,加算利息。第 475 条、未成年人对监护人关于监护行为的一切诉权,自其到达成年后,经过十年时效期间而消灭。第三节、解除亲权第 476 条、未成年人依法当然因结婚而解除亲权。第 477 条、未成年人虽未结婚,年龄满十五岁后,得由其父,无父时,得由其母,宣布亲权的解除。此种亲权的解除,经治安审判员,由书记员协助,接受父或母所为的声明而生效力。第 478 条、无父母的未成年人年龄满十八岁后,如亲属会议认为其已具有能力,亦得宣布亲权的解除。在此情形,解除亲权,经亲属会议决议,并经作为亲属会议主席的治
46、安审判员在证书中宣告“该未成年人已宣布解除亲权”而生效力。第 479 条、关于前条规定未成年人的解除亲权,如监护人未作申请,而未成年人的嫡堂亲表兄弟姊妹或亲属较近的血亲或姻亲一个或数人认为未成年人具有解除亲权的能力时,此等亲属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召开亲属会议,以便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治安审判员依此请求,应召开亲属会议。第 480 条、监护计算书,应提交于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并由亲属会议所选任的男或女财产管理辅助人协助之。如女财产管理辅助人已结婚时,该财产管理人须得其夫的许可。第 481 条、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缔结不超过九年的租赁契约;得受领其收益并交付受领凭证及进行一切纯管理性质的行为
47、;关于此等行为,在成年人不提请求回复原状的一切情形,未成年人亦不得请求回复原状。第 482 条、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未经财产管理辅助人的协助,不得提起有关不动产的诉讼,亦不得对此种诉讼进行防御,且不得受领动产原本及给与受领凭证;在后一情形,财产管理辅助人应监视受领原本的利用。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 17第 483 条、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除根据第一审法院于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意见后所认许的亲属会议决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借入金钱。第 484 条、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不遵守对于未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方式,不得出卖或转让其不动产,亦不
48、得为纯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依买卖或其他方法订立契约所生的债务,如有过重的情形,得减轻之:关于此问题,法院应斟酌未成年人资力,契约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其所出代价有无使用价值。第 485 条、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其债务依前条减轻时,其解除亲权的利益得予取消;取消解除亲权的方式与准许解除亲权的方式相同。第 486 条、自取消解除亲权之日起,未成年人再次交付监护,直至成年时为止。第 487 条、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经营商业者,关于商业的行为视为已达成年。第十一章、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第一节、成年第 488 条、满二十一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
49、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二节、禁治产第 489 条、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颠的状态者,即使此种状态有时间歇,应禁止处理自己的财产。第 490 条、一切血亲有权请求宣告其血亲的禁治产;夫妻一方对于他方亦同。第 491 条、在疯颠的情形,如配偶与血亲均未请求宣告禁治产,王国初级检察官应请求之,在痴愚或心神丧失的情形,如无配偶亦不知其有血亲时,检察官亦得请求之。第 492 条、所有请求宣告禁治产之诉,应向第一审法院提起之。第 493 条、痴愚、心神丧失或疯颠的事实以书面列举之。诉请宣告禁治产之人,应提出证人与证物。第 494 条、法院命令依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第二节第四款规e2cfc3c8f58893ff223dd26fc5bfbeaf.pdfFranc18定方法组成的亲属会议,就被请求宣告禁治产人的状态,提供意见。第 495 条、请求宣告禁治产人不得为亲属会议的成员;但被请求宣告禁治产人的配偶及子女得准许出席亲属会议而无表决权。第 496 条、法院于收到亲属会议意见后,应于不公开会议庭讯问被告;如被告不能出席,受命审判员一人由书记员协助至其居住地点讯问之。在一切情形,王国初级检察官应出席参与讯问。第 497 条、经最初讯问后,如有必要,法院得任命一临时管理人,以便照顾被告身体与其财产。第 498 条、关于请求禁治产的判决,须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传唤当事人后,于公开庭宣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