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杭州市三墩北大型居住区 R21-15 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一一 本协议当事人:甲方: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 简称乙方, 项目公司待定)一一一 乙方以投标方式取得三墩北大型居住区 R21-15 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权,该地块位于杭州市三墩北大型居住区块内, 东至规划张家洋路、南至规划吉鸿路、西至规划吉来路、北至规划来仁路。一一一 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具体建设以市政
2、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和以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一一一 R21-15 地块用地面积 94932 平方米(142.41 亩),规划总建筑面积 218343.6 平方米。绿地率不小于 30%,建筑密度不大于 28%,容积率2.3,建筑限高 55 米。土地开发补偿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元计, 暂定土地开发补偿费人民币 26201.232 万元(贰亿陆仟贰佰零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地块规划指标以该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7 年浙规 定字 01000308 号)为准。地块标高以设计道路标高为准。 项目建设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协议建筑面积部分的超出部分,其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
3、建筑面积 600 元补交。一一一 该项目土地开发补偿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中标以- 2 -后 30 日内(甲方须完成地块全部拆迁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 20%,计人民币 5240.2464 万元(伍仟 贰佰肆拾万贰仟肆佰陆拾肆元整);第二期在第一期土地开发补偿费缴纳后 9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 40%,计人民币 10480.4928 万元(壹亿肆佰捌拾万肆仟玖佰贰拾捌元整);第三期在第二期土地开发补偿费缴纳后 90 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的土地开发补偿费,计人民币 10480.4928 万元(壹亿肆佰捌拾万肆仟玖佰贰拾捌元整)。乙方在正式开工前须向甲方付
4、清所有土地补偿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在竣工验收时结清。一一一 该地块的立项、土地、 规划、开发 等有关手续在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后,由乙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一一一 该地块的其它手续根据杭州市政府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一一一 甲方在地块正式移交前负责地块管理。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后,甲方 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测绘、勘探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甲方确保正式交地前乙方办理各项开工审批手续不受因未交地原因而造成影响。一一一 本协议项下地块红线范围以内的土地由甲方拆成净地并交付乙方使用。交地标准为: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地表自然平整(标高与道路设计标高基本符合),界址桩埋放齐全。一一一
5、 甲方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大市政配套建设,确保周 边配套设施设备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地块施工用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接至 R21-15 地块内,小区建设后用水、电等由乙方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一一一一 乙方开工建设前,需将地 块建设规 模相关审批资料及- 3 -进场实施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严禁使用影响周边道路、构筑物安全的施工工艺;乙方开工建设后,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一一一一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应付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期付款时间逾期 30 天以上(包括 30 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
6、予返还。由市建委对该地块重新招标确定建设单位。一一一一 如 果 由 于 甲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地,甲方应按日赔偿乙方已付款的 1的违约金。一一一一 乙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违约赔偿。因乙方违约, 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一一一一 甲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违约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甲方承担。一一一一
7、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原因致使本地块不能开发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本协议,甲方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计息)。一一一一 本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一一一 本协议由杭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一一一一 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 执 贰份;副本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一一一一 本协议于 2008 年 月 日签订。- 4 -一一一一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 协 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杭州市居住区发展 乙方: 中心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 法人所在地: 法人所在地: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