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 2000 年 12 月 28 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
2、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一、引渡制度概述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
3、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
4、取以下三种方式。(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5、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引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各国一旦加入了这些国际公约就应该要遵守公约的规定、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了相关的引渡条款。例如:蒙特利尔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国就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引渡。(三)制定相关的国内法各国会在国内法中规定有关引渡的内容:有的国家在宪法的总则中加以规定;有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还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部门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本国有关引渡的基本制度。例如:我国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
6、种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随着各国涉外的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引渡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然而两国在没有共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只能依据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解决有关引渡的问题。二、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概况及特点在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之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专门的引渡法规和引渡条约,由于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抓捕跨国罪犯的时候主要依靠的是国家间的双边友好合作,通过遣返的方式来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也就是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通过两国警方的
7、合作,来打击犯罪,抓捕潜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1989年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由于当时中日两国未签订引渡条约,日本政府并不承担引渡义务,仅是根据互惠原则而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这种方式由于不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完全取决于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被请求国的意愿,因而使得请求国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活动增多,涉外案件也随着增加,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因此,我国建立引渡制度,完善引渡立法势在必行。据统计,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0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直到2000年12月18日,我国
8、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引渡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引渡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起来。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该部法律中采用了一些国际通用的引渡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同时,我国也响应了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号召,如: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际、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法,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中国应当引渡”;第8条第7款规定:“被请求引
9、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第9条第2款规定:“由于被请求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中国可以拒绝引渡”。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的国内法与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相配套。此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与引渡有关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它们也构成了我国引渡国内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积极参加签订与引渡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例如1994年3月5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签订的第一个
10、引渡条约。截止到2005年,包括我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在内,我国已与泰国、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老挝等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再比如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决定批准了该公约。现公约已经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公约。我国在签订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承担了一个大国应付的责任。三、我国在引渡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原因分析近几年来,我国的引渡制度取了较大程度的进展,也有不少成功引渡的案例,例如2004年
11、我国与美国在关于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案中的成功引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案件以及我国成功引渡重庆女黑老大王婉宁案件等等,这些犯罪分子的成功引渡,表明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引渡实践中能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与对方平等协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引渡制度已经尽善尽美,事实上,我国的引渡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我国无论在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签订方面都还不够成熟,这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有效地打击犯罪。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在引渡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困难。(一)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 以
12、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 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 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 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首先,公约的规制范围有限,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 并不能成为解决相关国家引渡问题的普遍指南;其次,公约的规制效力有限。一方面,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
13、方式也是各有不同。另一方面, 包括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国际协商的产物, 都带有妥协和斗争的痕迹, 其中规定的引渡条款都不是强制条款。这样, 在引渡实践中, 各个国家便具有了相对的自主性和便宜性, 同时也造成了引渡实践的困难。(二)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普通法系国家原则上主张引渡要签订引渡条约, 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坚持此点, 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条件为保证, 就可以进行引渡。所以, 当尚未与普通法系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 引渡实践很难进行, 这也正是我国有大量逃犯能够隐匿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不能被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1)条约数量有限。我国自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 至今已与
14、2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这不足以覆盖我国政治经济交往的国际现状, 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2)现有条约在适用地域上的局限性也很明显。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 这些国家虽近年与中国经贸文化交往较多, 但毕竟数量有限, 而且偏居一隅,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大区域。(3)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现有条约的对应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 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 这也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尴尬处境。(三)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一
15、般而言, 条约尤其是双边条约是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所以,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不具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则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引渡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国与国之间的礼让与尊严, 出于对诉讼国主权的尊重和建立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因此,引渡制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问题。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中国目前参加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明显不足,只能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关系和友好协商来解决引渡问题。但是,
16、由于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的疏离, 欧美国家常常借用引渡问题来推行其信奉的价值观念, 将引渡问题当作“文化扩张”的手段。因此, 在这种国际合作与斗争共存的情况下, 中国的引渡实践在双边协商过程中进行得也不是很顺利。这些困难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导致了我国在抓捕潜逃他国罪犯时受到阻碍。下面笔者就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进一步分析我国在引渡实践过程中的困境及其原因所在。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就要求双方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引渡条约,这是引渡赖昌星的一大障碍。一般认为
17、,加拿大政府在引渡赖昌星的问题上,还是有和我国政府进行合作的意愿的。但是加拿大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民主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相互制衡,相互独立。在国际法中,针对引渡实行的是双重审查制,这就要求被请求国决定予以协助时,必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当局的职能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等因素再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在引渡赖昌星案件中,司法机关即法院的意志更为重要,这也是顺利引渡赖昌星回国受审的最大障碍。加拿大是个不承认死刑的国家,因而在引渡问题上实行死刑不引渡原则。加拿大是个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一般相
18、信,如果赖昌星引渡回国,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加方提出中方需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中方承诺后赖昌星又声称自己会遭到迫害,虽然加拿大法院表示了对我国司法保障制度在改进,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的不公正审判的承认,但只依靠政府承诺,加拿大司法部门仍然不会轻易信服,只有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制度上彻底确立该原则,才能使其不成为加方拒绝引渡的理由。由此可见,赖昌星迟迟不能被遣返,其根源是出在法律上而非政治,外交上的。中国的引渡法和加拿大的引渡法在死刑引渡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态度,这些原因导致我国在与加拿大就引渡赖昌星这一问题上出现了较长时间的瓶颈期,进展缓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过可喜的是,经过我国长期的外交努力,并向加拿大承诺保证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加拿大有关部门经过甄别,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随后加拿大移民部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并最终在2011年7月22日依法将赖昌星驱逐出境。在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经历了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终于成功将赖昌星遣返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