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闽水防汛2011 30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县(市、区)水利(务)局:为加快我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我厅商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并征询各地意见后,制定了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防灾减灾效益。附件: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2附件: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一一 为了规范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
2、工程措施项目(以下简称:“本 项目” )建设管理, 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项目建设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 则。一一一 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第二章 组织管理一一一 本项目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一一一 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统一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和竣工验收等。一一一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
3、级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县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一一一 国土部门负责配合指导项目实施县开展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分和预警指标确定等工作。一一一 气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项目实施县开展山洪灾害3普查、危险区划分和预警指标确定工作,并负责组织项目气象信息共享系统(气象部分)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一一一 项目实施县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一一一 项目实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项目业主,负责辖区内项目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审批一一一一 根据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按
4、轻重缓急,申报我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计划。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年度实施县名单),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一一一一 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防办和我省有关项目技术编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一一一 各设区市水利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初步审查。一一一一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国家防办、太湖流域管理局备案。第四章 建设管理一一一一 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具有良好业绩的承建单位,严格按照省水利厅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一一一一 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定、预
5、警指标确定预案4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建设内容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实施。一一一一 监测预警系统和土建工程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方案设计;土建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招标。一一一一 县乡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和 GIS 软件由省防汛办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各项目实施县根据招标结果进行定制、集成和安装;监测、预警等特殊类设备采购、安装和集成以设区市为单位捆绑招标或由设区市指导项目实施县开展招标工作;通用类设备由各项目实施县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一一一一 监理工程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一家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一一一一 项目建设中,应建立严格的档
6、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管理一一一一一 本项目建 设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实施县自筹资金组成,采用中央补助、省内统筹、包干使用。一一一一一 省级根据年度建 设任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省级资金预算等因素,研究确定对每个项目实施县的补助额度。一一一一一 项目实施 县自筹资金由项目所在的县、市负责落实,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5一一一一一 中央和省 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防治区内的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定、预警指标确定、雨水情监测站点建设、县乡村预警设施设备、县乡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和
7、宣传培训演练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人员补贴、交际接待费等支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一一一一一 本项目建 设资金应专项核算,其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财务开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一一一一 项目建设严 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实施,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报省水利厅批复同意。第六章 验收管理一一一一一 本项目验 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由各项目实施县进行完工检查,由各设区市水利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投入试运行后,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由省水利厅组织竣工验收。一
8、一一一一 本项目初步 验收前,项目实施县内的乡(镇)、村应组织乡村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等验收,并由各乡镇长、村主任签字确认。一一一一一 本项目竣工 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一一一一 本项目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批复文件6和项目建设合同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一一一一一 验收主持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参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6240 号)等有关规程规 范和本项目验收有关规
9、定,组织验收工作。第七章 建后管护一一一一一 项目竣工 验收后,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一一一一一 项目运行 维护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山洪灾害信息的采集、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和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的各项内容和责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工程的运行和管护。一一一一一 项目建成后,要依法 进行保护,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由项目实施县财政承担,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第八章 附 则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由福建省水利 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主题词:水利 山洪灾害 办法 通知抄送:国家防办、太湖流域管理局,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各设区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 年 5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