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691142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PDF 页数:50 大小:1,002.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编号: CQC-C03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2016 年 12 月 7 日发布 2016 年 12 月 7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目 录 0 引言 IV 1 术语和定义 . 1 1.1 认证组织相关定义 1 1.2 认证单元 1 1.3 设计鉴定 2 1.4 ODM 生产厂 2 1.5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2 1.6 OEM 生产厂 2 1.7 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2 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 3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 4 3.1 认证模式 4 3.2 认证模式的选择 5 3.3 认证模式选择的其他要求 6 4 认证单

2、元划分 . 6 4.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6 4.2 同一认证单元内产品的覆盖原则 8 4.3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8 4.4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8 5 认证申请 . 9 5.1 认证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9 5.2 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9 5.3 资料审核 . 10 5.4 认证方案 . 10 6 样品检测 10 6.1 送样(抽样)要求 . 10 6.2 试验样品要求 . 11 6.3 检测项目 . 12 6.4 试验的实施 . 12 7 设计鉴定 13 7.1 设计鉴定实施适用范围 . 13 7.2 设计鉴定的方式

3、. 13 7.3 设计鉴定的实施 . 13 7.4 设计鉴定的评价 . 14 8 初始工厂检查 14 8.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 . 15 8.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6 8.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16 8.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 16 8.5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 . 16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7 10 获证后监督 . 17 10.1 跟踪检查 18 10.2 监督抽样检测 /检查 . 19 11 获证后关键元器件 /材料的控制 . 19 11.1 关键元

4、器件 /材料清单 . 19 11.2 关键元器件 /材料的控制要求 . 19 12 获证后的变更 . 20 12.1 认证证书内容的变更 20 12.2 关键元器件 /材料的变更 . 20 12.3 产品结构 /技术参数的变更 . 21 12.4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22 12.5 其他类型的变更 22 12.6 变更评价和批准 23 13 收费 . 23 14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3 附件 1:检测项目、样品规格和数量 . 24 附件 2:待完成的设计验证清单 . 30 附件 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31 附件 4: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工厂质

5、量控制检测要求 . 37 附件 5: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 37 附件 6: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 . 45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QC-C0301-2016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C03-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于 2013年 5月 31日首次发布 、 2013年 7月 1日实施( CQC-C010-2013)。2014 年 9 月 1 日,细则进行了第

6、1 次修订并发布实施( CQC-C0301-2014)。 本细则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第 2 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对附件 4-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将防护等级项目的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2) 对附件 5-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因一些元器件的产品标准换版,对相应检验项目和标准作了相应的修改; 3) 编辑性修改 。 1 0 引言 本细则由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以下简称 CQC)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CNCA)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C03-01:2014,以下

7、简称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00C-0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CNCA-00C-007:2014)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统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并与上述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本细则的适用产品范围、认证 依据标准、认证证

8、书、认证标志、认证责任等见实施规则中的相应规定,并结合标准换版公告和相关 TC决议使用。 1 术语和定义 1.1 认证组织相关定义 认证委托人是指向 CQC提出认证委托、依法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获证后,认证委 托人又称为持证人。 生产者是指控制认证产品的设计、制造并对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负责的依法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 /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1.2 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是指认证特性相同或相似、可以依据同一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并可由同一个 /组样品检验结果覆盖该系列下所有规格

9、的一个或一组 /系列产品。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对认证单元内产品进行评价并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2 1.3 设计鉴定 设计鉴定是 指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等适合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的手段。 验证比较是指成套设备或成套设备部件的建议设计与已由试验验证的基准设计的结构相比较。 验证评估是指对严格的按设计准则或计算的成套开关设备的样机或其元器件进行设计验证,以证明设计能满足相关成套开关设备标准的要求。 设计鉴定是在型式试验基础上进行的非试验的验证手段。 1.4 ODM 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

10、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1.5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持有 ODM 产品初次获得 CCC 认证证书的组织。 1.6 OEM 生产厂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 OEM 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利用 OEM 生产厂的设备生产认证产品。 1.7 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属于生产者和 /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产品技术及标准要求,能够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细则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对获证产品某些方面的变更进行评价、批准并承

11、担相应 责任的人。 3 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 B 类、 C 类、 D 类表示。分类依据以下方面的信息进行: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 样品检测和 /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企业送样、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实性; 国抽、省抽、 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 况; 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认证产

12、品的质量状况和 /或设计、检测能力; 其他信息。 CQC 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类别确定,并根据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信息,对企业类别实施动态化管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 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A 类 原则上,由 B 类企业向 CQC 提供符合性资料, CQC 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 合评估后确定。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近 2 年内,工厂检查结论未发现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严重不符合项; b)近 2 年内,产品检测、监督抽样检测以

13、及国家级、省级、 CCC 专项抽查等结果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 c)近 2 年内,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无产品安全性能问题; 4 d)有证据表明企业在持续、稳定、批量的生产获证产品,有设计能力或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获得 ILAC 协议互认的按照 ISO/IEC 17025 标准认可的资质(可包括生产者或集团公司的能力、资质); e)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 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B 类 除 A 类、 C 类、 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 C 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最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品

14、质量问题的; b)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类的。 D 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最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 b)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 /或监督抽样的; d)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e)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 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的; f)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类的。

15、 企业分类的原则和依据等如有变化,以 CQC 公开文件为准。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1 认证模式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实施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具体如下: 模式 1:型式试验 + 获证后 监督; 5 模式 2: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模式 3:设计鉴定 + 部分项目型式试验(必要时) + 获证后监督; 模式 4:设计鉴定 + 部分项目型式试验(必要时)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对于模式 3 和模式 4,必要时可以对生产者 /生产企业进行设计能力评价。 CQC通过文件资料审核和 /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评价生产者

16、/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设计能力及设计鉴定的基准数据,现场评审可以结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一同进行。设计能力评价符合要求的,可以采用模式 3 或模式 4 实施认证;反之应采用模式 1 或 模式 2 实施认证。 3.2 认证模式的选择 3.2.1 初次认证申请 CQC 根据认证实施过程中所获取有关信息来确定企业分类。对于初次认证的组织,若没有任何质量信息,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原则上选择模式 2 或模式 4申请认证。 确定为 A 类的生产企业,也可采用模式 1 或模式 3 实施认证。特别的,若初次认证时定级为 C 类、 D 类生产企业,则只能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3.2.2 已获证组织

17、的认证申请 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行的再次认证申请,若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不同,且不能被已获证 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 A 类、 B 类生产企业:采用模式 1 或模式 3 实施认证(模式 2 或模式 4 也可采用); C 类、 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行的再次认证申请,若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相同,或者能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 A 类、 B 类生产企业:采用模式 1 或模式 3 实施认证(模式 2 或模式 4 也可采用); 6 C 类、 D 类生产企业:采用模

18、式 1 实施认证(模式 2 也可采用)。 3.3 认证模式选择的其他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适 用的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4.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原则上,委托人相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同一主母线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电流范围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 在同一认证单元中,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规定,相应的额定电流范围见表 4-1、表 4-2、表 4-3。 表 4-1 额定短时耐受

19、电流等级与相应的额定电流范围的规定 (适用 A 类生产企业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ICW( kA) 额定电流 InA( A) ICW 80 In 4000 50 ICW 80 1600 In 4000 30 ICW 50 1000 In 2500 ICW 30 In 1600 表 4-2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的额定电流范围的规定 (适用 B、 C 类生产企业, A 类企业也可申请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ICW( kA) 额定电流 InA( A) ICW 80 In 4000 50 ICW 80 1600 In 4000 7 30 ICW 50 1000 In 2500 10 ICW 30

20、 400 In 1600 ICW 10 In 400 表 4-3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的额定电流范围的规定 (适用 D 类生产企业, A、 B、 C 类企业也可申请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ICW( kA) 额定电流 InA( A) ICW 80 In 4000 65 ICW 80 2500 In 4000 50 ICW 65 1600 In 3150 30 ICW 50 1000 In 2500 20 ICW 30 600 In 1600 10 ICW 20 100 In 630 ICW 10 In 400 4.1.2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单元划分 除满足 4.1 的要求外,无功功

21、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的补偿容量范围见表 4-4。原则上,在该表所示补偿容量范围基础上如需进一步往下覆盖,应做相应容量补偿装置的短路强度试验。 表 4-4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的补偿容量范围的规定 送试样品补偿容量( kvar) 额定短时耐受电 流 Icw( kA) 补偿容量覆盖范围 Qn( kvar) 150 Icw 15 60 Qn样品补偿容量 150 Icw 15 样品最小支路电容器容量 Qn样品补偿容量 150 Icw 15 60 Qn样品补偿容量 4.1.3 原则上,对集成电力电容补偿

22、装置,其补偿容量可覆盖到最小电容器的容量。 8 4.1.4 带补偿的配电柜(箱)的单元划分按表 4-1、 4-2、 4-3 实施,原则上,其补偿容量覆盖下限为最小支路电容器容量。 4.2 同一认证单元内产品的覆盖原则 4.2.1 GB 7251 标准系列的产 品,同一单元中可以有多个额定电压等级。在相同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相同绝缘电压、相同结构的条件下,高额定电压产品可以覆盖低额定电压产品。 4.2.2 在相同额定电流、相同结构的条件下,高防护等级的产品可以覆盖低防护等级的产品;同一认证单元也可有不同的外壳防护等级,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应对不同防护等级的产品进行描述 , CQC、实验室评估做相应

23、的温升极限及防护等级验证的必要性。 4.3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原则上,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及管理受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申请,结合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适度放宽单元划分。 4.4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4.1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产品,原则上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4.2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当生产企业为 A 类时,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 /设计鉴定,其他 A 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提供产品一致性符合声明、产品描

24、述等资料由实验室进行核查;当生产企业为 B、 C、 D 类时,原则上每个单元均需进行型式试验 /设计鉴定。 4.4.3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且产品设计方相同,则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设计鉴定,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样品 /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必要时,可通过试验验证。 9 5 认证申请 5.1 认证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 )向 CQC 提出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明、产品描述、合作协议等资料。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

25、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在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所选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要求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CQC 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5.2 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 /或技术材料。新申请认证单元,需提供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及技术资料(一式一份)与样品一起全部送至指定实验室。对于获证后变更申请,若不需经过实验室试验 /核查,则只需要向 CQC 提供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5.2.1 申请资料 ( 1)认证申请书; (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

26、符合“三证合一”要求的注册证明); (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 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 ( 4)其他需要的资料,例如: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于需要初始工厂检查时)、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适用时)等。 5.2.2 技术资料 采用型式试验方式时,应提供: ( 1)产品描述(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系统图、电气原理图、总装图、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 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10 ( 2)试验样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样品真实性承诺、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合格证明(认证结果证明或试验报告)等。 采用设计鉴定方式时,认

27、证委托人还应提供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材料:初始制造商的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等资料以及本次申请认证产品技术参数差异说明等信息。如果企业通过参与设计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产品全部技术设计进行生产,则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证明等。 5.3 资料审核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提供有关申请资料 和 /或技术材料。 CQC、实验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认证委托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CQC、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

28、的申请资料和技术资料进行适宜的管理及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4 认证方案 CQC 在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认证模式、认证单元、检测标准、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实验室信息、预计认证费用、联系方式 等信息。 6 样品检测 6.1 送样(抽样)要求 6.1.1 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6.1.2 必要时, CQC 也可采取现场抽样 /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6.1.3 样品应由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制造,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11 6.1.4

29、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 CQC, 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果发出测试通知或作出相应处理。 6.1.5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 义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 CQC 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6.2 试验样品要求 6.2.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规格和数量详见附件 1,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1)试验样品应为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按产品标准生产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要求提供的关键元器件或材料样品应与产品使用的完全相同或用相同材料及工艺制作而成; 3)原则上,对于每一认证单元,应按本细则中单元划分原则规定要求选取上限电流(

30、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Icw对应的最大额定电流 In或认证委托人提供的高于推荐值的最大额定电流 In)的产品作为试验样品,并 且: a)如最大额定电流 In 高于上限值,原则上,高于上限值的每档额定电流 In都需提供样品试验; b)若最小额定电流 In低于下限值,最小额定电流 In需提供样品进行短路耐受强度试验; 4)样品的主电路方案应考虑选择系列方案中包含较全功能单元的典型方案,并考虑尽量包含全部典型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5)多回路输出时应考虑总出线电流和进线电流的基本平衡。 6.2.2 变更试验样品要求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 CQC、实验室提出样品规格和数量的要求。 6.2.3 元器件 /材料的选

31、用要求 整机中的元器件和材料,若已列 入国家 CCC 产品认证目录,生产企业应验证其是否通过 CCC 认证。可 登陆 CNCA 网站( )查询 其 获证情况并对证书信息和状态的适宜性进行识别和管理。 12 非 CCC 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元器件 /材料,生产企业应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如核实其试验报告、自愿性认证证书(如 CQC自愿认证)、进货检验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3 检测项目 6.3.1 型式试验 当采用型式试验认证模式时,检测项目原则上应为该产品现行有效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3.2 变更试验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 CQC、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

32、要求。 6.4 试验的实施 6.4.1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 CNCA 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在收到测试通知后安排样品测试,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下达测试任务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的时间);有环境试验项目或母线槽插入式分接单元的热循环试验项目时,型式试验时间可适当延长至 40 个工作日。当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 CQC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 6.4.2 必要时,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由 CQC 进行风险评估后,可由相关检测(或检查)人员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

33、测),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具体要求见 CNCA 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 生 产企业 检测 资源 及 其他认 证结 果的 利 用( 编号:CNCA-00C-004)。 6.4.3 试验完成后,指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测报告中给出对应于不同的短路耐受强度值和额定电流值的产品描述;关键元器件 /材料的描述应准确并与其类别一一对应。实验室按规定格式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试验报告(含产品描述), 并按照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认证委托人 /生产企业应妥善保管试验报告(含产品描述)以及经实验室确认的其他相关资料。 13 7 设计鉴定 7.1 设计鉴定实施适用范围 必要时,可以采用

34、设计鉴定的方式替代型式试验。对于拟采用设计鉴定进行认证申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者(制造商)具备相应设计能力并有或存在充分依据证明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准数据; 2)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获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其证书覆盖范围包括“设计” ; 3)原则上,生产企业为 A 类或 B 类 。 生产者(制造商)可提供 :企业规模、组织机构、研发团队人员配置(研发人员数量、学历、学位、职称、从业经历等证明性资料)、科研开发设备、曾取得的研发的科技成果或获得的专利等证明资料,由 CQC 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需现场考核评估设计能力。 实施设计鉴定的基准数据应是经认可的

35、实验室出具的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试验报告所描述的数据,或是经认证机构评价后认为适宜的数据。 7.2 设计鉴定的方式 通常,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设计鉴定方式包括验证比较和验证评估,一般选择验证比较的方式。验证比较和验证评估的项目见 GB 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 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总则附录 D,验证比较和验证评估的方法见 GB 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总则中的适用条款。其他方式的,由认证机构制定设计鉴定的项目及其方法。 7.3 设计鉴定的实施 对于采用设计鉴定进行认证的申请,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 CQC

36、 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发出设计鉴定审核通知。 实验室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包括审核的结果、需要进一步测试的建议等); CQC14 在收到 审核报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为需要进一步测试的申请制定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需要时,用于作进一步测试的样品,其规格和数量与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相同,详见附件 1;必要时, CQC 也可依据设计鉴定和申请认证单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样品,例如选择最小的额定电流(容量)的产品或最小尺寸的产品作为样品。 生产者可以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两种方式完成设计鉴定报告。当同一验证有不止一种方法

37、时,认为它们是等效的。附件 2 给出了待完成的设计验证清单。设计鉴定中使用的数据、计算和比较,应记录在验证设计鉴定报告中 。 有其它形式的设计鉴定的项目和方法的,由认证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7.4 设计鉴定的评价 由 CQC 选择 CNCA 指定的、具有能力的实验室对其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CQC 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并确定需要进一步测试的试验项目,由实验室完成其检测。 1)当设计鉴定验证全部项目通过要求时,则判定验证项目合格,型式试验中不再进行通过的全部项目; 2)当附件 2 所示的验证清单的第 10 和第 11 项都不通过,则设计鉴定结果不通过,应进行全部型式试验

38、,并按照模式 1 或模式 2 实施认证 ; 3) 当附件 2 所示的 验证清单中存在不通过项(上述情形 2 除外),补做未通过项及相关项的试验; 4) 对于部分项目试验,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完成测试。 有其它形式设计鉴定的项目和方法的,由认证机构制定其评价方法。 8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首次工厂检查、扩类工厂检查(扩大工厂界定编码的工厂检查)、 OEM 工厂检查、生产企业搬迁的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如全要素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 15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或在型式试验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 委托认证

39、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的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具体检查人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境内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规定执行。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具体按本文第 8.1、 8.2、 8.3、 8.4、 8.5 条的要求执行。 对需要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的认证申请, CQC 在收到合格的认证资料和 /或试验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下达初始工厂检查任务,委派检查员 /检查组。 原则上,检查员 /检查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工厂现场检查,形成工厂 检查报告并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报告不合格结论

40、;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完成整改, 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8.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是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 /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例行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它场所 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 CQC 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本文附件 3 要求的工厂检查时

41、,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加工场所”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覆盖“申请认证 /获证产品”指产品一致性检查 (包括指定试验,见附件 4)的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对每类工厂界定编码(见表 8-1)的产品实施 。 表 8-1 低压成套设备各类产品的工厂界定编码 工厂界定编码 产品名称 备注 0301 成套电力开关设备 GB 7251.12 对于左列 产品的智能型 设 备 , 增 加 GB/T 0302 母线槽 GB 7251.6 16 0303 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 GB 7251.4 7251.8 标准。 0304 配电板、动力配电网用电缆分线箱 GB 7

42、251.3、 GB 7251.5 0328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15576 如果工厂同时生产 0301 和 0328 获证产品,则能覆盖多功能的 0301/0328 产品。 8.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 8.3 低压成 套开关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4。 8.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见附件 5。 8.5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 8.5.1 ODM 模

43、式 8.5.1.1 ODM 模式的初始工厂检查 原则上, ODM 产品申请认证时无需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但 CQC 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增加对 ODM 产品申请认证时实施工厂检查(现场核查)、飞行检查及产品现场检测、封样的要求。 1)对 ODM 生产厂进行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a)核查 ODM 合作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b)对 ODM 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c)检查 ODM 生产厂供货情况及供货产品质量反馈情况。 2)对 ODM 产品实施封样的要求(有以下两种方案): a) 现场核查时,对符合一致性要求的 ODM 产品现场签封,交 ODM 生产厂保存,以备需要时以此签封样

44、品为比对的样本; 17 b) 要求申请人将 ODM 产品的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核查,指定实验室将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样品签封,送交 ODM 生产厂保存。 8.5.2 OEM 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对于 A 类生产企业,在 CQC 风险评估后可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对于其它类别的企业,应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主要查采购与关键件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 /或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等条款及产品一致性检查,但不排除对其它必要和 /或质疑条款进行重新检查确认。 OEM 工厂检查时,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 1) OEM 合同; 2)相关授权文件(如 CCC 标志在 OEM 工厂使用的授权文件等

45、)。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在收到完整的认证资料(包括申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设计鉴定审核报告、工厂检查 报告等)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核。评价合格的,批准颁发证书;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10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 /或市场抽样检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按照生产企业分级结果,获证后监督的方案见表 10-1。 CQC 根据所确定的认证方案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 表 10-1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内容和方式 企业类别 获证后监督 频次 内容 方

46、式 注 A 类 在 2 个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 1 次 跟踪检查 +必要时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或市场) 优先飞行 18 B 类 在 1 个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 1 次 跟踪检查 +必要时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或市场) 优先飞行 C 类 在 1 个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 1 次 跟踪检查 +必要时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或市场) 飞行 D 类 在 1 个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 2 次 跟踪检查 +必要时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或市场) 飞行 注:“飞行”指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 10.1 跟踪检查 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或初始工厂检查后,每个自然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于没有进行过初始检查的生产企业, 一般在获

47、证后 3 个月内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或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在其首次生产时实施第一次跟踪检查。从初始检查或第一次跟踪检查起,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 CQC 按表 10-1 确定相应的跟踪检查频次。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情况和初次获证的生产企业,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主动向 CQC 提交生产计划,以便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跟踪检查的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具体检查人日按CQC 网站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境内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规定执行。 跟踪检查时,工 厂应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跟踪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

48、全部或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同初始检查(见 8.1);产品一致性检查所用产品可为现场生产和 /或库存中的加施 CCC 标志的合格产品。 在 ODM 工厂监督检查中,增加对 ODM 生产厂的核查内容,包括 ODM 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理、 ODM 生产厂为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在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应特别关注 ODM 产品的一致性。 年度监督检查应覆盖 OEM 产品。 OEM 工厂检查时,需额外 提供如下资料: 1)OEM 合同; 2)相关授权文件(如 CCC 标志在 OEM 工厂使用的授权文件等)。 生产企业现场跟踪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向认证

49、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19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涉及标准换版等特殊情况的,以 CQC 专门规定 ( 如有 ) 为准。 10.2 监督抽样检测 /检查 必要时(如发现的产品不一致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标准符合性), CQC 依据认 证产品质量风险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样检测 /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 /检查按 CQC 制定的监督抽样检测 /检查方案进行;检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认证标准的适用项目中选取,由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的实际情况, CQC 在需要时,到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方、经销商和 /或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