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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供电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6669252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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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平陆供电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1 楼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电体制改革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管理,提高农电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电工是电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企业对农电工要实行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管理,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农电工队伍。 第二章 农电工的聘用 第三条 农电工的聘用由应聘者报名、供电所推荐、县级供电企业统一考核、审查、审批,并年度汇总报市供电公司农电部备案。 第四条 农电工的招聘要面向全社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农电工统一招聘,统一安排。招聘时,县供电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供电所在

2、驻地公布招聘启事,做好宣传工作。 第五条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十八至二十八周岁,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或传染性疾病。 第六条 应聘人员需填写申请登记表(文本见附件 1),由县供电企业农电工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室对应聘农电工进行笔试、面试、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由县供电企业负责向社会公示,15 日之内如无人举报或提出异议,县供电企业统一录用。 第七条 应聘人员录用后,经供电企业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定为见习农电工,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八条 农电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金(原则上每人 10002000 元),

3、作为农电工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的部分赔偿。正常履行合同、合同终止时全部退还。 第九条 农电工招聘、年审考核工作由县供电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电工岗位职责 第十条 负责供电区域内高低压设备的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第十一条 负责供电区域内低压客户计费表计的抄表和收费 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供电区域内低压用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和低压用电报装申请的传递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完成供电所下达的电费回收、线损、安全、抄表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及时反映和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遵守农电工服务守则,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统一调配,参加紧急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宣传,

4、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做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第十六条 完成供电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农电工工作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供电所和专业组的工作安排, 严格按规程和规章制度搞好辖区内产权属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及供用电设备的巡视、维护和管理,做到定期巡视、及时维护、管理到位,发现缺陷和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加强对产权属于用户的受用电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2 楼第十八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电费的抄、核、收工作,确保抄表到位率、正确率、电费回收率、电费张榜公布率均达到 100%。 第十九条 加强对所管辖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不

5、定期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和异常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处理。积极查禁违约窃电行为,努力减少电能损失。 第二十条 农电工应加强对辖区内低压电能损耗的管理,努力降低线损,完成供电所下达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做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所管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确保属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测试安装率、投运率达到 100%,正确动作率达到 98%以上。 第二十二条 认真学习安全用电知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提高安全供、用电意识。积极查禁违章,防止违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农村人身触电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季节性用电和临时用电的特点,做好客户安

6、全用电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努力提高辖区客户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报修业务;接听电话、接待客户要热情礼貌、举止大方,并使用文明用语,挂牌服务,履行供电服务承诺。 第二十五条 按时参加供电所、专业组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按时完成供电所、专业组下达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五章 农电工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电工是供电企业所辖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用电管理与服务的专职电工,由供电所统一管理,在专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电工应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认真,遵章守纪,无社会兼职。 第二十九条

7、 农电工必须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熟悉有关的电业规程、规定,掌握触电急救法和必要的作业技能,熟悉电费电价的有关政策及收费程序。 第三十条 农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严格按照规程规定从事工作。因违规违纪或不经允许干私活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农电工本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供电所应设立农电工管理专责人,负责对农电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处理与反馈有关农电工的举报和意见;负责农电工的劳保用品及工器具的发放等。 第三十二条 供电所要加强对农电工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兑现供电服务承诺,杜绝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收费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供电所要建

8、立农电工例会制度,按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分析当前生产经营形势,布置当前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供电所要加强对专业组管理,明确专业组组长、农电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服务范围,把农电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供电所坚持走访客户,积极听取广大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村两委的支持,努力为农电工开展工作打好基础,不断提高农电管理水平。 3 楼第三十六条 供电所要加强对农电工的管理与监督。在供电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建立由群众、党员代表、村两委参加的村级评议制度,每半年发放一次征求意见卡,进行一次评议,评议情况与考核挂钩。 第三十七条 供电所依据农电工考核办法、农电工考核

9、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对农电工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第三十八条 农电工实行异地轮换管理,杜绝“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的发生,轮换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对农电工实行合同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年审,年审参照测评考核内容进行,年审合格者续签聘用合同。对不能履行合同之规定者,供电所上报县供电企业审批后,解除聘用合同,年度统计报市供电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对农电工实行动态等级管理,根据考试、考核测评、进行竟岗分为三级: 一级农电工(占供电所农电工人数的 5%左右)。 二级农电工(占供电所农电工人数的 85%左右)。 三级农电工(占供电所农电工人数的 10%左右)。 另外:每供

10、电所设 1 名见习农电工作为供电所的后备力量。 第四十一条 竟岗定级管理办法 竟岗定级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通过测评考核,根据测评考核情况,竟岗定级:在前 10为三级农电工;测评考核情况在后 5为一级农电工;其它为二级农电工。 一级农电工连续两次测评考核时仍处于后 5,不能进级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见习农电工参与初次测评考核,不定级,在二次测评考核时参与竟岗定级,连续两次不能竟上岗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司继续招聘见习农电工,作为供电所的后备力量。 第四十二条 测评考核内容 月度指标完成情况和月考核得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评议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考试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按照

11、不断提高农电工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的原则,对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的农电工逐步由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置换,使农电工的综合素质逐步提高。 第六章 农电工的待遇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农电工工资由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管理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组成,根据工作能力、技术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考核成绩确定,实行月工资制,月考核,月发放。 第四十五条 工资组成情况 基本工资:签订合同后所有农电工基本工资一样。 技能工资:根据农电工岗位级别而定。 管理工资:由所管辖“四到户”户表数来确定。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县市具体情况确定。 一、二、三级农电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管理工资和交通、通讯补贴;见习

12、农电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见习补贴和交通、通讯补贴 第四十六条 县供电企业对农电工工资定期核定,按月拨付给供电所代理发放,工资发放由农电工签字后,工资表原件上交公司农电工人事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供电企业应定期为农电工按规定定时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县供电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为电工组、农电工配备必要的工器具,并定期组织检查、试验,严禁使用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县供电企业为农电工加入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 第五十条 为提高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优质服务水平,对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工作积极、评议良好的农电工,年终给予奖励。 第七章 农电工的解

13、聘和辞退 第五十一条 农电工年龄满 48 周岁时,县供电企业原则上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满 48周岁且有突出贡献和特长的农电工需经县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后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合同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第五十二条 农电工测评连续两次为一级农电工者,予以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农电工凡发生运城市农电工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之一者予以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解聘程序: 自愿辞职者,必须提前 30 日提交辞职申请(文本见附件 5),由供电所签署意见后报县供电企业农电工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办理有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 农电工通过测评竟岗被县供电企业辞退,或违反运城市农电工聘用合同第八条

14、规定被县供电企业辞退者,县供电企业向其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解聘手续有关规定 自愿辞职和被辞退者,在解除聘用合同之前,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愿辞职或被辞退者,向县供电企业交回发放的证件,并将工器具全部交回,丢失按原价赔偿,拒不交回者从风险金中扣除。 2、自愿辞职者未经批准前,必须正常工作,否则将视其情况扣发工资;私自离岗者,将承担违约责任。 3、自愿辞职或被辞退者,由县供电企业农电工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纪检、审计、财务等部室对该农电工电费收缴、所使用的物品及工器具等进行全面审计清查,并监督其完成工作和物品交接。 4、对因农电工自身原因造成的拖欠电费或给县供电企业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在保证金(及风险金)中扣除。保证金(及风险金)不足部分,由农电工另外足额交齐。对拒不执行者,将诉诸于法律。 5、当交接手续办理完毕,聘用合同终止。 6、县供电企业每年汇总上报市供电公司农电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被辞退的农电工,以后不再聘用。 本办法解释权属平陆供电公司农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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