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服务中心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工作,减少井下电气焊的次数,防止电气焊作业引发各类事故,有效提高矿井安全系数,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激励广大员工,积极想办法、出点子,通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最大限度的减少电气焊次数,促进中心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矿井所有电气焊作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四条 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第五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六条 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
2、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第七条 在安装回撤期间原则上不进行电气焊作业,如遇特殊原因,严格执 行公司及各矿管理制度,落实井下电气焊审批制度制度,要求施焊单位在电气焊作业前和作业后向矿调度室和中心调度室进行汇报,由 调度室做好相关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现场跟班领导、队干部和安监员加大现场监管和检查力度。第八条 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矿方专职瓦检员,中心现场跟班安监员现场全程监督检查。第九条 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 20 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的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的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或突然涌出的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的地点进行电
3、气焊作业。第十条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十一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作业单位(区队)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方的机电、通风、安监、 调度等部门审查 ;审查签字后由矿方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和行政领导共同审批。第十二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 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部)、专职瓦检员(矿方指派)、专职安监员(现场跟班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
4、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后确认签字;跟班中心领导、现场安监员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组织最终验收,确 认安全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不准审批一次在多处施焊,发现施焊与审批措施内容不符,按无措施施焊处理。措施一式四份,审批完成并递送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电 气焊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第十六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一氧
5、化碳、氧气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要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第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必须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到施焊地点所属矿井调度室进行登记。 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矿方及中心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 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 电 气焊结束后 1 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第十九条 汇报内容: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 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 备作业条件,跟班中心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作业。
6、电气 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情况,现场 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人。电气焊结束后 1 小时,由留守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第二十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具 8kg 干粉灭火器、0.2m3灭火沙,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 25mm,确认供水正常。第二十一条 矿方专职瓦检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电气焊 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钢带缝隙、钻孔内等任何地点和局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监员必
7、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 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设置可靠的通风设备。第二十四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和软管必须完好,连接可靠。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喷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和焊渣;同时必须对作业点附近的设备进行保护。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 后,作 业人员要对施工 现场进行彻底
8、清理,喷洒水人员要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 1 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二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二十九条 在井口房、原煤仓和产品仓上下、皮带栈桥、选煤厂房、装车塔 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视同于井下作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章 考核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回撤面作业过程中,单项工程未动用电气焊作业的给予奖励 5000 元,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加 5 分。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安装面作业过程中,单项工程未动用电气焊作业的给予奖励 2000 元,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加 3 分。第三十二条 严禁无措施进行电气焊作业,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 5000 元罚款,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扣 5 分。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施焊作业,发现一次不按措施要求进行施焊的给予责任单位 1000 元罚款,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扣 3 分,相关责任人记不安全行为一次,停岗培训 7 天。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宜,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