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第一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篇一、建立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经济承受能力、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全本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迫切要求;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二、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含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下同) ;(二)已参加住院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领取失业保
2、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四)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整体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费用来源:(一)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为标准,按月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二)费用来源:1、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
3、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2、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3、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所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单位和个人均不需缴费。五、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的费用(以下统称“补充医疗保险经费“) ,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 4%以内部分,从事业支出或经
4、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如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1、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条件;2、已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二)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1、参保在职人员从按时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2007 年 1 月 1 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 2007 年 1 月社保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参保并视作缴费。
5、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在职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按规定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3、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三)补充医疗待遇及标准:参保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
6、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 2000 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 70%。(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五)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建立门诊医疗补助制度,以减轻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用人单位的门诊医疗补助办法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部分 参保登记和基金征收篇一、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7、缴费比例:0.5%二、单位及经济组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知(一)参保形式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二)征缴办法1、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2、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参保单位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参保单位在核定的次月缴费。(三)补
8、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1、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无须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详见本篇第五点)受理部门:1)中央驻穗、省属、部队及市属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2)区属参保单位,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2、新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新参保登记所需的材料请详见相关宣传单张。3、原已参保单位补充医
9、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社会保险登记表 (加盖公章) ,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四)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变更的办理1、单位新增或者减少人员,需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2、参保单位如申请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提供单位申请报告(阐述停缴的原因以及请求) ,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除了携带办理业务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五)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到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补缴补充医疗保险欠费。(六)注意事项1、参保单位如申请参加或
10、者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为单位全体在职人员整体办理。2、没有办理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将被视为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地税部门将继续向其征收补充医疗保险费。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知(一)参保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住院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二)征缴办法1、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户口所属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2、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在核定的次月缴费。(三)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口所属的
11、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1、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住院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个人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单 。新参保登记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原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递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递交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五)补充医疗保险费
12、的补缴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补缴补充医疗保险欠费。(六)注意事项没有办理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被视为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地税部门将继续向其征收补充医疗保险费。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当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自动为其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人员,如自愿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参加住院保险的基础上,重新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五、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关系(一)费用
13、来源:单位和个人不需缴费。退休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二)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1、退休人员无须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2007 年 1 月 1 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 2007 年 1 月社保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参保并视作缴费。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则自动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关系。3、退休人员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第三部分 医疗费用核发及医疗管理篇一、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
14、算规定(一)定点医疗机构: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致。(二)结算规定:属于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办法及就医管理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在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需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及身份证明,即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费用结算。属于个人自费、自付和超出限额部分由参保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二、零星报销业务管理(一)零星报销范围。下列情况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先由个人自付,再按规定零星报销:1参保人在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期间住院、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补缴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可补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正常享受
1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在住院、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期间新增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或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对应可享受的补充保险待遇。3. 按关于印发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2】7 号)规定,参保人在异地住院、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零星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对应可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零星报销办法。属于零星报销范围内应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带齐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申办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1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属于零星报销范围第二种情况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为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的) ;3医保结算单;4急诊留观证
16、明或出院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5医疗保险卡或社保 IC 卡正反面复印件。三、跨社保年度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跨社保年度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本次结算时,前一社保年度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新的社保年度内一并累计结算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第四部分 通讯联系信息一、广州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网址:http:/该网站以宣传医保政策、医保动态、为参保人服务为目的,通过网络政务公开,为参保人、参保单位提供社保相关的政策法规、就医指南、个人帐户查询、制卡查询、定点医院与定点药店信息查询、医保药品查询、答疑解惑等服务以及上述部分内容的免费下
17、载。二、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址:http:/。三、广州市医保中心联系地址及电话: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梅东路 28 号(邮政编码:510600) 。广州市医保中心咨询专线电话:(020)87667731。四、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号码:12333(30 条线) 。免费向社会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查询等服务。第五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问题解答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所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含非本市城镇户籍的
18、从业人员,下同) ;(二)已参加住院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四)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什么?(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整体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三、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及费用来源如何?(一)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0.5%
19、为标准,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2006 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4.1 元(2820 元/月0.5%14.1 元/月) 。(二)费用来源:1、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2、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3、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所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单位和个人均不需缴费。四、在职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如何?(一)已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按规定标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参保人员停止缴
20、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三)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欠费后,按规定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五、退休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如何?(一)2007 年 1 月 1 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 2007 年 1 月社保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参保并视作缴费。(二)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三)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1、。六、补充医疗待遇有哪些?参保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 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 70%。七、已参加住院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能否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能。因为灵活就业人员在等待期内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八、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九、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如何解决门诊医疗费用
22、负担问题?参加了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制度,以减轻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用人单位的门诊医疗补助办法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十、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自建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费用如何列支?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的费用(以下统称“补充医疗保险经费“) ,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 4%以内部分,从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的社会
23、保障费中列支。如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十一、如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向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受理部门:(一)中央驻穗、省属、部队及市属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二)区属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
24、金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能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答:此类人员可以按自愿的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十三、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一部分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另一部分人不参加?答:不可以。申请参保的,须全员整体参保。十四、单位如何办理退出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答:单位申请退出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递交申请报告,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整体退保手续。十五、怎样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答: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月向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征收。十六、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允许补缴,如何办理?答:可以。参
25、保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的地税部门申请补缴补充医疗保险费欠费。补缴所需资料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十七、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期间,新增参加或停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如何办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手续?答:按零星报销办法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单位或个人带齐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申办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1、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 ;2、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3、医保结算单;4、急诊留观证明或出院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5、医疗保险卡或社保 IC 卡正反面复印件。正常情况下,医保中心受理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6、后,4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个人零星报销账户。十八、参保单位(人)补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如何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答:在三个月内补缴并且医保信息系统显示补缴费用已到帐的,期间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带齐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所需资料同第十七问) 。十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如何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答:按关于印发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2】7 号)规定,参保人在异地住院、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零星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对应可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或个人带齐资料到医保中心申办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所需资料同第十七问答) 。 二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所对应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是否给予支付?答:不予支付。补充医疗保险金按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二十一、跨社保年度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参保人员发生的对应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保人跨社保年度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本次结算时,前一社保年度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新的社保年度内一并累计结算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