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 板 乡 卫 生 院医疗安全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疗 事 故 处 理条 例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和 医 疗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的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院 管 理 ,全 面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防 范 重 大 医 疗 过 失行 为 和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正 确 处 理 医 疗 纠 纷 ,维 护 医 患双 方 权 益 ,促 进 我 乡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我院 实 际 制
2、 定 如 下 管 理 制 度 : 一 、加 强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积 极 防 范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为 和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1、各 科 室 要 高 度 重 视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全 体医 务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护 士 执 业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医 疗卫 生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医 德 规 范 ,不 断 增 强 医 务 人 员的 法 律 意 识 、法 制 观 念 和 职 业 责 任 感 。 2、各 科 室 要 按 照 医
3、疗 质 量 、安 全 医 疗 责 任 状 ,建立 健 全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并 严 格 执 行 ,特 别 是 诊 疗 过 程 中 重 要 环 节 的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核心 制 度 。要 采 取 培 训 、考 试 、演 练 、检 查 等 方 式 保 证 各 项制 度 及 职 责 落 实 到 位 。 3、各 科 室 要 依 照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有关 规 定 ,对 诊 疗 活 动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 防 范 预 案 及 措施 ,并 认 真 抓 好 落 实 。加 强 日 常 医
4、疗 安 全 工 作 督 导 与 检查 ,积 极 防 范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和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 4、各 科 室 严 格 按 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的 诊 疗 科 目 执业 ,不 得 超 范 围 执 业 ,严 禁 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疗 卫 生 技 术 活 动 ,严 禁 医 院 科 室 承 包 、出 租 以 及 其 它 各种 名 目 的 营 利 性 合 作 项 目 。各 医 院 要 依 法 加 强 执 业 管 理 ,对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尽 快 彻 底 整 改 。 5、院 长 是 医
5、 疗 安 全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切 实 履 行职 责 ,强 化 医 疗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领 导 责 任 ,要 定 期 组织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研 究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和 保 证 医 疗 安 全 的 制度 ,定 期 总 结 分 析 本 单 位 医 疗 安 全 形 势 ,及 时 发 现 和 消除 医 疗 安 全 隐 患 。 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1、各 科 室 都 必 须 建 立 医 疗 安 全 防 范 及 纠 纷 处 理 组 织 ,健 全 相 应 的 工 作 制 度 与 工 作 程 序 ,要 加 强 医 疗 纠 纷 处 理组
6、 织 成 员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职 责 及 工 作 能 力 方 面 的 培训 与 考 核 ,确 保 科 学 、合 理 、客 观 、公 正 地 处 理 医 疗 纠 纷 。2、科 室 一 旦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纠 纷 ,安 全 医 疗 管 理 领导 小 组 要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高 度 重 视 ,及 时 介 入 ,认 真 做 好纠 纷 的 调 查 、报 告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等 工 作 。 3、各 科 室 处 理 医 疗 纠 纷 时 要 积 极 、稳 妥 ,正 确 面 对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维 护 稳 定 的 角 度 ,在 维 护 医 院 利
7、益 和 声誉 的 同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患 者 的 正 当 权 益 ,对 医 疗 事 故 争议 要 正 确 引 导 患 方 进 行 协 商 、医 学 鉴 定 、司 法 途 径 等 解决 ,坚 决 杜 绝 处 理 方 法 不 当 、不 负 责 任 推 托 、故 意 激 化 矛盾 等 行 为 造 成 上 访 或 群 体 事 件 的 发 生 。 三 、加 强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报 告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责 任追 究 制 度 1、要 高 度 重 视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的 报 告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报 告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8、,凡 发 生 医 疗 纠纷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或 医 疗 事 故 要 按 照 医 疗 事 故 报 告 的 有关 要 求 于 12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县 卫 生 局 报 告 。医 疗 事故 及 纠 纷 处 理 结 束 后 7 日 内 ,要 将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经 过 、处 理 结 果 、整 改 措 施 等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县 卫 生 局 。(凡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经 医 学 鉴 定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或 不 属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或 未 经 过 医 学 鉴 定 的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经 协商 或 调 解 或 司
9、 法 途 径 解 决 的 ,都 必 须 上 报 )。 2、发 生 医 疗 事 故 及 纠 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将 依 照有 关 规 定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1)发 生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或 医 疗 事 故 的 ; (2)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处 理不 当 、推 诿 拖 延 、激 化 矛 盾 等 行 为 ,或 发 生 群 体 事 件 的 ; (3)监 管 不 力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职 责 、操 作 规程 ,或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违
10、规 收 费 等 行 为 引 发 医 患 纠纷 ,造 成 患 者 经 济 负 担 过 重 ,或 损 害 患 者 其 它 利 益 的 ; (4)医 师 外 出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未 按 照 医 师 外 出 会 诊 管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引 发 医 患 纠 纷 的 ; (5)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或 迟 报 、瞒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6)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的 。 3、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或 超 范 围 执业 ,或 科 室 承 包 、出 租 以 及 其 它 各 种 名 目 的 营 利 性 合 作项 目 等 行 为 引 起 严 重 医 疗 损 害 事 件 的 ,将 追 究 责 任 人 责任 。 4、院 将 医 疗 安 全 和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报 告 管 理 工 作 纳入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凡 有 违 反 医 疗 安 全 和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报 告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的 将 取 消 其 年 度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 20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