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企业可获税收优惠来源: 证券时报 2011 年 09 月 23 日 01:25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公告明确,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农 产 品 5.41+0.040.74%证书” 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告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