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第一节 诉讼费用 第二节 司法救助,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第一节 诉讼费用,一、概念 二、征收标准 三、预交 四、负担,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无须预交的情形,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3、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各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一、概念,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1、制裁民事违法。 2、减
2、少财政开支。 3、防止滥用诉权。 4、维护国家主权。,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的情形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需交纳的案件),不需要交纳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
3、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申请费,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2011年秋季,
4、法学院 郭颖华,其他诉讼费用,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翻译费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2011年秋季,
5、法学院 郭颖华,二、征收标准,(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2、非财产案件 3、知识产权案件(500-1000元) 4、劳动案件(10元) 5、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50-100元) 案件受理费的减半征收 (二)申请费 (三)其他诉讼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诉讼费用计算公式:,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6、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案件受理费的减半征收,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四、负担,(一)败诉方负担 (二)当事人协商负担 (三)法院决定负担 (四)自行负担,2
7、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第二节 司法救助,一、司法救助的概念与意义 二、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 三、相关问题,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也称诉讼救助。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 1、不同于“法律援助”。 2、不同于“不交诉讼费用”。,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
8、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免交,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但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减交,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缓交,(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2011年秋季,法学院 郭颖华,1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施以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