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赫山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 号)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 三 农” 的各 项资金投入,包括 农村基 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第四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
2、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申报第五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 )按各自 职责负责强农惠 农项目的立项申请、组2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第六条 强农惠农资金坚持逐级申报原则。资金申报部门,为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所获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申报,不得越级申报。第七条 各财政所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第三章 资金分配第八条 对直接补贴类资金,
3、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暗箱操作;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项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第九条 强农惠农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强化资金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分配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第十条 充分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资金投入激励引导措施,完善强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第十一条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进
4、行整3合,发挥资金规模效益。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年初商主管部门提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计划,按计划进度下达资金,并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所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所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按进度办理资金拨付。第十四条 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 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由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
5、应根据各项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的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重要的强农惠农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策采购管理范围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4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建立专帐,专人负责,加强核算。对大额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项目预决算管理,凡工程类项目必须按照益赫财办2009157 号文件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预决算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第二十一条 坚
6、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制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请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资金申报单位或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区财政或主管部门反馈、报告强农惠农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效益等情况,作为次年安排资金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考核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建立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经常性反馈制度。第二十四条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类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签订的合同、协
7、议组织验收,做出验收综合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外,酌量调减现有投资或不予追加新的投资。5项目验收后,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五条 强农惠农资金实行管理与分配挂钩的办法。对资金管理好的单位和部门,在强农惠农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可作优先安排;对于管理不严,存在截留、 挪用、挤占资金的单位和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视情况终止对项目的支持,收回或抵减资金。第七章 资金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采取自查、抽
8、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七条 对在强农惠农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和其他违规支出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将处理情况如实报告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6第八章 决算与档案第二十八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年度终了必须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区财政局报送支出决算。第二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决算;形成的资产要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第三十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和同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档案,并逐步形成项目档案库,为分析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提供依据。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某一具体强农惠农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