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重庆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的意见(交大办200630 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规范实验教学的意见(交大办200631 号)、关于开展综合性、设计型实验教学的暂行管理办法(交大实管20072 号)等的规定,实验中心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了 23 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中心实施规范管理,使各项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验守则学生实验管理制度实验课考核规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耐用易耗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借用规定仪器设备操作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
2、理办法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开放暂行管理办法对外服务的暂行规定开放基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三废处理实施细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重庆交通大学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
3、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报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
4、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
5、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
6、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 体 制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
7、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
8、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
9、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
10、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
11、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
12、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第六章 人 员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
13、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领导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
14、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 008 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5、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备199714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各高等学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保障供给,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可根据意见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
16、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请将本文转发至地区所有高等学校。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主题词:高校 物资 管理 意见 通知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提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的部门。二、各高校学校应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三、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
17、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帐。四、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3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物资及经费分配和管理;4管理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5制订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及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6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
18、损、报废。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学校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物资自购要从严管理,凡自购急需专用物品,须先报批再采购,并由学校归口管理机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帐和领用。六、高校物资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管理、供应、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管理,搞活供应,增强多方位服务功能。七、加强高校联合,形成地区或全国的集团采购优势,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八、要合理配置学校物资,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的统筹,
19、努力实现本地区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校物资归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论证工作。经由该部门和实验室联合签署,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采购,复核后报销。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九、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出库价格可随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及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不得他用。建立健全物资的出入库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在用物资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做好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处理工作。私人不得占用
20、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一、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十二、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十三、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
21、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加强财会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十四、加强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选配有政策水平,精通物资业务,有较深厚基础技术知识,有为基层服务意识,善于团结并协调各方面工作的“一把手”;要组建一支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物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关
22、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部属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 1984 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
23、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
24、,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
25、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
26、高业务及管理水平。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对本校
27、、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 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
28、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
29、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
30、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
31、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
32、整;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 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33、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教育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教技2005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环保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教学活动更加频繁,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日渐凸现,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
34、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建立和谐型社会,特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将高校实验室、试验场等排污纳入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在地高校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三、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高校实验室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危险
35、废物污染监控与处置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等,要全面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治高校实验室排污对环境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协同促进高等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四、各高校应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相关科研人员、研究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
36、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试验场等,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
37、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五、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鼓励高校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尽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六、提倡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
38、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学校和实验室环境管理水平。七、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试验场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八、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
39、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220 号令),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第三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精神,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第
40、五条 实验室要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通过实验使学生学习自然科学理论,认识自然科学规律,掌握实验技能,培养理论与实践统一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同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第六条 要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对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包括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七条 教学实验:教学实验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之掌握先进的实验方法,
41、提高科学实验的能力,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探索创新培养科学作风三方面的目的。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同时编写出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等技术资料。2、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来不断更
42、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努力增设选做、设计、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4、要教育学生听从指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和实验记录,写出实验报告。第八条 科学研究:学校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装备实验室,逐步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1、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便于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等在实验室顺利地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在完成教学实验的情况下,也应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2、教
43、学和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两个中心,主要环节都要通过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要统一安排。第九条 社会服务: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计量、计算、检测等服务业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福利,使实验室更好地形成良性循环,增强实验室的活力。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
44、工作有章可循,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的工作,各院(系、部、中心)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一级管理外,其他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除外)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部处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
45、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细则。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各项基本任务情况。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投资方案,设备经费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5、主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负责教学设备经费安排,抓好设备计划、调拨、维护维修、报损、报废等动态管理,提高使用效益。6、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7、负责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改造与搬迁、实验用房的安排等项工作及其有关事宜。8、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等工作。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从实际
46、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要有一定的教学任务和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实验室建设必须的房屋及配套环境设施。实验室的布局由学校统筹规划,不设置功能重复的实验室。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业务活动中,教研室可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业务指导。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直接接受实验室主任领导。第四章 人员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系
47、、部、中心)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实验室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验任务。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设兼职保管,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维护;实验技术人员、兼职保管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实验室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
48、的工作人员,按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 008 号)和按人事处制定的实施细则,在严格考勤记录制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具体实施细则具体确定。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学校定编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
49、建设规划。制定规划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的综合配套因素,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设,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的设置、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应由实验室经过立项、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过院(系、部、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通过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第二十六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改善实验教学基本条件,使其达到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适当考虑科研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考虑专业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七条 对新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作;对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实行试讲制度。试作、试讲均需要有记录备案。第二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