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内容摘要】民事诉讼能够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对诉讼主体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和权利公平影响重大。正确掌握民事起诉条件的基本理论含义,分析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对于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有效 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解决社会群众起诉难、告状 难 或和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民事诉讼 条件 缺陷 建议一、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基本理论(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通常也叫打官司,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日常生活或经济交往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如果要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或者获得赔偿
2、,那么首先要知道如何做原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是对民事起诉主体的限制,规定了成为民事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有二:一是实质条件,即与所诉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二是形式条件,即必须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
3、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的原告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首先,是自然人的要实有其人,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要明确;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确实存在,其名称,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要明确。其次,被告必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有关民事权益的人。第三,被告
4、必须是在民事争议中依法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实际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也有,也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该诉讼标的中的义务承担者。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就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对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特定和具体,有无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审查。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诉讼请求可划分为确认之诉讼请求,变更之诉讼请求和给付之诉讼请求。无论哪种诉讼请求
5、,都必须是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是指引起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所必须的证据,例如:被告不履行买卖合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应提出的对方订立的合同,交付的货款,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被告如何不履行合同和提供的合同书,有关字据
6、证明等,这就是案件的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政策规定,自己主张合法合理,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等均属起诉的理由。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纠纷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主管是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分工和权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不能也可能包揽解决社会上所有的纠纷,而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的案
7、件,必须首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业务范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对象。如果起诉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而是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对象和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则不能受理。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由我国民事法规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涉及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这个民事案件所享有的的管辖权。就是说,按照原告提出的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等,依照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该法院有权受理这个案件。如果原告起诉的纠纷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该法院便不能受理,应告知原告到有权管辖的法院起诉。二、民事起诉条件
8、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缺陷1.对主体原告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规定要求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适格作为主体原告,这是“当事人适格”性质诉讼的成立要件,如果原告不具备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将不会受理原告所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导致诉请解决的纠纷根本根本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对于法律规定的实体当事人制度,大大限制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按照传统诉讼法学理论,社会公众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利益主张权利,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才具有诉讼主体原告的资格。这种限制与立法精神以及社会伦
9、理公德是相悖的。例如,我国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群体纠纷情形已屡见不鲜,然而,除了某些地方试行的检察院提起民俗公诉的渠道外,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供有良知的公民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环境,若干起民团体为保护公共环境诉诸法院的案例,大多因无法律依据和原告不适格而被“拒之门外” 。传统的诉讼制度对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是相矛盾的,环境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不仅仅属于私人利益,更属于社会利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必然或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到与环境相关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民诉法对起诉条件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 ,极大地限制了公民诉权的有效行使。2.对被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10
10、8 条第二款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民诉法起诉条件中对被告所作出的直接规定,即被告仅要求是“明确”即可,这就显得对原告起诉条件相对苛刻,导致当事人诉权的不平等性。而事实实践中,要求的是被告与诉讼案的事实存在法律关系,间接地说,就是要求被告与原告存在法律关系,如果单纯存在明确的被告,而该被告却与原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这样则可能认定原告为恶意诉讼。(二)关于在起诉中具体的“事实、理由”的要求事实和理由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和根据,没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如同“无源之水” , “无本之木” ,从而也完全没有得到受诉法院裁判确认的起诉成立的任何可能。从理论上讲,当事人起诉,法律只是从形
11、式上要求提供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而这些事实和理由是否属实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需在实体审查中查明,理论上其是不影响当事人起诉的成立的,法院也不应以诉讼请求不合法,事实不真实,理由不充分为由不接受当事人的起诉。而在实践的法院审查中,对此做的是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因此法院的实质审查明显影响了起诉是否成立,本来审查应是起诉成立后所做的工作,法院的超前做出也影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想要起诉成立,则先要通过法院对事实和理由的实质审查,而往往原告因未通过对事实的和理由的实质审查,导致了起诉的不成立。并且,民诉法所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具体”一词相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更何况将其置于案件复杂的
12、事实中,如何认定则更不一致,而又无明确的标准规定,这就相对增加了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模糊性和难辨性。(三)对法院的受理和管辖规定不明确民诉法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相对规定了原告的可诉法院,但是许多事实案例中,往往对原告存在多个可诉的法院,法院的受诉和管辖给原告提供了选择性,而诉讼是原告提出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决定了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被告则必然会陷入被动状态,被告只能应诉而无任何选择权利。因不同的法院受理和管辖,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这对于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四)审查制度不适合审查一般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上的审查和形式上的审查。审
13、查制度不合适,主要表现为实体审查的前移问题,对于民诉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形式审查,即相对地满足和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宣告起诉成立,但在事实审查过程中,审查往往运用实质审查,包括对原告的资格,被告是否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所属。这就等于是法院在帮被告行使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而形成了一种原告想要起诉成立,须先要和法院进行抗辩,再与被告打官司的一种不正常现象。而且,原告和法院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起诉阶段没有对于原告诉讼权利救济的相应法律程序,原告的起诉权极易受到非法行使的审判权的侵犯。虽说起诉不受理依法可以上诉,但这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不能弥补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实质审查的前移,更加造成了“起
14、诉难”这一问题,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也就显得“难上加难” 。三、对民事起诉条件的思考及建议(一)突破实体当事人制度,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应改善民诉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需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极大的限制了公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为此,应当相应的扩大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制定相关规定并允许公益诉讼,设立一些相应的团体公益组织,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对于被告,需进一步明确,要求被告与本案有“事实和法律关系” ,必要时也可以对被告进行程序审查,以求诉讼主体的平等性。(二)明确诉讼请求和法院管辖对于所规定的诉讼请求,实际案情中必须明确,应规定当事人在案情中必须做出明确诉讼请求的选择。不同法院管辖存在争议时,应相应
15、完善管辖权制度,对当事人的可诉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尽量防止原告可供选择可诉法院的主动状态,被告局限于应诉的被动状态的不公平现象出现。对于当事人选择管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必要提示。(三)将起诉条件的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完善审查行为严格执行起诉条件的规则,禁止提高起诉的要求,相对宽松地适用弹性规定,并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条款,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要正确理解司法保护的有限性和时效性,排除司法万能思想。审查时,要紧密结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社会发展趋势,避免对国家声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慎重对待敏感性案件,避免简单就案论案,只考虑社会法律效果而不考虑或忽视社会效果
16、,并要确保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四)确立判断原告资格,防止公民滥用诉讼权利制度确立原告的判断标准,防止公民诉讼制度的被滥用也是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公民应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禁止原告强列或虚拉被告,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完善有关法律来加以明确,情节严重时还可以制定一些惩罚措施,没有特别规定,公民应坚守最基本的原则。我国还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立法,按情况确立“实质损害” 、 “因果损害”和“可救济”三个原则。对于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可以排除实质损害与案件并不关联的当事人的诉讼。对于以团体名义提出的公益诉讼需要特别考察其团体成立的宗旨和提出诉讼的目的。参考文献:1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汇编.2008.2姜启波,李玉林.案件受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3解决“立案难”要立足中国国情.中国审判,2007(1)4于海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 ,北方论丛,2004 年第 4期5谭兵.民事诉讼法学 ,1997 年版.法律出版社.6黄巨旦.论民事起诉条件的审查.郑州,河南审判.1991.7王怀安.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8杨晶.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的探讨J.韶关学院报,2007,10.9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