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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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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 744 号13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6月 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月 1日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以下简称“两个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煤矿“两个设计”项目的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第二章 项目设计审批第三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两个设计”的审查批复。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煤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编制设计。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一)高瓦斯矿井;(二)1 个

3、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或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3/min;年产量 1.01.5Mt 的矿井,大于 30m3/min;年产量0.61.0Mt 的矿井,大于 25m3/min;年产量 0.40.6Mt 的矿井,大于 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等于 0.4Mt的矿井,大于 15m3/min;(四)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第七条 申请“两个设计”审查的项目建

4、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或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第八条 申请“两个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的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六套);(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

5、材料。 第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两个设计”审查申请,并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 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第十条 “两个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5人。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自收到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一)生产能力在 9万吨/年及其以下的“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

6、备案。 (二)生产能力在 15万吨/年及其以上的“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省安全监管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复。第十三条 “两个设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当编制项目竣工自验报告,连同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申请表或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经批准的设计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等相关内容

7、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成立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验收项目的质量、运转使用情况,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第十五条 “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及标准:(一)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项目1.项目建设工程、内容、标准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2.瓦斯抽采系统全部形成,经试运行后,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瓦斯抽采系统图纸资料齐全,瓦斯抽采量、抽采率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项目1.项目建设工程、内容与批准的设计内容相符;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主要系

8、统全部形成,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矿井防突管理及培训到位: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编制完备,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经过防突知识的培训且考试合格,有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和防突专业队伍;4.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对突出煤层预测预抽到位,危险区划分完全。预抽工作面和揭煤工作面的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等指标满足要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于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认真整改;经

9、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组织验收。第十七条 设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及通风系统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危险等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以及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及时修改变更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附件:1.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2.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查申请表3.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4.云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抄送:省政府

10、法制办、省工信委、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及各分局。发: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昆明钢铁集团公司。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共印 60份附件 1: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矿井名称 地 址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核准审批 设计单位 建设工期 总概算 安全设施概算 主要建设内容阐述:企业法人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2: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11、审查申请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矿井名称 地 址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核准审批 设计单位 建设工期 总概算 安全设施概算 主要建设内容阐述:企业法人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核意见(公章) 年 月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3: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矿井名称 地 址 工程性质 生产能力 企业法人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投资 矿井开拓方式 项目重大情况说明(含设计变更、工程延期等):企业法人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4: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矿井名称 地 址 工程性质 生产能力 企业法人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投资 矿井开拓方式 项目重大情况说明(含设计变更、工程延期等):企业法人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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