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目 录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4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31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37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47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52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63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67 4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 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 20138 号,以下称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
2、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特色人才包括“ 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不同,划分为“一 类人才”、 “二类 人才” 、“三类人才” 三个层次。第三条 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 市人才办”)会同市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5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五条
3、 特色人才 认定评定不受国籍、 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 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 2)。第六条 特色人才申 报人除应具备 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三)近 5 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四)申报人年龄应未满 60 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 1 月1
4、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一)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 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等。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 6 料合并装订成册。(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八条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 2 月 15 日、5
5、月 15 日、8 月 15 日、11 月 15 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认定。第九条 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 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盖单位公章。(三)主管部门审核。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本行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的证明材料进行
6、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四)核准及公示。市人才办负责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 日。(五)发证及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办 7 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人才办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第四章 评定程序第十条 特色人才评定采取常年受理,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 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 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7、、市科协等部门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各专业评委库和评委会。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 34 名评委组成,设组长 1 名;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评委会原则上由 7-9 名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任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 1 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每次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 同 一 单 位 的 评 委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2 名 。第十二条 特色人才评定程序
8、如下:(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东莞 8 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 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人才办。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初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报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进
9、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 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栏目填写推荐意见。(五)确定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 见” 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六)公示和发证。对通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选由市人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市人才办制作和发放特色人才证书。经评审确定的特色人才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9 第五章 任 期第十三条 特色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3 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评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10、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 1、2 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特色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第十七
11、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 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 10 附件:1.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 1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013 年 2015 年) 11 第一章 一类人才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 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
12、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 3 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 3 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3 名完成人;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其他综合领域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2 1国家高技术研
13、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 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二)其他综合领域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第四条 评
14、定标准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二)经营管理领域1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 13 理特色人才。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在国际 500
15、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第二章 二类人才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
16、等奖前 5 名完成人; 2长江韬奋奖; 14 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 5 名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完成人;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 3 名完成人;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二)其他综合领域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3莞邑人才功勋奖;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第七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
17、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 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15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 1 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 2 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 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 2 名;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 2 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 2 名;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
18、工程实验室主任;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二)其他综合领域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第八条 评定标准(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二)经营管理领域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 ”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6
19、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 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第三章 三类人才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第十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 1 完成人;2市(地级市及以
20、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 1 完成人。(二)其他综合领域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2东莞市拔尖人才;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 17 (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 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 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 1
2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 3 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二)其他综合领域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3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4具有 2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 3 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5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 1 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
22、莞工 18 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二)经营管理领域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
23、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 ”建 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第四章 其他人才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面的相当于上述三类层级的人才。 19 附件 2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一、一类人才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市科技局)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人才办)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市社科联)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 20 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市人力资源局)5近五年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市人才办)6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
24、年专家(市人力资源局)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市人力资源局)8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9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 3 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 3 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3 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市科技局)14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市科技局)16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市人才办)17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25、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18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19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 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 21 2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市科技局)2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3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主任、首席科学家等(市科技局)24国家工程实验室
26、、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2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2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27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28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22 29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
27、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30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二、二类人才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市人力资源局)2省部级有突出
28、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科技局)3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市科技局)4省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5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市科技局)6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市科技局)7长江韬奋奖(市委宣传部)8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 5 名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23 9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 3 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0省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局)1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1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市科技局)13莞邑人才功勋奖(市人才办)1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市科技局)15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
29、领军人才(市人力资源局)1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17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1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 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1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 1 负责人(
30、且 24 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22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 2 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 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 2 名(市科技局)2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 2 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 2 名、国家技术中心副主任前 2 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24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科技局)25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2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质监局)27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28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
31、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29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 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30在国际 500 强、国内 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 25 局):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32、的高技术特色人才;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 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三、三类人才1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2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 1 完成人(市科技局)3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 1 完成人(市科技局)4省专利奖优秀奖(市科技局)5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前 2 名完成人、荣誉类市长奖获奖者(市科技局)6东莞市拔尖人才(市人才办)7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入选者(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8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
33、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9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 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 26 验收)(市科技局)1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 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 1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3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 3 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14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15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市教育局)16在生产一线从事专
34、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17具有 2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 3 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市科技局)18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 1 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19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7 20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
35、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 ”建 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21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 ”建 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8 附件 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申
36、报单位: 法人代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姓名 性别身份证(护照、回 乡证、台胞证)号码国籍(户籍所在地)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学历 毕业院校 和时间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归口行业分类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专家类别 授予时间获奖类别 获奖时间 29 担任项目职务任职起止时间其他主要业绩 取得时间近 5 年内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限 500 字内)原认定评定类别一类人才 二类人才 三 类人才原认定时间 年 月 日现申请 认定 评定 一 类 人才 二类人才 三类人才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或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 (单位公章)部门负责人
37、或评委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30 核准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表格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填表说明:1、户(国)籍是指申请人的户籍(省市地名)或者国籍(国家)名称。2、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3、归口行业分类按以下填写:电子信息、 仪器仪表、化工、机械、汽车、电力、生物技 术、制药、建筑、材料、能源、纳米、环保、轻工、 纺织、服装、农(林)业、金融保险证卷、物流、会展、旅游、新闻传播、企业管理、其他。4、专家类别、获奖类别、担任项目职务、其他主要业绩分别填写一项于年度公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对应级别相关的项目(奖项)。5、原认定类别、原认定
38、时间:由已申请并已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者填写。6、“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或同行专家推荐意见)”由个人所在单位或同行推荐专家填写。7、“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由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办理程序规定的“审核部门”或评审委 员会的专家填写。8、核准意见由市人才办填写。东莞市中央 “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31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 等国
39、家级人才本土培育及引 进配套资助工作;审定我市培育及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资助名单及标准;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 办” )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的中央“ 千人计划” 等国家级人才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协助做好具体日常工作。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中央“千人计划” 人才的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四条 各镇街(园区)协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做好辖区内培育、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第五条 中央“
40、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常年受理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审的方式提出资助标准的推荐意见,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评审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第六条 由我市推荐评审或由外市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均可申请资助,“千人计划”人才按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等类别进行资助。创业人才要求在我市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我市,个人持有的企业股份不少于 20%或股值不少于 200 万元,所创办企业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掌握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 32 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要求已在我市工作满 3 年以上或引进后在我市工作满 1 年以上
41、(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其所掌握的技术或研究的领域需符合我市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第七条 “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标准具体如下:(一)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 ”的创业人才,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2 比例配套 资助;(二)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及以上,或年上缴利税 150 万元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1 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3000 万元以下,或年上缴利税 100 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0.8 比例配套资 助;其创办企业年 产值(或销售收入)在 1000万元及以下,或年上缴利税 50 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0.5 比例配套资助;(三)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 ”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1 比例配套 资助;(四)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 比例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