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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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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 年 09 月 19 日 各 县 (市 )区 安 监 局 ,各 中 介 机 构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22 号)、省安监局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 20101 号)和河北省安全生 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冀安监管规划 200961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 年 9 月 10 日(此件同时发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 处室)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

2、构备案管理规定一、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监督管理, 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推动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安 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22 号)、省安监局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01 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冀安监管规划 200961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 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即安全评价、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检测检验、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 设施设计等机构。三、本规定按照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

3、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体系。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 简称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安 监局,不再 进行中介机构资质 登记备案工作。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于每年 3 月 20 日前向市安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同 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须签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承诺书。六、市安监局于每年 3 月 25 日前,根据中介机构上报材料和 综合审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3 月 31 日前将已通过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通报各 县 (市 )区 安 监 局 ,市 局 直 属 各 单 位 ,局 各 处 (室 )。中 介 机 构 登 记 备

4、案 有 效 期 一 年 。七、新取得和换发资质的中介机构 应于取得资质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监局审核备案。八、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资质(正、副本)影印件;(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三)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培训证影印件;(四)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本人签字)及个人简历表;(五)从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影印件;(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 负责人任命文件;(七)上年度在石家庄市开展工作情况的业绩汇总表;(八)在石家庄市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同 时提供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相关材料;(九)外省来石家庄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省安监局备案表影印件;

5、(十)职业健康评价机构另提供:1、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影印件;2、与技 术单位合作协议影印件;3、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 表。(十一)检测检验机构另提供: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影印件;2、固定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影印件; 3、通用 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 表。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机构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市安监局。九、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安全生 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 ,所 选定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已在市安监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必须将已通 过备案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表影印件附在其所做的报告或有关材料中。十一、实施许 可 及 评 审

6、等 业 务 的 单 位 ,要 将 中 介 机 构 的 备 案 情 况 ,作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提 供材 料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十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取消 备案资格:(一)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的;(二)超资质、超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 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三)聘用不具备相应业务资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四)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五)伪造、仿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 资格证书的;(六)被举报从事不正当中介服务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七)不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的;(八)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九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失 误 并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的 ;(十)转包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的;(十一)泄露被服务对象技术、商业秘密,造成 严重后果的;(十 二 )不 按 安 全 中 介 行 业 指 导 收 费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的 ;(十三)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各类报告材料,存在 问题较大的;(十四)其它法律、法规及文件规 定的应取消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资格的。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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