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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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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 三大体系” 建设的重要内容。从 2007 年开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全国的国控污染企业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至 2009 年底,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建成后的应用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就是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西北督查中心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过不同类型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先后两次向环保部进行过专题报告,引起了部领导的关注。2010 年 3 月 15 日,环保部环监

2、局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研讨会。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决定委托西北督查中心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后,环保部环监局向部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张力军副部长作了批示,同意实施。按照环保部领导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 办法” 。二、编制过程 2 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办法” 编制领导小 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技术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顾问组由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苏州科技大学有关专家组成。

3、编制工作历时 6 个月,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办法” 的结 构框架;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三是汇集编撰形成初稿,开展先期试点,广泛征求意见。从 3 月至 6 月,先后赴浙江省苏州市、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掌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现状,收集第一手资料;对国家和部分省(区)、市相关的办法、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起草“ 办法” 初稿。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先后五次征求环保部环监局的意见。2010 年 6 月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办法”专家研讨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开展了先

4、期试点工作。2010 年 7 月、8 月,分别在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一、二期培训班上征求了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 此稿。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定位。制订“办法 ”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指导和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监 3 督检查工作, 解决目前存在的自 动监测 数据不真 实 、不可靠的 问题 。因此,它的定位是基于环境监察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同时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以下简称“技 术 指南( 规范)” ),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 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便于环境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5、。(二)关于罚则。1、本“办法 ”中罚则 的基本依据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这点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在本“ 办 法” 关于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定 义中又予以重申。基于这个基本依据,本“办法” 中对于拒 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层层递进的处罚规定,均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同于污染防治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精神所设置。2、对于弄虚作假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我们认为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本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递进式的进行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

6、目的。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 4 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

7、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五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三)关于可操作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相对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从 2005 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但这些制度、标准和规范,有的是着眼于宏观管理,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又太强。本“办法”定

8、位于环境监察人员 5 的现场监督检查,因此突出的就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同时设计了 9 张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 所附的“技 术 指南( 规范)” 相 对还是比较专业,也 对环境监察人员提出了考验。(四)关于开放性。考虑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还在不断发展,本“ 办 法” 力求开放,即在新增其他仪器 设备的情况下,环境监察人员仍可按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基于这个考虑,“办

9、法”中规定了申报登记制度,在新增或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后,要将设施基本情况、现场安装情况等按照“技术指南(规范)” 后附的“ 自动监 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规定的各项内容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登记。这样即使仪器设备发生了变化,环境监察人员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其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了解的主要内容,并按照已有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6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10、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现场监督检查原则】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遵循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判断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和例行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现场监督检查依据】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7 (规范)(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指南” )开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运行单位的责任】 负责污染

11、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第六条【仪器生产厂和代理商的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和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厂商)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品质量,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单位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填写“ 现场检查 指南” 所附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申

12、报登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排污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变更申报登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事项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8 第八条【报告与处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变动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现场检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排污单位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按照有关规程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第九条【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13、施不正常使用而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及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内部报告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 1 月 20 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内部报告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9 (二)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三)污染源自动

14、监控设施生产厂商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辖区内服务情况评估。第十二条【督查和考核制度】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检查内容】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二)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动情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五)各类资质情况;(六)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七)现场快速监测。

15、10 第十四条【检查方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采用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的方式进行。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的一般性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不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深入、全面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时可组织环境监测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五条【检查频次】 对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进行 1 次例行检查;对省控及其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例行检查。根据例行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检查。第十六条【检查程序】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6、:(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排污单位及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判断是否正常运行;(四)认定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五)对涉嫌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则进行重点检查; 11 (六)对认定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 1】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拷贝文件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 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必须填写“ 现场检查指南” 所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对污染源

17、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检查,必须按照监控设施类别,填写“现场检查指南” 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根据重点检查工作需要,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并同步采样送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要求运行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相关性能测试;依法封存有关试剂、标准物质、材料,并送具有相关资质部门检测。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拒绝申报和谎报行为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时限和内容,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申报情况严重失实的,认定为拒绝申报或谎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 12 对排污单位拒绝申报或谎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

18、况的,责令其改正,对排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拒绝检查行为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 (一)采取拖延时间、门禁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接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不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测试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对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排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不正常使用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 (一)未

19、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按照有关规程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的;(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过程明显不一致的; 13 (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排污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高限处罚。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一)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将

20、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二)违反技术规程和分析要求,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三)实施了违反技术规程或不符合真实排污状况的仪器、试剂变动操作的。(四)违反技术规程和数据传输要求,采集、传输和上报虚假监控数据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其真实排污状况的。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掩盖其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按前款规定

21、予以高限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排污,限期治理,依法追缴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排污费,并对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厂商弄虚作假行为处罚】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商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一)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该生产厂商名称及其产品型号;(二)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厂商的同类产品一律列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三)重新启动对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仪器、设备)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检测和认证审查获得通过前,向社会公告暂停该生产厂

22、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15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处罚】 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一)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该运行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二)对由该运行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律列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三)重新启动对该运行单位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认证审查获得通过前,向社会公告暂停该运行单位的有关资质。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各级环境 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对接到举

23、报或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甚至包庇、纵容或参与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罚 】 对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核定的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考评的优秀或合格等次的,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批准后,予以撤销。 16 第二十七条 【挂牌督办】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挂牌督办。第二十八条【刑罚和治安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

24、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拘留;情节特别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17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1 适

25、用范围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

26、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8 环监1996470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

27、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3.4 例行检查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

28、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3.5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初步判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3.6 不正常运行违反自动监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19 3.7 弄虚作假通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致使自动监控设施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行为。3.8 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3.9 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

29、部门批准,闲置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3.10 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关停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3.11 排污口规范化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要求设置3.12 采样点位规范化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3.13 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予以登记的活动。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状况。(1)查:查阅污染

30、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现问题; 20 (3)测: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快速测试仪器,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陈述;(5)问:针对有关情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6)录: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了解排污单位

31、有关情况(1)排污申报登记表;(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5.2 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资料;(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资料;(4)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5.3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1)现场采样设备;(2)便携式快速分析设备;(3)配置无线宽带上网卡的便携式电脑;(4)录音、照相、摄像器材;(5)强聚光手电;(6)望远镜;(7)电流发生器;(8)其他。5.4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21 现场检查必须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在内的人员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

32、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6 例行检查6.1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6.2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 1020 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 10 厘米以上。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

33、检查(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4.0 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宽度范围为 600800 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 51 度。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 Z 字梯

34、/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 220V 三相电源插座 4 个或以上。(5)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染净化设施下游。6.3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4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22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3)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5.1 工作状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

35、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6.5.2 监测数据(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 1%。6.5.3 台账检查(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维护、运行台账,应齐全,遗漏率应低于10%;(2)检查故障处理情况记录,应完整,遗漏率应低于 10%;6.5.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6.5.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申报登记内容一致。6

36、.6 资质检查6.6.1 社会化运行单位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6.6.2 人员 23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6.6.3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

37、内。6.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逻辑一致。6.8 现场快速监测在上述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可通过现场快速监测进一步加以分析判断。6.8.1 检验采样单元(1)水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检查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处同时人工取样,用快速分析仪对两处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 15%以内。(2)气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检查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同时用便携式废气快速分析仪

38、检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的浓度应不小于烟气采样口浓度的 80%。6.8.2 检验分析单元(1)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 80%量程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一倍浓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 10%以内。 24 (2)核对并记录标准曲线参数。如果存在一条以上曲线,可分别使用标样判断各标准曲线准确性,其偏差应小于 10%。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1)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小于 5%以上且在一个固定范围内波动; (2)监督性监测数值大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 30%以上的。7.2 分析仪器、数采仪

39、、监控中心数据异常(1)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2)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7.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或浓度发生明显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出现逻辑不一致性。7.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1)通过现场快速监测,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两端采集的样品数值误差大于 15%;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两端监测浓度误差大于 20%。(2)利用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所携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仪器测量值误差大于 10%。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或不正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

40、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要点8.1 废水采样系统(1)检查采样泵、进水管道、内外调节阀、回水管道、溢流管道、回水阀、反冲洗泵、排水管道等,各组成部分应完整,并处于正常联接和使用状态。 (2)检查采样点位,附近应无稀释现象; 25 (3)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4)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8.2 化学需氧量(COD Cr)自动监测

41、仪8.2.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判别: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d、水样预处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8.2.2 试剂单元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应充足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判别:a、试剂瓶内无试剂;b、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等现象;c、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8.2.3 消解单元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不正常运行判别:、加热消解温度低于 150;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42、;d、消解装置有大量蒸汽出现;e、消解时间小于 15min8.2.4 操作单元 26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判别:a、仪器启动后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d、分析过程结束后无有废液排出。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3.1 预处理单元(1)排水阀应正常开闭。不正常运行判别:a、完成测定后,预处理单元内存在积水。b、分析单元无法从预处理单元中取到水。c、样品采集过程中,水样从预处理单元上部溢出。(2)清洗水应正常

43、开闭,在样品采集过程中,清洗水应关闭。不正常运行判别:a、整个样品采集及测定过程中,清洗水连续冲洗采样单元。b、在仪器不运行的时候,采样单元中的水持续增加直至溢出或仪器排水管中不间断有水排出。8.3.2 试剂(1)吹脱二氧化碳用试剂 HCl 的含量应为 3%至 5%(体积比),有效使用期应不超过 3 个月,试剂瓶上应注明到期日。不正常运行判别:检查当日日期已经超过试剂瓶上注明的到期日。(2)CO 2 吸收剂有效期应不超过半年,瓶上应注明到期日。不正常运行判别:检查当日日期已经超过试剂瓶上注明的到期日。8.3.2 分析单元(1)仪器供气压力需保持正常,其范围应在 190kPa 到 210kPa,

44、载气流量在 145mL/min 至 155mL/min,喷射气流量在 45mL/min 至 50mL/min 之间。不正常运行判别: 27 a、压力表显示压力大于 210 kPa 或小于 190kPa。b、载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 155mL/min 或小于 145mL/min。c、喷射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 50mL/min 或小于 45mL/min。d、调节流量表或压力表的调节旋钮,其显示压力或流量无变化。(2)电炉温度应在 675 度至 685 度,冷凝器温度应在 0 度至 1 度之间,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正常运行判别:a、仪器面板上出现红灯警示。b、仪器工作状况显示界面中原有的“OK”

45、/“正常 ”部分或全部变为“NG”/“不正常”。(3)加湿器内水位应正常。不正常运行判别:加湿器中水位超过上刻度线或低于下刻度线。(4)B 型卤素洗涤器应处于正常状态。不正常运行判别:a、在仪器工作中, B 型卤素洗涤器中无气泡。b、B 型卤素洗涤器中液体有颜色。c、B 型卤素洗涤器中合金网上有锈迹。(5)冷凝水筒应处于正常状态不正常运行判别:a、向冷凝水筒的水位低于冷凝水筒侧面溢出口 2cm 以上。b、冷凝水管折曲。(6)检测器应处于正常状态不正常运行判别:标液校正曲线峰面积大于 34000 或小于 22000。(7)查看化学需氧量(CODCr)与总有机碳(TOC)相关性比值,其比值一般大于

46、 2。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4.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样品水流量正常。 28 不正常运行判别: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d、样品水流量小于L/min 或大于L/min;e、目测水样中含有泡沫或很大的垃圾。8.4.2 试剂单元试剂瓶中应有足量的蒸馏水。不正常运行判别:试剂瓶内无试剂;8.2.4 分析单元(1)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判别:a、仪器启动后无电机转动或电

47、磁阀分合的声响;b、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d、分析过程结束后无有废液排出。(2)核查仪器当前的转换系数(k 值)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备案一致。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5.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取样管路安装位置正确,管路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判别: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d、水样预处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8.5.2 试剂单元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充足,且在试剂使用有效期内。 29 不正常运行判别:

48、a、 试剂瓶内无试剂;b、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变色等现象;c、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8.5.3 测量单元仪器的测量单元,应能够准确,稳定测定水样水质浓度。(分光光度法:光源稳定,比色池洁净;滴定法:滴定均居,终点判断灵敏,可靠;电极法:电极性能稳定,电极探头无结晶,沉淀.)不正常运行判别:a、光源损坏,电极探头上存在结晶、沉淀;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d、比色池壁上附着大量固体污染物8.5.4 操作单元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不正常运行判别:a、仪器启动后内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b、仪

49、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c、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d、分析过程结束,未发现有废液排出。8.6 重金属离子自动监测仪8.6.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应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不正常运行判别:a、启动仪器时,取样泵不工作或无水样进入管路;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或采集的水样为内循环流动;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30 8.6.2 试剂单元仪器各试剂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正常运行判别:a、试剂瓶内无试剂或药剂不足;b、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等现象;c、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d、试剂放置顺序与试剂管路说明或标识顺序不一致8.6.3 消解单元消解单元应能够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不正常运行判别:、加热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不在仪器操作规定范围内;b、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8.6.4 操作单元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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