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能源集团防治冲击地压有关规定汇编二一二年四月目 录1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12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33山东能源集团加强冲击地压管理特别规定 201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规程、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
2、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2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
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
4、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3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 B 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第十五条 冲击地
5、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 井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逐 一 建 档 ,以 备 分 析 。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4(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三)地质构造:褶曲构
6、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三)煤层老顶为厚 5m 以上,抗压强度大于 70MPa 的坚硬岩层;(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八)煤炮剧烈、频繁;(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
7、要有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冲击危险。5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 42mm),钻孔深度不小于 7m,间距 为 35m(重点区域需加密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 kg;深度是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
8、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粉粒度变化等现象。(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 1 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点有冲击地压危险。表 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钻孔深度/煤层厚度 1.5 1.53 3钻粉率指数 1.5 23 3注:钻粉率指数= 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 5 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 电磁辐射仪对 冲击危险进行监测6
9、时,每隔 10m 布置 1 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 2 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较快,或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第四章 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
10、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 2 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 3.5 倍采高。(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7(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
11、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
12、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8中圈外。第五章 掘进和回采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 3.5 倍巷道高度 (或回采高度) 。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 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 30m(机掘 50m)时,必
13、须 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第二十八条 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 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必须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留9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
14、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 150m。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 的原则,按照 “监测落实防冲措施 效果检验再治理” 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 患。第三十五条 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三十六条 解危主要采用钻孔
15、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特殊情况。(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10表 2 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孔径与间距采放厚度 钻孔深度75mm 90mm 110mm3m 10m35m 15m58m 20m3 孔一组/3m2 3m 3 5m8m 需专门设计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
16、项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11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
17、确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 150m 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 150m 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五)限
18、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12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
19、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1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规范冲击地压管理,是矿井有序开展各项防冲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监测装备性能、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提高预测预报水平 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提升矿井防冲理念、全面贯彻
20、落实各项防冲制度和措施、提高矿井防冲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规范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健全综合保障体系和实行冲击地压日常管理的程序化运作,进一步规范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矿井冲击地压综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二、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体系矿井应建立健全由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一)建立健全由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防冲管理部门和专职施工队、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管理组织保障体系。明确防冲管理部门作为矿井冲击地压管理的综合组织协调部 门,赋予其在防冲专业管理方面相应的组织、
21、协调权。防冲管理部门在矿长和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14作,统一组织协调生产、技术、安全、物资供应、教育培训等部门的防冲管理工作。设立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领导并负责防冲管理 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和完善由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组成的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包括防冲工作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防冲工作矿长办公会议制度、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防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 制度、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防冲资料分析制度、冲击地压预 测预报制度、防冲信息报送及发布更新制度、防冲教育培训制度、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归档制
22、度等组 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以矿井正式文件发布, 在全矿范围内实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与防冲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职权、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各工种操作规程要明确与冲击地压管理相关的岗位人员在进行工作或操作时应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制定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 操作 规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紧密 联 系矿井冲击地 压管理实际,内容具体,表述规范,责任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应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 操作 规程之间应 相互呼应,实现无缝隙衔接,并且随着矿井15
23、冲击 地压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 的应用等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三)建立健全由防冲技术管理、技术手段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组成的防冲管理技术保障体系。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防冲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 对防冲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保障作用,密切关注预测预报技术手段和装备的最新动态,积极引进和应用最先进的监测 装 备和监测手段,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实现装备和监测手段现代化。成立防冲技术资料分析小组,每天对煤粉量监测、微震监测、电磁辐射监测、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各种技术资料进行
24、系统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置安排。鼓励科技创新,成立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加强对本矿井 冲击地压发生 规律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不断地用于改进和提高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加强与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在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冲击地压防治方法研究等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积极与冲击地压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交流与沟通,互相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选聘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专家技术支撑组, 承担矿井阶段性防冲指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16(四)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综合防治资金保障体系。矿井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防冲管理的各项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应根据五年防冲
25、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充分预算防冲资金,并列入矿井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矿井应保证防冲教育培训、防冲课题攻关、防冲技术支持和技术改革创新奖励等方面的资金。(五)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管理信息保障体系。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表,及时记录、统计一般冲击地压、破坏性冲击地压和冲击地压事故并按规定向上级汇报。具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与相邻矿井建立防冲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互通信息,避免相互间的釆动 影响诱发冲击地压事故。(六)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防冲培训、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和管 理人员培训的全方位防冲教育和培训保障体系。防冲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可以通过
26、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者通过外派学习、专家讲座等其它方式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全员防冲培训应包括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前兆、主要危害方式、主要预防方法、主要防治措施、目前矿井受冲击威胁的区域等防冲基本知识培训和冲击地压灾害处理、灾害应急演 练等防冲基本技能培训。全员培训可以结合岗前培训、作业规程学习、区队和班组安全教育、矿井安全专题教育等形17式灵活开展。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应针对特定的岗位特点,把应知应会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是让矿井所有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从宏 观上全面了解和掌握矿井防冲管理的总体状况,建立起全局观念, 实现良好的工作互动和协调、配合。培训的重点是
27、国内外先进的防冲理念和防冲技术及手段、矿井中长期规划、矿井开拓布局和年度生产接续计划、矿井防冲规划、矿井防冲设计、矿井防冲预测预报、矿井主要解危措施及效果检验、应急管理等。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冲击地压灾害的主要发生和危害形式、本矿内冲击灾害发生的一般规律、主要灾害区域、主要解危方法、解危工程质量标准、应急情况下的撤人路线等。(七)建立健全完备的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各部门落实矿井各项防冲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建立完备的问题(隐患)整改闭合机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建立问题(隐患)分析制度,认
28、真分析和总结发生问题(隐患)的主要环节和主要原因,并据此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用制度的形式从源头上预防问题(隐患)的重复发生。制定防冲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和培养途径。拓展培养途径,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制定专18业人才考核、奖励办法,激发防冲管理专业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三、实施程序化日常管理制定完整、规范、运转有效且涵盖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过 程所有工作环节 、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的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按照工作流程(流程图)开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冲击地压日常管理的程序化运作。矿井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由防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29、经矿井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矿长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在全矿井范围内实施。制定工作流程(流程图),应紧密联系矿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 实际 ,结合矿井冲 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充分听取矿井相关职能部门和矿井各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和吸收其它矿井先进的管理经验。工作流程(流程图)应全面、科学、规范和易于操作, 与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实现协调统一。流程图应按照管理层次、部门分工、岗位职责分别制定,并涵盖矿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应清晰地反映在流程图中。工作流程(流程图)应实现与集团公司(
30、或上级主管部门) 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衔接。 四、加强业务指导 各煤矿企业集团要提高认识,着眼全局,结合贯彻落实国19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规范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纳入集团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和指导煤矿全面规范和提高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各项工作。五、强化监管监察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煤矿规范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重点围绕煤矿建立健全综合保障机制和实施程序化日常管理开展监管监察,确保规范工作的全面落实。20山东能源集团加强冲击地压管理特别规定为强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
31、能源集团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特制订如下特别规定:1.强化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领导。矿井必须成立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人,负责防冲技术管理工作;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工作直接负责,负责防冲措施的落实。2.设立防冲机构,配齐人员。各矿业集团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至少配备 1 名专职防冲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3.配备防冲
32、装备。矿井应配备微震监测系统、矿震监测系统、地音监测系统、工作面矿压在线监测系统、电磁辐射仪、煤21粉监测钻具、大孔径钻机钻具、高压注水设备及地质构造探测仪器等防冲装备。4.编制防冲规划。各矿业集团、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5.遵循防冲技术原则。严格按照冲击地压煤层开采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设计,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解放层,要合理设计、合理布局、合理开采顺序,正确处理采掘时空关系。6.落实防冲措施。严格执行煤层注水、坚硬顶板断顶卸压、大孔径钻孔卸压、放炮卸压、地面岩移观测、加强支护及“预测、治理、检验、防护”的 综合防冲措施。7.
33、实施危险性评价与专家论证。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岩层进行采掘活动之前,必须采用地质动力区划分析法进行区划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冲击地压影响因素和冲击危险性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冲措施;在孤岛开采、各类煤柱回收、条带开采等高应力区进行采掘活动前,应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以确保实现安全开采。8.加强防冲安全技术培训。各矿业集团、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229.强化对防冲工作的监督监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10. 本规定适用于 :能源集团所属具有冲 击地压危险和采深超过 800 米的矿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