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次告知制度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二、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有:(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二)申
2、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五)其他有关事项。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2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七、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八、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九、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十、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