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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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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35 号) 、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第三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

2、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第五条 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 2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水利水保、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和工程建设检查指导;省水利厅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和年度验收工作,并协助水利部、财政部做

3、好绩效考核工作。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每五年一期。前期工作阶段划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两个阶段。第八条 规划阶段分为省级实施规划和县级实施规划。省级五年实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和要求编制,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范围落实到项目县、项目区,并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审批。项目县根据省级五年实施规划,编制县级五年实施规划,明确建设任务、范围,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小流域(片) ,报省水 3 利厅、财政厅联合审批。第九条【项目县、项目区选择】 项目县由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确定。根据国家要求,项目区选择条件如下:(一)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

4、生态环境脆弱。(二)每个项目县项目区数量不超过 3 个。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50 平方公里且集中连片。(三)项目区乡镇和村领导班子重视、群众要求迫切,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不得与其他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叠。 第十条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依据五年实施规划确定的项目区及其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以小流域(片)为单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应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相结合,并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规划设计或水土保

5、持方案编制资质,依据水土保持有关标准、规 4 范要求编制。第十二条 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批复。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储备制度,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每个县每年项目储备不少于 2 条小流域(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于 11 月底前按程序上报。项目安排从储备库中选取。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要求和五年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县任务完成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县年度治理任务。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自收到水利部下达治理任务后 15 日内,将治理任务下达至市级水

6、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在 15 日内下达至项目县。年度治理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第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年度验收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县和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对工程质量好、进度快、 5 资金到位及时、自筹能力强、建后管护到位的项目县调增补助资金;对工作严重滞后、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不规范、工程质量差、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治理成果遭到严重破坏、不能通过年度验收的项目县,调减或暂停补助资金。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7、负总责。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科研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由项目区受益群众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不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材料采购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5232011 )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 3362006)。 6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或者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监理

8、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控制。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责任主体应以适当方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群众投劳、管护责任等。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组织受益区群众落实投工投劳承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计量。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监测和科技推广工作。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结合工程实施开展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工程建设成效;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程监测。第二十四条 工程年度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

9、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和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五条 市县水利水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程实施有关信息及统计报表。 7 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于每月 25日前,将月工程进度上报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经汇总后于 26 前上报省水利厅。各设区市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将全市及各县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水利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任务及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建设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典型实例、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并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县级水

10、利水保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工程监理、监测资料,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资料,工程验收资料,预防监督资料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检查、总结、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由于项目设计与实施间隔较长导致项目区基础条件或者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 8 更的,如果属于项目区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报省水利

11、厅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建设地点,不降低项目质量和效益,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在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批准。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投入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受益区群众投劳等。各地要创新治理开发机制,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晰工程产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投入为辅。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70%,不足部分由省、市、县财政、乡村集体或群众自筹解决。第三十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

12、设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区内的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沟道工程、水保林、经果林、种草等项目补助支出,包括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及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等。 9 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监测、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资金报账凭据: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阶段验收报告或年度验收报告、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始单据、工程款支付证书、报账申请单等。第三十二条 报账程序(一)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可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二) 工程全部或阶段完工后

13、,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工程自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验收意见。(三) 工程施工(供货)单位凭验收意见、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和有关报账凭据,经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10 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在县级自验基础上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检查验收制度。第三十五条 县级自验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

14、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验收,填写验收表,绘制验收图。验收结果由参加验收的相关部门代表、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县级自验完成后,及时按程序向省水利厅申请年度验收。第三十六条 年度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有关验收规范进行。年度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当年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验收:(一) 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二) 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 随意变更任务计划或建设内容的;(四) 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违反有关政策和 11 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县级需准备以下年度验收材料:(一) 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建设自验报告(附县级自验表、竣工图;)(二)工程监理、监测报告;(三)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以及相应批复文件资料;(四)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六)工程建设其它相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工程五年规划实施期满后按财政部、水利部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每年完成的工程绩效考核按水利部规定执行或结合年度验收同时进行。 12 13 河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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