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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6347504 上传时间:2019-04-09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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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章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 概念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 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条件 一个自然人投资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相同点 登记性:经过登记取得经营资格,获取营业执照 个人

2、性:经营财产为个人所有,经营活动由个人主宰 无限性:对经营形成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同点 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可请1-2名帮工带3-5名学徒(7人以下),不得雇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资本家可雇工 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宽松,而个人独资企业较为严格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组织体 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视经营情况而定,而个人独资企业以设立申报财产决定 个体工商户没有财务制度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依会计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直接清偿债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或解散时才用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在企业解散五年内未主张清偿则该

3、债权消灭,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同点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两者都必须经过登记取得经营资格 两者都是经营组织体 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完全主持经营体的经营管理 不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依公司法设立,出资人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在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前提下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出资额度法律没有特别限定,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

4、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而且成立前须一次缴清 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而一人公司依法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公司须依法缴纳,第二节 合伙企业 概述(合伙企业法【2006-8-27】修订) 概念 合伙:是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赢利、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经营组织体,经营实体相对稳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内部关系由协议约定)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

5、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 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经营实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都可代表合伙对外开展业务,对其他合伙人的合伙行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自己的名称、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补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相同点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

6、产法破产 不同点 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部管理机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论是出资人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管理,由出资人个人决断;而合伙企业不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经营中的重大事项都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决策。 投资权益转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通过全部转让企业撤回投资;而合伙企业可通过退伙的方式将投资权益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而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在 具体承担责任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

7、限责任。,合伙在理论上的分类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登记的合伙与非登记的合伙,合伙企业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企业财产全部由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商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劳

8、务出资(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议中载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利于壮大和异地发展,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特殊在分别执业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仅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先由企业对外担责再由该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类企业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保险,有限合伙

9、企业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身份可经全体同意转换) 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的一种风险投资方式,使资本与智力有效结合,拥有财力的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为普通合伙人,建立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设立条件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人分或担全部利润和亏损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负补交义务,并担违约责任) 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

10、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企业,表见代理外 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关联交易和份额出质禁止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无须他人同意,只须提前30日通知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以其份额或取回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企业设立前,出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 企业设立后,合伙人可据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增加出资或接受新入伙 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经营积累财产) 分配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共有) 来源:营业收入、购置或受赠财产、获得的赔偿、知识产权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11、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抽象权利:不得任意处分份额;不得就份额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不得就份额主张对合伙财产特定部分的排他性支配权(份额与财产分离)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3、利益分配权 义务:1、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分担(不得对抗善意

12、第三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义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报告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与本企

13、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进行关联交易);3、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4、严格履责义务。有限合伙人不受同业竞争禁止和关联交易禁止以及份额出质禁止的限制;其转让份额也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须提前30日通知。 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1、全体执行;2、指定代表执行(重大事项如不动产处分、名称改变、权利转让、变更登记、担保、聘任等除外);3、分别执行;4、聘任执行(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对外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首先是企业的财产,当不足时,延及合伙人个人财产 合伙人的

14、无限连带责任指:1、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2、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3、是无限责任,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责任;4、是一种对外责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 合伙人的双重身份:以合伙企业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企业债务,以个人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当两种债务并存时,引发优先清偿顺序问题 债务并存时清偿顺序原则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不足时) 个人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人个人债务(不足时) 双重优先原则(英美法系判例法原则):强调有余,即清偿完企业债务的企业剩余财产,应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清偿完个人债务的个人剩余财产,应用来清偿企业债

15、务。 合伙人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合伙人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第三节 上市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含证券法内容 概念与特征 上市公司是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而其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特征 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方式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 其股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 公司法对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别规定 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 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16、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实行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董事与会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决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 股票经核准已公开发行,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35%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为公司股本总额10%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所可

17、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分布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上市条件 未公开财务状况,或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可能误导 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暂停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条件 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不能恢复 财务状况不公开或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拒绝纠正 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股票退市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减少证监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上市公司收购 概述 概念 指投资者以要约或协议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18、的股份或相关证券(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以达到控制或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首先是一种证券购买行为,但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不仅为获得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主要是通过证券买卖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管理或兼并(证券买卖是手段,控制是目的) 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人为收购人、收购方、收购公司、进攻公司;作为收购对象的公司是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防御公司 特征 收购方是不特定证券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法人、自然人都可),实践中以持有上市公司5%的上市流通股为有收购意向的推定,须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则(大量持股报告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既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

19、收购行为,也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收购行为 收购的对象为目标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上市股票) 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兼并目标公司,但收购并不以合并或兼并为必要,收购人只有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即为收购完成(控股标准:美5%;日、加10%;港35%;英30%),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收购手段:通过交易所收购与场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是否自愿: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30%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目的:控股收购与兼并收购 收购数量: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 双方关系: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以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与合作为条件,否则会引发反收购,如诉诸反垄断法、发行新股增大收购成本、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等) 支付方式

20、: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本公司新股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混合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7.31规定,可用现金、证券及两者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杠杆收购与非杠杆收购:是否以目标公司资产来支付收购资金 收购原则 平等对待:收购要约对所有股东公开;收购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1、当收购方收购致被收购方不具备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时,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方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2、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继续收购时,应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收购期限不少于

21、30日不超过60日,收购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方不得撤销其要约;3、收购方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信息公开:1、持股披露(5%的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受让非流通股达到5%无须履行此义务;2、收购要约公告,要约收购制度 要约收购的程序 发出收购要约:1、当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除外);2、只能通过收购要约完成收购,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秘密收购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3、收购要约采用自由原则,收购人自由选择发出要约的时间,确定要约的主要内容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

22、约前,应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公告收购要约:报送15日内公告,30-60日,不得撤回 对收购要约的承诺:个别股东的预承诺并不使合同成立。只有个别股份之和达到预定收购数额时合同成立 要约收购的后果 目标公司丧失上市资格:被收购75%,终止上市交易 变更目标公司的企业形式:股权结构变化致形式变化 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财产:终止上市的,仍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完成,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解散丧失主体资格,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协议收购制度 定义: 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

23、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份的收购达成的协议,进行股份转让,以期实现控股目的 特征 相对要约收购较为隐蔽 对目标公司股东可区别对待 收购期间法律未作规定 协议收购可与其它收购方式同时进行: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形式和方式买卖 程序 协议收购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达成收购协议:协议达成3日内应将协议书面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履行收购协议:协议履行前将收购协议公告,否则不得履行收购协议,上市公司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包装上市 上市目的:融资或圈钱 包装的主要手段-财务造假 错误的报表:利用会计准则漏洞进行调账;提前确认收入

24、手法:一是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四是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美化业绩。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提前确认收入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房地产企业,往往将预收账款作销售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等。以工程收入为例,按规定工程收入应按进度确认收入,多确认工程进度将导致多确认利润。还可以延后确认收入(递延收入)。 粉饰报表:在经济事实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某种非正常的会计手段进行歪曲反映,产生误导信息。主要是为了保持企业高成长的形象,在现有收入基础上把企业利润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进行调配; 捏造收入:虚构经营行为或者有目的制造非正常交易如关联交易,从而影

25、响企业会计业绩。纯粹的虚构业务的舞弊行为,收入本身就不存在。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潜亏挂账 : 当前上市公司账面资产很多为不良资产,为了挤出水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但很多上市公司减值准备未提足,这里面原因复杂,当初改组上市时,基于包装的需要,虚增了一块资产,可能挂在应收款项上,也可能虚增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些投资项目根本就是虚的或为不良资产,但也挂在账上。上市以后,因原主业不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就急剧减值,但上市公司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另外,上市后继续包装,造成多项资产尤其是应收款项虚增。这些账面不良

26、资产带来的潜亏金额往往很大。 资产重组创造利润 : 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便是资产重组。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秘诀便在于资产重组。 通过不等价的资产置换,为上市公司输送利润,目前仍然是利润操纵的主要手法之一,虽然因“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不能计入利润”新规定而受限制,但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非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方式为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伎俩一:为达到直接融资目的,包装利润上市,如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欺诈上市的违规行为。 伎俩二:配股前操纵净利润,如福建三农、裹阳轴承、燃气股份三家公司均在2000年3月刚实施配股,转眼公布中

27、报时竟然成了亏损公司。 伎俩三:上市公司为配合二级市场上庄家炒作而操纵利润,如“中科系惨剧”的中科创业,中科创业的前身康达尔在重组前早已烂掉,为配合二级市场庄家炒作而包装利润。导致企业财务虚数“黑洞”巨大。 伎俩四:大股东虚假出资。如ST金马,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大股东虚假出资直至上市公司亏损累累,5年之后才得以知暴露。 伎俩五:上市公司欺瞒中小股东,虚假披露公司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开的 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认识和了解上市公司的惟一途径。但是,近年被查出的上市公司未 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红光实业1998年11月被揭出虚假出资案,同时被曝光该公司有一系列隐瞒中小

28、股东的行为。伎俩六:二级市场上机构故弄玄虚,以假行情诱骗中小投资者上套,如中科创业上演的 跳水惨剧,说明曾经有过的疯涨并不是对投资价值的挖掘,而是庄家投机绘出的假行情。成交量的放大全是假的,只是庄家为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所进行的对倒,最终把老百姓给套牢。,国家许可的造假及导致的恶果 公司上市是公司获得直接融资的便利途径。国家从2000年、2001年起,为解决国企融资难题,推行国企改制,即允许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剥离不良资产,整合优良资产整体上市融资,以致于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90%以上都是经国企改制而成的。整合本身就是一种包装,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包装上市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为能上市融

29、资粉饰自己不惜造假获得上市资格,使造假包装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企)的一种常态。 管制目标存在利益冲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冲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实现管制者利益的目标,而偏离另外一些目标:发行配额与市场监管冲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股票的充分流通冲突;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与投资者保护冲突。 监管、执法机构及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力都缺少应有的重视,甚至漠视他们的利益。相反却将机构利益、官僚机构利益等同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它们发生冲突时,往往保护后者而牺牲前者。 案例:四川长虹十年虚增50亿销售收入;五粮液虚增利润瞒报损失逃税10亿、中兴公司财务造假 最新案例:作

30、为首批创业板公司,网宿科技于2009年10月上市,通过IPO公司共募得资金5。52亿元,超募30956亿元。仅仅四个月后,2010年3月底网宿科技披露的年报其业绩为此前披露年报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倒数第一,由此引发了对其主营业务的反思以及“涉嫌粉饰业绩造假上市”的质疑。 洪良国际2009年12月香港上市,涉嫌包装上市,2010年3月30日近10亿IPO筹资被香港联交所冻结。,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一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透过把资产注入一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借壳上市

31、的一般做法: 第一步,集团公司先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 第二步,通过上市公司大比例的配股筹集资金,将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 第三步,再通过配股将集团公司的非重点项目注入进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实现途径:要实现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必须首先要选择壳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融资能力及发展计划。选择规模适宜的壳公司,壳公司要具备一定的质量,不能具有太多的债务和不良债权,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接下来,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取得相对控股地位,要考虑壳公司的股本结构,只要达到控股地位就算并购成功。其具体形式可有两种: 通过现金收购,这样可节省大量时间,智能软件集团

32、即采用这种方式借壳上市,借壳完成后很快进入角色,形成良好的市场反映。 完全通过资产或股权置换,控制股东改组董事会,实现“壳”的清理和重组合并,容易使壳公司的资产、质量和业绩迅速发生变化,很快实现效果。,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受所有制限制无法直接上市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也是民营企业在直接上市无望下的无奈选择。 买壳上市方法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

33、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据统计,在场外收购方式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三种方式为国有股转让(40%)、法人股转让(40%)和收购控股股东(12%)。其中国资局、政府部门控股的企业买壳上市动作最多。另外,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涉足买壳上市的现象日益增多。 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

34、换。 将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卖给关联公司,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壳公司,提高壳公司的业绩,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实现融资目的。 最后是价款支付。 目前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债权支付、混合支付、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方式。前三种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现金支付对于买壳公司是一笔较大的负担,一次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很难。所以目前多采用资产置换支付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选择收购目标(壳)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是所处行业不景气。尤其是纺织业、冶金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农业等行业,行业大多没有增长前景,股权原持有人和主管政府部门也愿意转让和批准。 其次是股本规模

35、较小。小盘股具有收购成本低、股本扩张能力强等优势。特别是流通盘小,易于二级市场炒作,获利机会较大。然后是股权相对集中。由于二级市场收购成本较高,而且目标公司较少,因此大都采取股权协议转让方式。股权相对集中易于协议转让,而且保密性好,从而为二级市场的炒作创造条件。 最后是目标公司有配股资格。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有连续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最低为6%)时,才有配股资格。买壳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配股融资,如果失去配股资格,也就没有买壳上市的必要了。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就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借壳买

36、壳的典型案例 强生集团“母”借“子”壳:强生集团由上海出租汽车公司改制而成,拥有较大的优质资产和投资项目,强生集团充分利用控股的上市子公司浦东强生的“壳”资源,通过三次配股集资,先后将集团下属的第二和第五分公司注入到浦东强生之中,从而完成了集团借壳上市的目的。 海通证券借壳都市股份于2007年6月成功,成为2006年以来风起云涌劵商借壳首个成功案例 广发证券作为劵商借壳开路先锋借壳延边公路历时三年于2010年2月12日终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广发证券前总裁董正清为此于2009年1月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泄露交易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管理层收购(MBO) MBO(Management

37、Buy-Outs)即“管理者收购”的缩写。经济学者给MBO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是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 MBO最大的魅力在于能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这也是中国MBO最具鲜明的特色。 国内进行MBO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国企产权体制改革 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

38、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 三是帮助国有资本从非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 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实施MBO的企业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间; 其次,企业处于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如家电和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企业; 第三点是企业要有优秀的管理层团队,这也是MBO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MBO模式: 经营层收购股东的公司 经营层收购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 经营层收购母公司下属的业务部门 经营层收购母公司,MBO引发问题 MBO是我国国有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引进探索的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方式。从实行之日起,一些经济学家就

39、从未停止过对这种方式的质疑。一些专家认为,在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角色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大规模实行管理层持股容易给企业带来五大风险:一是定价环节中的风险,例如行政干预,协议转让等;二是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的风险,例如,先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三是收购者融资渠道不明的风险,拿国有银行的钱购买国有企业;四是运作风险;五是收购主体合法性不能保证的风险。应当立即停止。 MBO在中国国企产权改革中受到置疑有几个原因:首先,MBO在国外的使用得不多,比如在美国只有1%的企业实施了MBO,而国内部分学者在对MBO不是很了解,大力鼓吹这种方式 ;其次,MBO变成了MBI;再次,地方政府以某种条件做交易,对国有资产没

40、有按程序进行核价,也没有引入公平竞价的机制就低价把国企出售给私人 。 在西方国家,股票是全流通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溢价收回。现在国内的MBO是用银行的钱收购国家的资产 ,这和国外做法非常不同。而且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不是全流通的。真正意义上的MBO应该是溢价收购在外的股份,即Management Buy Out (MBO),国内的做法是收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成了MBI (Management Buy In)了,而且还自己制订价格 ,这样的MBO极有可能被当作一个掠夺国有资产的最便捷方法来使用。 典型案例:2009年9月28日,新浪宣布,以新浪CEO曹国伟为首的新浪管理层,将以约1.8亿美元的价格,购入新浪约560万普通股,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此举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首例MBO 2004年“郎顾之争”与MBO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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