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诉讼,学习目标: 1、了解仲裁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2、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 3、掌握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执行、仲裁的无效与撤销、经济诉讼的管辖及审判程序; 4、能够运用仲裁法和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处理日常经济纠纷中发生的问题。,第一节 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2、经济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
2、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活动。 3、仲裁法是专门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仲裁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涉及的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及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它包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内容。,国内仲裁: 是国家内部的制度,以解决国内的经济、贸易、劳动纠纷。 涉外仲裁:
3、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用来解决涉外经济交往和海事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争议。,4、仲裁的分类:,5、仲裁的特点,(1)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机关。 (2)自治性,是否运用仲裁方式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自己决定。涉外经济仲裁中,当事人还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使用的语言及适用的法律。 (3)执行裁决的强制性,一旦裁决生效,就具有与法院裁决相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否则,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在裁决中,除仲裁员不一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可以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之外。还可以同调解结合起来。 (
4、5)快捷性、经济性,此外仲裁可以避免繁琐的程序,加上仲裁员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这就加快了解决争议的速度、降低了费用。 (6)保密性,不公开进行。,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诸多权利的集中体现。自愿原则在仲裁中体现为: 1、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即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
5、以由当事人约定。 4、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由仲裁解决。 5、仲裁庭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二)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程序都充分的体现了仲裁独立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四)回避原则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时,如果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与该案结果有利害
6、关系或有其他牵连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回避,退出案件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五)仲裁不公开进行原则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不能在有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场合公开进行,也不能将仲裁过程向新闻界公开。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公开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以公开进行。但是,如果仲
7、裁机构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纠纷,也不能公开仲裁。,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六)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对纠纷的仲裁只进行一次,仲裁裁决作出即为终局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对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用于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 3、一裁终局制度:
8、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司法监督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必要监督的制度。,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三、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建筑工程、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9、。 2、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3、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纠纷。 4、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5、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6、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侵权纠纷。,劳动争议 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另行规定。,四、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申请仲裁的重要依据,
10、也是仲裁委员会取得对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用各种不同的书面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式形成的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要求: 1、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内容合法 4、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合法,协议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有明确的提请仲裁的语言文字写在条款或协议中; 2、合乎法律规定的仲裁事项(限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即仲裁机构能进行仲裁的
11、事由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
12、件,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当纠纷发生后,必须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就同一纠纷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
13、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基于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 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失效;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失效; (3)附
14、限期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失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2排除了法院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3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4是进行仲裁应适用的程序规则的依据 5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效力:实行一次仲裁但不终局的制度 除外: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
15、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向法院起诉时限:15日内,(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五、仲裁的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 国内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的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人民法院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
16、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五、仲裁的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二)涉外仲裁委员会 由主任1 人,副主任和仲裁员若干人组成,均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具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担任。 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三)仲裁协会国家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协会。该协会是社团法人,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指定。中国仲裁协会根据其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六、仲裁
17、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二) 仲裁庭的组成 (三) 开庭和裁决 (四) 裁决的撤消 (五) 裁决的执行,六、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审查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受理,不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预付规定的仲裁费。,六、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18、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六、仲裁程序,(二)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所提交仲裁的案件的组织,它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具体是由3名仲裁员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的产生,可以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
19、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合议仲裁庭 (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六、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前的准备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被申请人答辩保全措施选定仲裁员*收集、提供证据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六、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 2、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
20、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六、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 3、仲裁审理程序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将开庭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3)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名单。 (4)申请人陈述案情,被申请人答辩,陈述案情,再由仲裁庭提问,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5)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应在笔
21、录上签名或盖章。 (6)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开庭审理的另一种方式是书面审理,对争议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否则,不得书面审理。,六、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 4、裁决 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
22、委员会的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六、仲裁程序,(四)仲裁裁决的撤销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包括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
23、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裁决有效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六、仲裁程序,(四)仲裁裁决撤销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成立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裁定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
24、月内裁定驳回申请,审查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 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 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六、仲裁程序,(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的,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半年,均从裁决决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日起计算。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
25、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六、仲裁程序,(六)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制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不予执行。,涉外经济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的一项制度。 我国涉外仲裁的原则
26、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独立自主的原则 2、平等公正的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涉外经济仲裁,国际条约 仲裁法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七、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二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经济纠纷案件包括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两个部分。 经济诉讼是一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把经济纠纷提
27、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解决方式。,一、经济诉讼概述,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经济诉讼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形式审判权来主持进行的,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其作出的最终裁判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诉讼是法律效力最高、权威最高的解决经济纠纷最终的手段和方法。 经济诉讼在程序方面适用的法律,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受理经济诉讼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各专门法院。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经济审判庭。此外,除军事法院外的各专门法
28、院受理自己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十类: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5)经济损害赔偿案件; (6)工业产权方面的行政纠纷案件; (7)企业破产案件; (8)专利纠纷案件; (9)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和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经济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
29、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的标准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重大复杂以及对社会影响的大小来确定。,三、经济诉讼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具体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30、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一审案件。,三、经济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具体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也叫普通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其采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被告所在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地或居所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三、经济诉讼管辖,(二)地域
31、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在特殊地域管辖中有管辖权的法院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济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
32、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济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
33、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仅限于合同纠纷; 第二,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约定管辖; 第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当事人只可以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 第五,选择必须是确定、单一的,否则协议无效; 第六,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经济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下列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
34、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济诉讼管辖,(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经济诉讼管辖,(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
35、进行保护的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导致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但是,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
36、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四、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
37、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四、诉讼时效,我国审理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程序的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
38、审制。 (一)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普通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五、主要的审
39、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2)开庭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3个以上的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五、主要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
40、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分阶段进行。具体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和裁定。在法庭辩论之后判决之前,对能够调解的案件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法院盖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与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41、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五、主要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
42、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五、主要的审判程序,(二)第二审程序 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由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转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五、主要的审判
43、程序,(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
44、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五、主要的审判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 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45、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五、主要的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审判监督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五、主要的审判程序,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
46、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审判监督程序 3、再审案件如何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此外,人民
47、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五、主要的审判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拒绝履行的,享有权利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六、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