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6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知识点】 1了解仲裁法的特点及经济诉讼的基本内容; 2理解并掌握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3理解并掌握经济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 【技能点】 能够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第一节 经济仲裁,一、 仲裁法概述 1仲裁和仲裁法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仲裁的特征 ( 1 )自愿性 ( 2 ) 专业性 ( 3
2、)灵活性 (4 ) 保密性 (5 )快捷性 ( 6) 经济性 (7 )独立性,3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仲裁法在我国原有法律对仲裁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和完善了如下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二、仲裁组织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3、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一是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二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三、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式形成的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的
4、内容和独立性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 .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机构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都规定仲裁机构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受诉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其业已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排斥起诉权获取仲裁权并限定仲裁范围排斥司法管辖权 仲裁协议的无效,
5、四、 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1)仲裁的申请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2)仲裁的受理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仲裁规则的送达和答辩 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
6、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被申请人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及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2仲裁的准备(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一种是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员。(2)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7、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3开庭和裁决(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
8、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 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 裁决的撤销(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9、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成立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裁定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裁定驳回申请,审查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 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 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5 裁决的执行(1)执行的条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将裁决书的内容付诸实现的
10、行为和程序。仲裁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主动执行的职权。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超出了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执行程序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
11、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五、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与国际仲裁简介1涉外仲裁的含义及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涉外因素包括:(1)争议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属于不同国家;(2)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者跨越国界;(3)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在国外,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在国外。在我国,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司的仲裁,称为涉外仲裁。涉港、澳、台
12、案件根据我国法律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仲裁法第7章的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其他有关规定。,2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国际性的民间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仲裁员则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中外人士中聘任。,3涉外仲裁的几项特别规
13、定(1)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2)涉外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由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3)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节 经济诉讼,一、 经济诉讼概述1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经济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解决经济争议的活动。2经济的受理机关我国受理经济诉讼案件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14、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二、 经济诉讼案件的受理1案件受理条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定核实,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起诉应予受理:(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需在诉讼时效内进行;(6)起诉手续完备,起诉书内容明确具体。,2案件受理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15、并通告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依法分别予以处理。3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1)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涉外或涉中国港、澳、台地区经济纠纷案件(4)农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企业破产案件(7)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三、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种。 1.
16、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理解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
17、件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泊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由救助地或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3)协议地域管辖 当事人也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18、反民事诉讼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地域管辖 专属地域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经济纠纷案件按专属管辖办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共同地域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
19、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立法上,级别管辖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应当从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方面来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其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4)
20、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两类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其管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合指定管辖的情况由两种: (1) 对案件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2)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
21、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 经济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起诉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其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起诉和受理 原告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并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采用书面形式,应提交起诉状和副本及有关证据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由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调查和调解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
22、据,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未达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凡公开审理的,应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审判长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
23、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在法庭辩论中,原、被告依次发言、答辩,在互相辩论。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大小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
24、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程序是因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而启动,所以又称上诉审。同时,一个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第二审作出的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当事人提交二审的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
25、和理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如下的处理: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由于适用第一审程序,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仍可以上诉。,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殊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1)由本院院长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由最高人民检
26、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由当事人申请(申诉),经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提出,并不能因申请再审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4执行程序 所谓执行程序,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经济纠纷案件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义务人应自动执行。如拒不执行,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的具体措施有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收入或银行、信用合作社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