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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6320222 上传时间:2019-04-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7.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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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国税发20102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防范纳税遵从风险,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的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分析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对税源与征管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的工作机制,并针对纳税遵从风险采取监控管理的系列活动。监控分析工作制度是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税源管理职能及协作的工作准则。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省级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应

2、成立监控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征管数据分析应用小组),组织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第四条监控分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制定监控分析工作制度和措施,部署和督导相关工作。第五条 监控分析工作小组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控分析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标体系的维护以及监控结果的发布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机构设在各级税务机关征管科技部门。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监控分析工作纵向互动机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监控分析工作战略规划和总体目标;

3、建立监控分析指标体系;下达全国性风险预警指标;确定分阶段风险监控方向,部署监控分析工作任务;建设监控分析工作应用系统,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和纳税遵从风险特征库;发布监控分析结果,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开展监控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对各地税务机关监控分析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与通报;负责回复下级税务机关反映的有关问题。省、市局负责制定本级监控分析工作规划和目标;根据上级发布的监控分析指标和数据,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征管状况监控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模型和纳税遵从风险特征库;发布监控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监控重点,下达风险处置任务,组织实施本地区监控分析工作的检查和考评;落实上级下达的监控分析工作任务并反馈有关情况。县局、分

4、局(所)和税收管理员负责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预警指标和风险处置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建立监控分析工作横向联动机制。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税收政策执行状况的监控分析工作;税种和专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税种管理、大企业税收、国际税收等监控分析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重点税源预警分析等监控分析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状况的监控分析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综合性征管、税源管理和科技手段等状况的监控分析,并承担监控分析工作统筹协调职责;税务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状况的监控

5、分析和以查促管工作。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监控分析所需数据的抽取、提供和数据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本条所称税种和专业管理部门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内设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务管理等部门。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监控分析工作时,需要基层落实、涉及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任务应通过工作小组整合,形成综合性工作任务,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下达;属于各税种或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由该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部门予以密切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监控分析工作任务与其他部门交叉的,由工作小组负责协调,不得重复下达。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建立

6、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体制、机制;规范、发挥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源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第四章指标设置第十条 监控分析工作通过设置监控分析指标实现。监控分析指标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监控分析工作需要分别提出,经所在部门(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工作小组整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发布。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负责对所提出的监控分析指标进行说明和解释。指标说明内容应包括监控分析指标名称、指向、口径、计算公式、数据来源、发布时限等。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监控分析指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和规范,形成标准化指标体系,提请各业务部门确认,报领导小组

7、审批后统一转交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实施数据抽取和技术支持。第十三条监控分析指标可结合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税源变化和征管措施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根据监控分析主题需要分期发布。第五章系统应用 第十四条省以上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集中条件,建设统一的监控分析应用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控分析,并实现各系统的信息共享。对能够固化的指标要固化到应用系统中并实现自动生成和逐级钻取,以提高监控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于暂时不能固化的,应创造条件,规定权限,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抽取分析使用。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需要在监控分析应用系统中实现的监控业务,应将相关业务需求提交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

8、行业务和技术实现论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系统予以实现。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监控分析应用系统由工作小组办公机构统一掌控使用。访问权限和访问接口标准由工作小组统一制定,系统所需设备资源和相关技术维护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使用。第十七条 各有关业务部门如需新增系统使用权限,应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工作小组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第六章结果应用第十八条监控分析结果要有效用于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各管理环节,形成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双向反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监控目标、

9、监控分析结果,结合实际,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国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对监控分析结果明显偏离全国或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要重点分析,及时查找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及时堵塞征管漏洞。第十九条监控分析结果实行按月分析、按季发布制度。发布时限为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应在每月 10 日以前将监控分析数据提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发布。第二十条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每月对职责范围内的监控分析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由工作小组汇总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对监控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监控分析工作小组要根据监控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结果。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监控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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