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办理程序一、 培训计划的编制为了保证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 10 月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下达下一年度申报出国(境)培训计划。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县区、本部门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组织填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和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于 10 月中旬将我市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报省政府批准立项。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在每
2、年的第一季度下达全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纳入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引进技术设备合同规定的除外),各县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和审批出国(境)培训项目。二、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批准项目的办理程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后,市外国专家局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的出国(境)培训计划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 2 -社会保障局和市直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派员单位,按照出国(境)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部门对派员单位准备的材料初审后,一式三份报
3、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审批类)的办 理 程 序 及报 批 材 料市 外 专 局 对 派 员 单 位 准 备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后 ,将如 下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并 附 电 子 版 (可 提 前 发 至 电 子 邮 箱)报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 1、报 送 审 批 类 出 国 (境 )培 训 项 目 公 函 ;2、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汇 总 表 (Excel 格 式 );3、出 国 (境 )培 训 项 目 、人 员 审 核 表 (一 式 四 份 ,人员 汇 总 表 每 页 加 盖 派 出 单 位 公 章 、市 外 专 局 或 省 直 主管
4、部 门 公 章 );4、山 东 省 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审 核 表 ;5、国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邀 请 函 原 件 及 中 文 翻 译 件(内 容 包 括 :被 邀 请 人 姓 名 、时 间 、目 的 、费 用 等 );6、国 (境 )外 培 训 日 程 安 排 原 件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需附 航 行 路 线 ,列 明 授 课 地 点 、授 课 人 及 授 课 内 容 );7、出 国 (境 )培 训 团 组 经 费 预 算 申 报 表 ;8、短 期 培 训 团 组 随 团 翻 译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9、国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资 助 或 收 费 情
5、 况 ,即 国 (境 )- 3 -外 承 办 机 构 报 价 ;10、组 团 通 知 (必 须 注 明 国 家 专 项 经 费 的 资 助 比 例 ,并 明 确 列 出 收 取 的 费 用 金 额 、开 户 行 、户 名 及 账 号 等内 容 ,项 目 单 位 不 得 委 托 无 隶 属 关 系 的 单 位 承 办 或 收费 );11、厅 局 级 干 部 出 国 (境 )培 训 需 提 供 省 区 市 、部 委局 负 责 人 的 批 示 ;12、年 龄 超 过 50 周 岁 以 上 者 ,应 提 供 医 院 体 检 证明 及 单 位 担 保 函 ;13、组 团 单 位 出 具 的 费 用 证
6、明 (须 证 明 资 助 比 例 ,并 注 明 资 助 以 外 费 用 来 源 );参 加 中 长 期 出 国 (境 )培 训 的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料 :(1)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BFT 考 试 高 级 合 格 证 明 ;(2)派 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同 意 承 担 其 出 国 (境 )费 用的 证 明 。以 下 四 项 报 批 材 料 由 市 外 专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留 存 备查 。1、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审 批 表 ;2、国 内 预 培 训 计 划 ;3、中 长 期 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与 派 出 单 位 签 订 的 协
7、议 书 ;- 4 -4、中 长 期 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的 体 检 证 明 。上 述 材 料 经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和 省 外 事 办 审 核 并 签 署意 见 后 ,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审 批 。派 员 单 位 接 到 国 家外 国 专 家 局 出 具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任 务 通 知 书 后 ,到省 外 事 办 申 办 出 国 任 务 确 认 件 等 相 关 手 续 。国 家 外 专 局 和 省 政 府 批 准 的 项 目 (审 核 类 )的 办理 程 序 及 报 批 材 料市 外 专 局 对 派 员 单 位 准 备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后
8、 ,将如 下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并 附 电 子 版 (可 提 前 发 至 电 子 邮 箱)报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 1、报 送 审 核 类 出 国 (境 )培 训 项 目 公 函 ;2、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汇 总 表 (Excel 格 式 );3、出 国 (境 )培 训 项 目 、人 员 审 核 表 (一 式 四 份 ,人 员 汇 总 表 每 页 加 盖 派 出 单 位 公 章 、市 外 专 局 或 省 直主 管 部 门 公 章 );4、山 东 省 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审 核 表 ;5、国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邀 请 函 原 件 及 中 文 翻 译
9、件(内 容 包 括 :被 邀 请 人 姓 名 、时 间 、目 的 、费 用 等 );6、国 (境 )外 培 训 日 程 安 排 原 件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需附 航 行 路 线 ,列 明 授 课 地 点 、授 课 人 及 授 课 内 容 );7、短 期 团 组 随 团 翻 译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 5 -8、国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资 助 或 收 费 情 况 ,即 国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报 价 ;9、组 团 通 知 (必 须 明 确 列 出 收 取 的 费 用 金 额 、开 户行 、户 名 及 账 号 等 内 容 ,项 目 单 位 不 得 委 托 无 隶 属 关
10、系 的 单 位 承 办 或 收 费 );10、厅 局 级 干 部 出 国 (境 )培 训 需 提 供 省 区 市 、部 委局 负 责 人 的 批 示 ;11、年 龄 超 过 50 周 岁 以 上 者 ,应 提 供 医 院 体 检 证明 及 单 位 担 保 函 ;12、境 外 接 待 渠 道 不 在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认 定 范 围内 的 ,提 供 渠 道 背 景 说 明 ;参 加 中 长 期 出 国 (境 )培 训 的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料 :(1)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BFT 考 试 高 级 合 格 证 明 ;(2)派 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同 意
11、承 担 其 出 国 (境 )费 用的 证 明 。以 下 三 项 报 批 材 料 由 市 外 专 局 和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审核 同 意 后 留 存 备 查 。1、国 内 预 培 训 计 划 ;2、中 长 期 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与 派 出 单 位 签 订 的 协议 书 ;3、中 长 期 出 国 (境 )培 训 人 员 的 体 检 证 明 。- 6 -上 述 材 料 经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和 省 外 事 办 审 核 并 签 署意 见 后 ,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审 核 。派 员 单 位 接 到 国 家外 国 专 家 局 出 具 的 出 国 (境 )培 训 审 核
12、 件 后 ,到 省 外事 办 申 办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等 相 关 手 续 。 在 报 批 材 料 审 核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问 题 ,将 根 据 存 在问 题 要 求 派 员 单 位 提 供 相 应 说 明 材 料 。三、我市人员随国家机关和省直部门赴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办理程序派员单位在接到国家机关和省直部门选派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和省直部门赴国(境)外培训团组的通知后,一式二份填写东营市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一式六份填写山东省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核表,连同组团通知、邀请函、培训日程、收费细目及出国(境)培训请示件(其中市直部门和单位的请示件主送机关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部门和
13、单位的请示件主送机关为县区政府办公室,分别由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县区外国专家局签署转呈办理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材料报市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报外事部门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四、出国培训成果跟踪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在回国 10 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和外事部门报送培训总结报告,报告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国(境)外渠道进行评估。出国(境)培- 7 -训人员须在回国 15 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要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在申报下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时,要向市外国专家办公室报送出国(境)培训成果。有推广价值或效果突出的成果要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