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山东省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应用.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6288457 上传时间:2019-04-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应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山东省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应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山东省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应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山东省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应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山东省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应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 年修正本)(2000 年 10月 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月 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0年12月 1日起施行 根据 2010年 9月 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2、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第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侵犯。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

3、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损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保证职工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九条

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绩显著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权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依法申请在国内外投资创办企业,从事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以外的各类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申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审批或者许可程序。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自主决定经营形式。可以依法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5、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也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承租、承包、参股、控股或者合作经营。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用工条件、时间、数量和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生产销售、利润分配、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贷款手续,提供所需的

6、金融服务。私营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市政工程项目等公益事业投资以及从事山区、海洋综合开发的,享受国家其他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第十八条 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除工

7、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或者吊销。第三章 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

8、员姓名。对未出示合法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交纳。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名目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强拉赞助、强迫募捐。不得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杂志。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付应交的出资额;(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9、使用权作价出资时,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四)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索贿、受贿、行贿;(二)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三)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擅自将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五)窃取、泄露本企业尚未公开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六)损毁企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二

10、十七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试、鉴定或者评审,颁发证书。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从业人员,可以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以申报从业所在地常住户口。第二十九条 省外人员来本省和省内异地投资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与本省当地的投资、经营者享受同等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投资、经营所在地常住户口,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已落户的,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1、。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应当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商务活动、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经聘用一年以上并在其从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办理了暂住证的人员申请出国(境)的,向从业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由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其内容涉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

1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登记注册、审查核准、审批、年检、收取税费、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时,非法提高标准、增设条件,或者采取推诿、拖延、阻挠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的;(二)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的;(三)非法暂扣或者吊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四)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产的;(五)违法向私营

1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的;(六)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名目,强行摊派、强拉赞助的,或者强制购买有价证券、强制订购书籍、报刊、杂志的;(七)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贿或者接受其贿赂的;(八)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以及干扰、破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借故推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0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期刊/会议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