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请销假制度一、全体机关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二、婚假、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参照本制度履行手续。三、机关人员因事临时外出,不足半天的,向办公室主任口头请假,机关人员请假一天的,写清请假时间、原因,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周一例会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准假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将请假条交机关考评人员;假满后,应及时在考评人员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对待。五、请病假、事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及时办理补销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六、工作人员实行考勤与绩效工资、年度考核挂钩制度:一个月内请假天数累计在 2 天以内(含 2 天)不影响正常工作,绩效工资可全额发放。一个月内请假天数累计在 2天以上,每天按绩效工资的 5扣除。婚假、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在规定天数之内不扣除绩效工资。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五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年度不予考核。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月绩效工资的 10%扣除;连续旷工 15 天以内,或累计旷工 20 天以上,报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七、领导请销假按有关规定办理。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