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校请销假制度第一条 请假和离岗外出范围1.干部职工因私事请假的范围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公休假、探亲假和产假等。2.干部职工因公事离岗外出的范围包括: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上报材料、争取资金及项目等。第二条 请假审批程序: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 1 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 2到 3 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47 天的由股室负责人、校分管领导分别审核报校主要领导审批。2.股室负责人请假 2 天以下的由校分管领导审批,3 天以上 7 天以下的,由校分管领导审核报校主要领导审批。3.校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按上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
2、手续。第三条 请销假和离岗外出的程序1.干部职工请假或离岗外出前,必须由本人写出假条或填写出差单,报相关领导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假满 3 天内到办公室销假上班,不交假条和不及时销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2.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写假条,按程序电话请假的,回单位后 3 天内到办公室完善补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3.干部职工需延长假期或在外时间的,须电话报告校主要领导同意,回单位后 3 天内到组织办完善补假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4.干部职工未经领导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外出或超期不续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第四条 假期时间规定及处罚办法1.干部职工本人结婚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死亡的,分别给予三天婚假和三天丧假,符合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符合婚育条件者,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其他假期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年度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作待岗处理。(1)旷工累计超过 15 天的;(2)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的;(3)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4)采用欺、哄、蒙、骗等手法骗取假期行为的。20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