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林造发2003177 号,国家林业局 2003 年 10 月 8 日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计算方法第四章 考评依据与评比办法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营造林生产管理,提高造林成效,确保营造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
2、局(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同)营造林质量的考核。返 回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三条 考核上一年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抚育、育苗生产等各项任务(简称“五项任务”,下同)的数量、质量、管理情况。第四条 数量指标五项任务完成数量均应达到计划的 100%,且其面积核实率达 100%。第五条 质量指标(一)人工(更新)造林。1、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 30%以上;2、苗木合格率达 95%以上;3、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达 30%以上;4、核实面积合格率达 95%以上;5、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达 95%以上。(二)飞播造林种子质量合格率达 85%以上。(三)封山育
3、林核实面积合格率达 95%以上。(四)成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达 95%以上。(五)育苗生产出圃苗木合格率达 95%以上。第六条 管理指标(一)宏观管理指标。1、设有营造林质量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2、已制定并颁布本辖区内有关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办法。(二)营造林管理指标。指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抚育等每项任务的以下管理指标。1、作业设计率达 100%;2、管护率达 100%;3、县级自检验收率达 100%;4、营造林建档率达 100%。返 回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计算方法第七条 根据考评内容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作业项目不全的单位,按比例增加所具有作业项目的计分值后再进
4、行评分。其评分标准如下:(一)数量指标 32 分。1、完成计划任务 16 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 4 分,飞播造林 3 分,封山育林 3 分,成林抚育3 分,育苗生产 3 分;2、面积核实率 16 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 4 分,飞播造林 3 分,封山育林 3 分,成林抚育 3分,育苗生产 3 分。(二)质量指标 50 分。1、人工(更新)造林(20 分)。(1)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 4 分;(2)苗木合格率 4 分;(3)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 3 分;(4)核实面积合格率 6 分;(5)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 3 分。2、飞播造林 8 分。3、封山育林 8 分。4、成林抚育 8 分。5、
5、育苗生产 6 分。(三)管理指标 18 分。1、宏观管理指标 2 分,每项各 1 分;2、营造林管理指标 16 分,其中作业设计率 4 分,管护率 4 分,县级自检验收率 4 分,营造林建档率 4 分。每个指标相应分值中,每项任务分别占 1 分。 第八条 计算方法(一)凡达标项,分别记满分;凡未达标项(数量指标除外),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未达标数量指标计算方法如下:1、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和面积核实率达到 90%以上(含 90%)的各项,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2、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或面积核实率未达到 90%以上(含 90%)的,则相应项不得分,且扣去 10 分。如有多项未达到,每项扣分
6、值不累加。(二)评分结果每项得分扣分。返 回第四章 考评依据与评比办法第九条 以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上一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的统计年报数、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和其它情况调查结果等为依据,进行考评。第十条 以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考核单位,实行一年一评比。第十一条 根据对各考核单位造林质量评价综合得分结果,予以排序。得分达 85 分(含 85 分)以上者,为“营造林质量合格单位”;得分 85 分以下者,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单位;在合格的单位中,位居前三位者,为该年度“全国营造林质量先进单位”。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年末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营造林质量考核情况通报全国。返 回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十三条 5 年内累计 3 次获“全国营造林质量先进单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将颁发“国家营造林质量奖”。同时,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工程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第十四条 5 年内累计 3 次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黄牌”警告;5 年内累计 4 次以上(含 4 次)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项目调控措施。第十五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酌情扣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返 回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