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 12月 12日 信息来源: 沈阳市总工会 总工发200220 号 2002 年 10月 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现将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工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工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一、呆账的确认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
2、管理的呆账。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二、呆账处理的原则(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三)对造成借款呆
3、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式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三)由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会办公室安排审计。(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财务处理。四、呆账的账务处理(一)工会财务部门根据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财务调整。(二)工会投资或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投资)借:投资基金,贷:投资(借款或暂付款)借:其他支出,贷:借出款或暂付款(三)核销的呆账,以后又重新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入账。其账务处理为:(收回现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收回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固定资金五、本办法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