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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6155564 上传时间:2019-03-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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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审计干部的作用,着力培养年轻审计干部,促进审计工作,更好地为绍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受聘担任本局审计实务导师的审计干部,对新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和新录用的审计干部,进行一定期间的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第三条 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培养熟悉审计业务,掌握审计方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年轻审计干部。第四条 审计实务导师须同时具备以下聘任条件:1、具有良

2、好的审计职业道德;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具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并且在审计部门连续从事审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在最近五个年度内,被评为审计能手三次以上;4、担任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3 年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6 年以上;或者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10 年以上;5、年龄低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3 年以上;6、获本单位 70%以上干部认可;7、获本单位 80%以上局领导同意。第五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程序:1、各处室推荐,或者本人自荐;2、法规(综合)处审核;3、征求本单位干部意见;4、局长办公会议

3、研究决定;5、颁发审计实务导师聘任证书;6、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导师的指导对象。第六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期。聘任期三年,聘任期满自动终止。聘任期间能够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计实务导师职责,并且愿意继续履行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连续聘任。第七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职责:1、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任务,对被指导的审计干部,进行审计实务“ 一对一 ”传、帮、带,结对指 导;2、指导被指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被指导干部在受指导期内,审计业务工作有重大过错的,导师应负连带指导责任(被指导干部拒绝接受导师指导和不接受导师正确指导意见的除外);3、不担任局领导职务的审计实务导师,参加相关的局长办公会议和审

4、计业务工作会议;4、接受局里安排的审计实务咨询任务;5、承担局里安排的审计科研课题任务;6、接受局里安排,对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业务工作方面的指导、检查和考评。第八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权利:1、提出选择、调换和中止被指导对象人员的建议;2、对被指导对象在指导期间的审计实务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以及提出延长或者缩短指导期的建议;3、检查被指导对象的业务工作;4、对被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和作出书面鉴定意见;5、对被指导对象提出的调换和中止指导建议,向组织作出申辩;6、接受审计实务导师继续教育;7、其他与履行审计实务导师职责相关的权利。第九条 受指导审计干部的对象和指导期:1、新

5、调入本单位担任审计业务处室(包括法规综合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计算机中心等,下同)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审计干部,指导期为 6 个月。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或者是从其他审计机关平级调入的,可以不安排指导期;2、新提任担任审计业务处室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审计干部,指导期为 6 个月。从本单位审计业务处室副科级领导职务任上新提任的,以及从本单位提任并且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不安排指导期;3、新提任担任审计业务处室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审计干部,指导期为 12 个月。从审计业务处室提任,并且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指导期为 6 个月;从本单位或其他审计机关提任,并且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不安排指导期;4

6、、新调入本单位的审计干部,指导期为 18 个月。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指导期为 6 个月。从其他审计机关调入,并且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不安排指导期;5、新录用的审计干部,指导期为 24 个月。根据审计实务导师意见,指导期可以延长或者缩短 3 个月;根据本人要求,经导师同意,指导期可以延长 3 个月;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指导期可以延长、缩短,或不作安排。第十条 受指导对象的义务:1、接受局里安排的审计实务导师进行的指导; 2、接受审计实务导师业务指导和检查; 3、在指导期间和期满时,接受组织考核。第十一条 受指导对象的权利:1、提出审计实务导师建议人选和更换、中止审计实务导师要求;2

7、、对导师提出的调换和中止指导建议,向组织作出申辩;3、向局领导汇报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实务导师对被指导对象进行指导的主要内容:1、审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2、审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审计技术和方法;5、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 6、审计职业道德;7、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8、审计业务工作的领导方法;9、其他与审计工作实务相关的内容。第十三条 审计实务导师对被指导对象进行指导的主要方式:1、传授经验;2、讲解知识;3、提出建议;4、专项辅导;5、检查业务;6、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激励和保障:1、聘任期内的审计实务导师,在同等条件下,干部提拔任用优先考虑;2、

8、聘任期间已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延长 1 至 3 年;3、聘任期内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外出学习考察或业务培训;4、聘任期内每人每年凭合法凭证,给予列支人民币1000 元的导师继续教育学习资料费等经费。指导一名审计干部,指导期内每年再增加列支导师继续教育学习资料费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2000 元;5、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激励和保障。第十五条 审计实务导师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局安排的指导对象,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计实务导师职责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解除聘任。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实务导师指导的审计干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局安排的审计实务导师,或

9、者不接受审计实务导师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经教育不改的,对其作出延长试用期、免职、待岗等处理。第十七条 被指导 干部指导期满,被指导干部要对指导期间接受导师指导情况和本人业务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审计实务导师要对被指导干部接受导师指导情况作出书面鉴定。第十八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履行职责情况和被指导干部在指导期间接受导师指导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奖惩、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有任职试用期的新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审计干部和新录用的审计干部,审计实务指导期延长的,任职试用期相应顺延,本人要求延长指导期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综合)处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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