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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doc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6155418 上传时间:2019-03-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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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惠州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 7 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发放标识牌。为加强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惠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1116 号)的规定,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7 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发放标识牌。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予登记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规格标准。 (一)准予登记的轻便摩托车是

2、指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每小时 50 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毫升的两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其车长不大于 2 米、车宽不大于 0.8 米、车高不大于 1.1米。 (二)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其整车质量不大于 40 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240W,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 20 公里/小时,轮胎

3、胎面宽度不大于54 毫米。 (三)改装、拼装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二、准予登记的区域范围 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等 7 个街道办事处的常住和暂住居民所购买拥有、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人名下只限登记一辆。 三、登记时限 (一)轻便摩托车在 2011 年 3 月 20 日至 5 月 31 日内予以登记,逾期不予登记。 (二)电动自行车实行长期登记,所有人可在 2011 年 3 月 20 日至 5 月 31 日内到临时登记点登记,也可在 6 月 1 日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 四、车辆所有人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办理轻便摩托

4、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暂住人口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缺任何一项,不予登记。 五、登记点位置 为方便市民和有序进行登记,市区设立 5 个临时登记点。请车辆所有人按照身份证和居住证的住址所属区域,驾驶车辆到对应的登记点进行登记。 (一)河南岸瑞和家园登记点(三环路金海马家私城后):登记户籍或居住地址在河南岸、麦地、下埔、马庄派出所辖区内的市民车辆; (二)东江体育场登记点:登记户籍或居住地址在桥西、南坛、新村、圆通桥派出所辖区内的市

5、民车辆; (三)江北东江路登记点(东江大桥下):登记户籍或居住地址在江北、云山、桥东、东湖派出所辖区的市民车辆; (四)水口文化体育广场登记点:登记住址在大湖溪、水口、水东派出所辖区的市民车辆; (五)下角园岭登记点(下角消防中队旁):登记住址在下角、梅湖、西湖派出所辖区的市民车辆。 六、登记时间安排 3 月 20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登记点每周二至周日工作,周一休息,每日的工作时间为 8:30 时11:30 和 14:30 时17:30。 为避免市民集中到各登记点登记,请车辆所有人按下列时间安排进行登记: 星期二: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 2、4、6 的市民车辆; 星期三:

6、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 1、3、5 的市民车辆; 星期四: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 7、8 的市民的车辆; 星期五: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 9、0、X 的市民车辆; 星期六: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双数及 X 的市民车辆; 星期日:登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尾号为单数及 X 的市民车辆。 七、登记费用 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准,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牌证的工本费用为人民币 15 元/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

7、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每小时 50 公里,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 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每小时50 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 毫升的两

8、轮或三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 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 20 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 40 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240 瓦、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市区道路上行驶。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三、自 201

9、1 年 3 月 20 日起,市区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牌;轻便摩托车登记发牌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31 日。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轻便摩托车停止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告。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等 6 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自 2003 年 7 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上述区域内未登记的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四、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在车身悬挂标识牌、号牌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五

10、、市区下列路段禁止轻便摩托车通行:环城西路、长寿路、南坛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市区道路交通保有量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轻便摩托车的禁行路段。六、驾驶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通行规定,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不得载人。七、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的通行规定。(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过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 1.5 米。(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 1.2 米以下儿童。(三)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

11、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公里。八、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轻便摩托车:(一)未依法登记,或登记后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二)驾驶人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虽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标识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标识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四)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扣留轻便摩托车的其它情形的。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大力度查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12、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含 20 元)50 元以下(含 50 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给予 50 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执勤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十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且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十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

13、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十三、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标准产品的企业或经营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从严查处,防止不合格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十四、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的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城市发展和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十五、本通告自 2011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市政府 2009 年 7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91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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