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推动洪山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6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洪山区的重点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并承诺在洪山区经营期限不低于 10 年。第三条 支持内容(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1对在我区注
2、册并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 10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区级奖励 500 万元);对其他企业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 8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区级奖励 400 万元)。外币投资设立总部的企业,折算成本币执行。2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 50%给予资金支持,期限为 3 年。(二)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楼宇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每引进一家世界 500 强企业给予经营主体
3、3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国内 500 强、民营企业 100 强企业总部给予经营主体 2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每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的 50%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引进的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租赁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 20 元
4、/月的租金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本条政策支持期限为三年。(三)支持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 2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人民币。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800 万元人民币,亩均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 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四)支持引进和使用人才对重
5、点产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洪山区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并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在人民币 200 万元500 万元(含 200 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奖励人数最多 10 人;企业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在人民币 500万元1000 万元(含 500 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奖励人数最多 20 人;企业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达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奖励人数最多 30 人。本条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五)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
6、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第四条 企业支持政策申请以一个财政年度为单位,随时受理。由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新引进企业的申请,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实施兑现,并由区商务和旅游局集中备案。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的区级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程序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 12 月 31 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试行)(洪办文20171 号)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洪山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