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照规定应建设的绿地。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
2、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二)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旧城改造不低于 25%。(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 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 1.2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绿地。(三)占地 80 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 40%。(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
3、于 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 35%,其他单位不低于 30%。(六)城市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为:城市景观路不低于 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不低于 30%;红线宽度在 4050 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不低于 20%。第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用必须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0.5%以上;居住区内绿地建设经费纳入住宅建设成本;道路绿化经费,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污染工厂外或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建设费用,应由污染厂或工业区承担;地区综合开发
4、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批租收入中应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绿化设施的建设。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一)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三)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四)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五)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化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六)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但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七)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
5、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八)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花合理搭配,且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 80%,低于 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九)高层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 1.5 米起算,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 1.0 米起算。高、多层建筑物底层架空且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其绿地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基起算。(十)建设用地范围内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 1.5 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十一)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木胸径大于 8
6、厘米的,按种植时的实际覆盖面积的 70%计入绿地面积。第九条 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不宜进行架空平台绿化。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 50%。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而进行部分架空平台绿化,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 70%。特殊情况增加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部分架空平台绿化面积的种植土深度不得少于 2 米。第十条 按城市规划在长江、嘉陵江上建设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 平方米的桥头公园绿地。其它河流建桥亦必须进行配套绿化,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第十一
7、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审核工作。第十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并联审批的要求和程序统一办理,报建申请材料统一送主办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到主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方案设计绿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在 10 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意见,并签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通知书 ,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须缴费、领证的应附说明。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设项
8、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配套绿化审查手续需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一)规划环节绿地指标的审查需提供: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包括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规划设计红线图)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绿地布置总平面图;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全套图纸(含电子文档)及其它相关资料。(二)初设环节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查需提供: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及附图;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含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平面图。第十四条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可就近进行异地
9、集中绿化建设,但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 40%。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严格实行统一审批管理制度。主城区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集中绿化费按 50%的比例返还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城区范围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集中绿化建设费,应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第十七条 集中绿化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
10、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进行计算(单位:元、平方米):S1: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S2: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S1S2: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F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F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T1: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T2: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X: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第十八条 城市中心区及其周边改造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和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一)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 0.3 米以上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 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 10%。(二)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 1.5 米,可种植大乔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 10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 1.0 米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