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需要企业建立的十项管理制度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在 进 厂 前 必 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根 据 其健 康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录 用 及 岗 位 安 排 。 第 二 条 : 在 职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 检 验 的 有 关 人 员 每 年 应 进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 方 可 继 续 参 加 工 作 。 第 三 条 :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应 坚 持 做 到 “四 勤 ”, 即 勤 洗 手 、 剪 指甲 ; 勤 洗 澡 、 理 发 ; 勤 洗 衣 服
2、 、 被 褥 ; 勤 换 工 作 服 。 禁 止 长 发 、长 胡 须 、 长 指 甲 、 戴 手 饰 、 涂 指 甲 油 、 穿 洁 净 工 作 服 上 岗 和 上 岗 期间 抽 烟 、 吃 零 食 以 及 做 与 食 品 生 产 、 加 工 、 经 营 无 关 的 事 情 。 第 四 条 : 当 观 察 到 以 下 症 状 时 , 应 规 定 暂 停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品 的 工 作 或 采 取 特 殊 的 防 护 措 施 : 腹 泻 ; 手 外 伤 ; 烫 伤 ; 皮 肤 湿 疹 ;长 疖 子 ; 咽 喉 疼 痛 ; 耳 、 眼 、 鼻 溢 液 ; 发 热 ; 呕 吐 。第 五
3、条 : 对 患 有 痢 疾 、 伤 寒 、 甲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 戊 型 病 毒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的 人 员 , 不 得 安 排 在 接 触 直 接 入 口食 品 的 工 作 岗 位 。 第 六 条 :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档 案 , 对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明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4、 记 录 制 度第 一 条 :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卫生 知 识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从 事 食 品 加 工 经 营 工 作 。 第 二 条 : 办 公 室 是 人 员 培 训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应 根 据 生 产 和 质检 等 各 岗 位 人 员 培 训 需 求 ,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 定 期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 生产 人 员 、 检 验 人 员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和 其 他 食 品 安 全知 识 , 以 及 职 业 道 德 、 卫
5、生 操 作 技 能 的 培 训 。 第 三 条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人 员 包 括 实 习 工 、 实 习 生 必 须 经 过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第 四 条 : 才 认 识 方 式 以 集 中 授 课 、 参 加 外 部 培 训 与 自 学 形 式 相结 合 , 并 定 期 组 织 考 核 ,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离 岗 学 习 一 周 , 待 考 核 合 格后 再 上 岗 。 第 五 条 :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档 案 , 并 将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内 容 、 考 核 结 果 等 记 录 归 档 , 以 备
6、查 验 。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第 一 条 : 出 厂 检 验 是 产 品 出 厂 前 对 其 质 量 状 况 所 进 行 和 全 面检 查 , 是 全 面 考 核 产 品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重 要 手 段 , 为 严 把本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关 ,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 每 批 成 品 加 工 完 成 后 , 品 管 部 派 人 按 产 品 标 准 或 成品 检 验 规 范 进 行 抽 样 , 并 留 存 出 厂 检 验 样 品 , 产 品 保 质 期 少 于 2年 的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产 品 的 保 质
7、期 , 产 品 保 质 期 超 过 2 年 的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 年 。 第 三 条 : 检 验 员 应 按 产 品 招 待 标 准 或 产 品 检 验 规 程 对 产 品 进行 检 验 , 并 建 立 和 保 存 出 厂 食 品 检 验 的 原 始 检 验 数 据 和 检 验 报 告 记录 。 记 录 应 包 括 食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 生 产 批 号 、执 行 标 准 、 检 验 结 论 、 检 验 人 员 、 检 验 合 格 证 号 或 检 验 报 告 编 号 、检 验 时 间 等 内 容 。 第 四 条 : 对 检 验 合
8、 格 的 产 品 , 由 品 管 部 签 发 合 格 证 , 并 按 规定 进 行 包 装 、 标 识 、 方 可 入 库 , 出 厂 。 第 五 条 : 带 “ ”号 出 厂 检 验 项 目 ,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并 签 订 委 托 检 验 合 同 。 第 六 条 : 出 厂 检 验 项 目 与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项 目 应保 持 一 致 。 第 七 条 : 为 确 保 检 验 数 据 准 确 , 每 年 与 有 资 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检 验 所 进 行 一 次 实 验 室 检 验 比 对 , 并 保 存 比 对 记 录
9、。第 八 条 : 产 品 留 样 记 录 ,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及 检 验 报 告 应 齐 全 、清 晰 、 品 管 部 负 责 各 项 记 录 档 案 的 保 存 。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 为 加 强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 使 之 协 调 有 效 进 行 , 确保 产 品 质 量 , 降 低 消 耗 ,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 厂 部 负 责 生 产 过程 安 全 管 理 。 第 三 条 : 生 产 前 应 合 理 安 排 作 业
10、计 划 , 做 好 生 产 现 场 的 整 理 、清 扫 、 清 洁 、 消 毒 等 工 作 。 定 期 对 厂 区 内 环 境 、 生 产 场 所 和 设 施 卫生 清 洁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并 保 存 自 查 记 录 , 使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环 境 卫 生达 到 要 求 , 为 生 产 优 质 产 品 创 造 条 件 。 第 四 条 : 做 好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质 量控 制 , 建 立 和 保 存 食 用 出 库 记 录 , 对 于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原 料 、 食 品 添加 剂 及 食 品 及 时 向 品 管
11、 部 门 反 映 。第 五 条 : 生 产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工 艺 规 程 和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要求 进 行 操 作 , 特 别 是 要 加 强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质 量 关 健 控 制 点 的 控 制 ,认 真 填 写 每 批 次 产 品 的 生 产 投 料 记 录 , 质 量 关 健 控 制 点 记 录 , 确 保产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形 成 的 因 素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 以 生 产 探讨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产 品 。 第 六 条 : 因 设 备 、 停 电 或 其 他 原 因 中 断 生 产 时 , 该 批 产
12、品 要视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产 品 经 再 加 工 后 可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 允 许 再 加 工 ;产 品 经 过 再 加 工 无 法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 按 不 合 格 品 规 定 处 理 。 第 七 条 : 成 品 的 包 装 应 在 良 好 状 态 下 使 用 , 防 止 将 异 物 带 进食 品 , 使 用 的 包 装 材 料 应 完 好 无 损 。 第 八 条 : 生 产 中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应 定 期 校 正 。贮 存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 食 品 仓 库 实 行 专 间 专 用 , 食 品 原 料 、 半 成 品 应 分
13、开存 放 , 库 内 不 得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 如 杀 鼠 杀 虫 剂 、 洗 涤 剂 、 消 毒剂 等 ) , 不 得 存 放 药 品 、 杂 物 及 个 人 生 活 用 品 等 。 第 二 条 : 库 房 内 应 设 理 防 鼠 、 防 虫 、 防 潮 、 防 霉 等 设 施 并 能正 常 使 用 。 应 经 常 开 窗 通 风 , 定 期 清 扫 , 保 持 干 燥 和 整 洁 , 清 库 时应 做 好 清 洁 、 消 毒 等 工 作 。第 三 条 : 食 品 要 分 类 、 分 架 、 离 地 、 离 墙 存 放 , 各 类 食 品有 明 显 标 志 , 有 异 味
14、或 易 吸 潮 的 食 品 应 密 封 或 分 库 存 放 , 易 腐 食 品要 及 时 冷 藏 。 第 四 条 : 食 品 储 存 要 做 到 先 进 先 出 , 尽 量 缩 短 储 藏 时 间 , 定期 清 仓 检 查 , 防 止 食 品 过 期 、 变 质 、 生 虫 、 及 时 清 理 不 符 合 卫 生 要求 的 食 品 。 第 五 条 : 食 品 库 房 管 理 员 必 须 熟 悉 食 品 库 房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各 类 食 品 储 藏 的 基 本 要 求 , 发 现 腐 败 变 质 、 超 过 保 质 期 和 食 品安 全 法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应 及
15、 时 处 理 。第 六 条 : 建 立 食 品 进 出 库 专 人 验 收 登 记 制 度 , 要 详 细 记 录 产品 名 称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 保 质 期 、 包 装 情 况 、 索 证 情 况 等 , 并 按入 库 时 间 的 先 后 分 类 存 放 。 第 七 条 : 对 销 售 的 每 批 产 品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销 售 台 账 , 包 括 产品 名 称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 生 产 批 号 、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 销售 日 期 、 出 贷 日 期 、 地 点 , 检 验 合 格 证 号 、 交 付 控 制 、 承 运
16、者 等 内容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 第 八 条 : 贮 存 、 运 输 和 装 卸 食 品 的 容 器 、 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全 、 无 毒 、 保 持 清 洁 、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 并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温 度 等 特 殊 要 求 , 不 得 将 食 品 与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运 输 。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 为 加 强 对 生 产 、 检 测 设 备 从 选 型 、 安 装 、 调 试 、 验收 、 使 用 、 维 护 、 保 养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 确 保 设 备 完 好
17、, 特 制 定 本制 度 。 第 二 条 : 工 程 部 负 责 全 公 司 所 有 生 产 设 备 的 使 用 、 维 护 、 保养 和 管 理 , 品 管 部 负 责 所 有 检 测 设 备 的 使 用 、 维 护 、 保 养 和 管 理 工作 。 第 三 条 : 新 增 设 备 ,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遵 循 技 术 上 先 进 、经 济 上 合 理 、 能 源 消 耗 少 、 满 足 生 产 、 检 验 需 要 的 原 理 进 行 选 型 ,报 请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供 销 部 负 责 采 购 。 第 四 条 : 供 销 部 应 从 能 充 分 保 证 产 品
18、 质 量 、 具 有 良 好 信 誉的 供 方 处 采 购 设 备 , 设 备 到 贷 后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开 箱 验 收 并 予 以 记录 ,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设 备 方 可 安 装 , 不 合 格 设 备 , 由 供 销 部 及 时 退 换贷 或 索 赔 等 事 宜 。 第 五 条 : 购 进 设 备 应 统 一 编 号 , 并 建 立 设 备 台 账 , 确 保 账 、物 相 符 , 设 备 台 账 内 容 包 括 : 设 备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 量 、 购 进 日期 、 生 产 厂 家 、 技 术 文 件 ( 如 产 品 合 格 证 、 质 量 说
19、明 书 、 装 箱 清 单 、图 纸 ) 等 。 第 六 条 : 设 备 的 使 用 应 定 人 定 机 , 多 人 操 作 的 设 备 , 应 指 定专 人 负 责 保 管 , 设 备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且 需 严 格 按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书 或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 第 七 条 : 定 期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 保 养 、 确 保 完 好 , 使 其 性 能符 合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 并 建 立 保 存 设 备 的 维 护 , 保 养 、 检 修 记 录 。 第 八 条 : 闲 理 停
20、用 超 过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设 备 , 应 切 断 电 源 , 放完 油 水 、 擦 净 , 加 保 护 罩 , 挂 上 停 用 牌 , 并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保 养 。 第 九 条 : 计 量 器 具 应 依 法 经 检 验 合 格 或 校 准 后 , 方 可 使 用 ,相 关 辅 助 设 备 及 化 学 试 剂 应 完 好 齐 备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不 合 格 产 品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 为 使 本 公 司 采 购 和 生 产 不 合 格 产 品 的 控 制 与 管 理 ,防 止 不 合 格 产 品 再 次 出 现 ,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 第 二
21、 条 : 品 管 部 负 责 本 公 司 不 合 格 产 品 的 管 理 与 控 制 , 有 关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不 合 格 的 纠 正 , 品 管 部 负 责 跟 踪 验 证 。 第 三 条 : 不 合 格 分 为 严 重 不 合 格 , 一 般 不 合 格 。 严 重 不 合 格是 指 产 品 明 显 违 反 了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 所 提 供的 产 品 出 现 了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已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社 会 影 响 。 一 般 不合 格 是 指 与 重 要 不 合 格 相 比 , 不 合 格 的 程 度 轻 , 影 响
22、 小 , 纠 正 易 或具 有 偶 然 性 。 第 四 条 : 当 采 购 的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合 格 时 , 由 验 收部 门 加 以 标 识 及 隔 离 ,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如 : 让 步 放 行 、 退 贷 、 销毁 等 ) , 报 品 管 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 由 采 购 部 门 实 施 退 贷 或 销 毁 处 理 ,品 管 部 进 行 跟 踪 。 第 五 条 : 当 生 产 过 程 中 出 现 一 般 不 合 格 时 , 由 厂 部 提 出 处理 意 见 , 经 品 管 部 批 准 后 实 施 。 出 现 严 重 不 合 作 时
23、, 由 品 管 部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报 质 量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 第 六 条 : 产 品 交 付 后 , 收 客 户 举 报 或 投 诉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 经查 实 , 若 属 严 重 不 合 格 , 须 将 不 合 格 品 及 纠 正 措 施 处 理 单 报质 量 负 责 人 审 批 , 妥 善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并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依 据 相 关制 度 追 究 责 任 。 第 七 条 : 品 管 部 建 立 并 保 存 不 合 格 产 品 的 处 理 记 录 。 不 安 全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第 一 条 : 为 避 免
24、和 减 少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危 害 , 保 护 消 费 斱 身 体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 法 规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 不 安 全 食 品 , 是 指 有 证 据 证 明 对 人 体 健 康 已 经 或 可能 造 成 危 害 的 食 品 , 包 括 : ( 一 ) 已 经 诱 发 食 品 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或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甚 至 死 亡 的 食 品 : ( 二 ) 可 能 引 发 食 品 污 染 、食 源 性 疾 病 或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做 完 的 食
25、 品 : ( 三 ) 含 有 对 特 定 人群 可 能 引 发 健 康 危 害 的 成 份 而 在 食 品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上 未 予 以 标 识 、或 标 识 不 全 、 不 明 确 的 食 品 ; ( 四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安 全 食 品 。 第 三 条 : 供 销 部 负 责 收 集 各 部 门 ( 包 括 媒 体 、 执 法 部 门 ) 传来 的 有 关 食 品 质 量 、 安 全 问 题 和 客 户 投 诉 信 息 , 品 管 部 负 责 对 食品 进 行 检 验 和 分 析 , 并 提 出 纠 正 措 施 , 厂 部 负 责 不 安 全
26、食 品 纠 正措 施 的 实 施 。 第 四 条 : 对 于 在 销 售 前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产 品 ,隔 离 存 放 , 并 对 该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第 五 条 : 对 于 顾 客 反 映 的 质 量 问 题 , 由 供 销 部 负 责 了 解 并 记录 问 题 发 现 的 地 点 、 时 间 和 批 号 等 信 息 , 并 及 时 向 品 管 部 报 告 。第 六 条 : 一 旦 确 认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具 有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且 已 进入 销 售 , 应 立 即 予 于 召 回 。 第 七 条 : 根 据 仪 器 安 全
27、 危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 食 品 召 回 分 三 个 级别 : ( 一 ) 一 级 召 回 : 已 经 或 可 能 诱 发 食 品 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对人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甚 至 死 亡 的 , 或 者 流 通 范 围 广 , 社 会 影 响大 的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召 回 ; ( 二 ) 二 级 召 回 : 已 经 造 或 可 能 引 发 食 品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 危 害 程 度 一 般 或 流 通 范围 较 小 、 社 会 影 响 较 小 的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召 回 ; (
28、三 ) 三 级 召 回 : 已经 或 可 能 引 发 食 品 污 染 ,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 危 害程 度 轻 微 的 , 或 者 属 于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召 回 。第 八 条 : 召 回 程 序 启 动 后 , 应 立 即 停 止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生 产与 销 售 , 对 未 销 售 的 问 题 产 品 进 行 隔 离 贮 存 , 对 已 上 市 销 售 产 品 ,通 知 经 销 商 和 消 费 者 , 通 过 采 取 退 、 换 货 , 补 充 或 个 下 消 费 说 明 等方 式 , 及 时
29、消 除 或 减 少 食 品 安 全 危 害 。 第 九 条 : 已 经 召 回 的 不 合 格 食 品 及 存 放 于 库 房 中 尚 未 发 出 的不 合 格 品 由 品 管 部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原 因 分 析 ,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 并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第 十 条 : 对 召 回 的 不 安 全 食 品 , 应 当 进 行 无 害 处 理 或 销 毁 ,防 止 其 再 次 流 入 市 场 , 对 因 标 签 标 识 或 者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准 而 被 召 回 食 品 , 在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且
30、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继 续 销 售 , 销 售 时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明 示 补 救 措 施 。 第 十 一 条 : 向 当 地 政 府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书 面 提 交 不 安 全食 品 召 回 报 告 、 召 回 计 划 、 召 回 通 知 书 及 召 回 后 效 果 的 预 测 , 报 告召 回 食 品 全 部 情 况 和 后 续 处 理 措 施 。 第 十 二 条 : 建 立 并 保 存 不 安 全 食 品 召 回 执 行 记 录 档 案 , 记 录档 案 包 括 召 回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 量 、 不 安
31、全 项 目 、 产 生 的 原因 、 召 回 情 况 、 召 回 产 品 处 理 情 况 等 内 容 , 品 管 部 负 责 记 录 的 保 管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方 案 为 有 效 处 理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和 重 大 隐 患 , 快 速 、 及 时 、 妥 善 控制 和 消 除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危 害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全 ,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公 司 内 各 种 紧急 事 故 的 处 理 工 作 。 二 基 本 原 则 预 防 为 主 , 常 抓 不 懈 各
32、 部 门应 定 期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 并 有 针 对 性 地采 取 有 效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统 一 领导 , 分 级 负 责 总 经 理 是 本 公 司 的 食 品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 负 责 对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 并 事 故 的 级 别 , 组 织 实 施 分 级监 控 , 分 级 管 理 。 依 靠 科 学 , 加 强 协 作 要 依 靠 科 学 妥 善 处 理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各 有 关 部 门
33、 要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真 正 做 到 恪尽 职 守 , 各 司 其 职 , 能 力 合 作 , 迅 速 采 取 救 治 和 控 制 措 施 。 三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公 司 成 立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 当 发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时 ,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负责 事 件 应 急 协 调 处 理 。 组 长 由 总 经 理 担 任 , 质 量 负 责 人 为 副 组 长 ,各 部 门 经 理 为 成 员 , 办 公 室 设 在 品 管 部 。 四 、 预 警 预 防 ( 一
34、)定 期 检 查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的 落 实 情 况 , 及 时 消 除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二 )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的 日 常 监 测 , 做 到早 发 现 , 早 预 防 , 早 整 治 , 早 解 决 。 五 、 宣 传 培 训 和 演 练 ( 一 )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学 习 所 有 应 急 预 案 , 且 每 年 必 须 组织 学 习 一 次 , 新 入 职 的 员 工 培 训 内 容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 ( 二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依 据 生 产 情 况 或
35、 社 会 关 注 趋 势 ,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相 应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演 练 前 , 由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编 写 演 练 计 划 , 经 总 经理 批 准 后 生 效 实 施 , 并 保 留 演 练 记 录 , 演 练 结 束 后 , 及 时 组 织 演 练效 果 评 价 。 六 、 报 告 程 序 ( 一 )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自 理 报 告 电话 实 行 每 日 24 小 时 值 班 , 接 到 报 告 后 填 写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报告 登 记 表 , 并 及 时 上 报 。 ( 二 )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对 可 能 造 成 或 已
36、经 造 成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情 况 要 在 1 小 时 内 上 报 本 单 位 食 品 安全 事 故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 ( 三 )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对 突 发 食 品 安 全 事故 不 得 迟 报 、 谎 报 、 瞒 报 、 漏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迟 报 、 谎 报 、 瞒 报 、漏 报 , 不 得 阻 碍 他 人 报 告 。 ( 四 ) 对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 工 具 、 设 备 等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封 存 等 控 制 措 施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时 起 2
37、 小 时 内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 七 、 应 急 处 理 ( 一 )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处 理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并 建 立 保 存 处 理 食 品 安 全 事故 的 记 录 。 ( 二 ) 在 生 产 时 出 现 突 然 停 电 、 突 然 停 水 、 设 备 出 现 故障 、 玻 璃 爆 裂 、 外 界 污 水 、 灰 尘 等 侵 入 , 由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工作 小 组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 提 出 相 应 措 施
38、。 ( 三 ) 如 出 现风 季 、 雨 季 、 高 温 季 节 等 特 殊 天 气 、 火 灾 、 传 染 病 爆 发 、 化 学 物 品意 外 等 其 他 紧 急 状 况 , 除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外 , 必 要 时 , 请 有关 专 家 参 与 评 估 , 作 出 相 应 措 施 后 再 恢 复 生 产 。 ( 四 ) 如 发 生食 物 中 毒 事 件 ,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贯 彻 落 实 各项 应 急 措 施 。 八 、 纠 正 与 完 善 ( 一 ) 如 有 事 故 发 生 , 由 质 量负 责 人 组 织 有
39、关 人 员 进 行 原 因 分 析 , 填 写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针 对导 致 意 外 事 故 的 原 因 , 由 责 任 部 门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交 品 管 部 负 责人 确 认 后 予 以 实 施 。 ( 二 ) 品 管 部 将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交 事 故发 生 部 门 备 案 一 份 , 以 对 其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监 督 验 证 。 ( 三 ) 事故 发 生 后 或 演 练 结 束 后 , 质 量 负 责 人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本 程 序 和 有 关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与 修 订 , 使 其 不 断 完 善 。 九 、 本 食
40、 品 安 全 事故 应 急 预 案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采 购验 证 的 管 理 , 确 保 采 购 的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企 业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第 二 条 采 购 产 品 入 库 前 仓 库 管 理 员 应 会 同 质 检 员 对 入 库 采 购产 品 的 品 名 、 货 号 及 数 量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记 入 台 账 。 第 三 条 检 查 采
41、购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有无 厂 名 厂 址 、 标 签 , 有 无 生 产 许 可 证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取 得 许 可 的 ) ; 同 时 审 查 供 货 商 的 经 营 资 格 , 并 索 取 其 工 商 营业 执 照 和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第 四 条 采 购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附 有 产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 如 果 无 法 提 供 有 效 合 格 证 明 的 , 必 须 按 规 定自 行 检 验 或 委 托
42、 检 验 。 第 五 条 采 购 进 口 需 法 定 检 验 的 , 应 当 向 供 货 者 索 取 有 效 的 检验 检 疫 证 明 。 第 六 条 验 收 中 如 发 现 有 上 述 问 题 , 质 检 员 有 权 拒 绝 入 库 , 并同 时 向 经 理 汇 报 情 况 , 作 出 处 理 。 第 七 条 采 购 产 品 验 收 必 须 两 人 进 行 ( 仓 库 管 理 员 应 会 同 质 检员 ) , 根 据 采 购 产 品 验 证 单 的 内 容 , 认 真 严 格 的 进 行 验 收 , 并 做 好验 收 记 录 。 第 八 条 验 收 中 , 发 现 假 冒 伪 劣 采 购 产 品 , 质 检 员 有 权 拒 绝 入库 , 随 即 报 经 理 作 出 处 理 。 第 九 条 验 收 发 现 采 购 产 品 不 符 或 数 量 、 质 量 有 差 异 , 质 检 员应 即 时 和 采 购 负 责 人 联 系 , 以 便 作 出 处 理 办 法 。 第 十 条 验 收 完 毕 , 由 质 检 员 和 采 购 人 员 在 采 购 产 品 验 证 单 上相 互 签 字 , 方 能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