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使用维修检修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辐射、防署、防寒、防感染、防湿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卫生设施等。第三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使用检修维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技术部
2、门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统计建档,并根据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说明和自身特性规定检修期限,并随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变动及时更新。第五条 技术部门按照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规定的检修期限进行检修维修,并做好记录,并通报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第六条 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发现其运转异常及时报告技术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维修。第七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对技术部门下达责令整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维修指令,由技术部门负责设置、维修。第八条 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结束后,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其它有关机构对其防护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停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