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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ppt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6081893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PPT 页数:142 大小:20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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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学,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主讲教师:黄利红,课程内容和学习方法简介,一、课程内容 1、基本理论:产生、概念、基本原则、渊源、结构、宪法规范、解释和监督、创制、修改 2、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自由权、社会经 济权 3、国家机关 4、基本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政党与选举制度,二、学习宪法学课程的方法 、中西方比较法。我国法制起步较晚,许多地方要借鉴发达国家,这是理解一些宪法问题的广阔视角。 2、历史和经济的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是社会科学常用的,可以使问题更立体。 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多针对现实中的宪法问题“以案说法”,增强宪法的体验感。 4、适当运用政治分析的方法,凸现社会主义

2、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不同。 5、适当阅读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图书。大量阅读是理解宪法原理的法宝。,基础阅读材料,胡锦光: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焦洪昌: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革命及民主制度的出现而产生,包含有资产阶级革命时的许多思想火花和精神成果 。社会条件: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规则产生平等、自由的要求,形成的多元化社会结构导致私域与公域相对分离,形成代议制和责任政府。,思想土

3、壤:古希腊时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时的永恒法(从自然法抽象出来)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世俗政府要遵守的自然法则就是一种全民契约,即宪法。 人性为恶,普通公民可以通过社会搏弈过程和政府强制力的约束而受到控制和规范,官员们则危害最大且难以对付,所以有各种制约的设计,如以权力对抗权力。人性虽为恶,宪政却并不扼杀人们对私利的追求,还应当保护其正当追求,将人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西方代表性国家宪法的产生英国:最早产生宪法,英国宪法经历了一个演化和发展的过程。 13世纪大宪章 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

4、年和1949年议会法、1832/1867/1884年众议院选举法、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还有一些宪法惯例和判例,这些共同构成了英国宪法。,美国 1776年的独立宣言 1777年制定了邦联条例 1787年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修正案,法国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 风云变幻 ,多部宪法 德国 1871年统一后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1919年,魏玛宪法,发展了社会经济权; 二战后,德国基本法,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党法制化。,日本 1889年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1946年宪法,依据了美国宪法 苏联 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无产阶级和贫农

5、专政、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权力结构等。 1936年苏联宪法。,二、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2、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1913年天坛宪草 与1914年袁记约法 5、1923年曹琨“贿选宪法”,6、段琪瑞再次执政时,炮制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四”运动后,国民党和共产党各执其政,分别有相应的制宪活动。 国民党: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确认了国民党的统治权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 1936年,五五宪草,规定总统权力无上。 194无上光荣年中华民国宪法,为挽救国民党的命运而出

6、台,实行责任内阁制,在条文上作了一些粉饰。,共产党: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性质、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应对抗日的形势而作了一些政策调整,如施行“三三制”、调整土地和经济政策、改进司法制度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新民主主义国家、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公营/合作/私营的方式,(三)建国以来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建国初期的临时约法有以下内容:统一战线、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1954

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土改、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反”、“五反”之后,用根本大法肯定这些成果: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实现方法、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关、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首都。而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1975年宪法,“四人帮”将极“左”的内容塞入其中:指导思想上推行持续的阶级斗争,国家机构中党政混淆,经济上只承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没有规定。 1978年宪法,为清理“左”的流毒而作的宪法修改,增加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环保,恢复一些权利,修改国家

8、机关的一些规定 1982年宪法,为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新形势而出台,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奋斗纲领、国家性质和国体、完善政权形式和经济制度、精神文明、更全面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更完备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国两制”方针此后又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修改,不断与现实相适应。,第二节 宪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更高的法。(从效力的角度) 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从功能的角度) 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是国家管理和团结的原则。(从宪法的外延的角度)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和公民基本权利及宪法保障。(从宪法的内

9、容的角度)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最终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从宪法的本质的角度),二、宪法的特点 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法律但是比一般 法律地位高 抽象与稳定,三、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历史:君主主权-议会主权-人民主权 法国卢梭的学说,他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认为国家权力是人民订立契约时的转让,这种基于人民的“公意”而生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 宪法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代议制;创制与复决权;基本权利与自由,2、权力分立(三权分立)。 含义:国家的三种权力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归属不同机关行使,并且形成相互制约的关

10、系,这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一种方式。还应有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历史:A、一些伟大的思想家早在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提到过,亚氏认为政体的三要素是议事、行政及审判职能;波利比阿则将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三部分,每一部分都不能过分揽权。(中国则是着重研究如何集权,大一统)。,B、洛克的思想:国家权力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立法权是国家唯一的最高权力,行政权和联盟权从属之。(其实是两权,并且代表了资产阶级控制议会的倾向)。 C、孟得斯鸠的思想:不仅以英国为事实根据,也结合了一切反对集权的经验(周游列国,开阔眼界),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立,并使之相互牵制和均

11、衡,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强调了三权的动态协调,由于其“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必然趋势,”分权制成为各国宪法的一项普遍原则。(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遏制腐败的最好方式。),3、法治。 宪法要符合法治的要求,可参考法理学上对法治的阐述。良法+普遍守法 “违宪审查”机制可以判断是否为“良法”,宪法强调国家机关守法。 4、人权。 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宪法就是要在各个环节上贯彻这一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包括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等。 2、民主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广泛的民主、民主集中制。 3、其他,如社会主义法治(

12、不同于西方的法治)、民族平等和团结。 另外,比基本原则更为抽象的是指导思想,在宪法中也很重要,如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基本路线,2004年修改宪法后,增加“三个代表”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第三节 宪法的渊源、结构、规范,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即宪法在哪些法律文件中得以展现) 宪法典及修正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性法律,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 宪法惯例,在国家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习惯或传统,如我国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三月份,这就是惯

13、例,而没有在宪法中规定。 宪法判例,具有宪法性的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的判决,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察、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国际条约,有些国家明确规定条约优于宪法。,二、宪法的结构(宪法由哪些部分组成) 形式结构:序言、篇、章、节、条、款 条、款、项前言、正文、修正案 内容结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违宪审查;基本制度,三、宪法规范 规则法律规范宪法规范 特点:、根本性,宪法规范的内容涉及根本问题;、原则性,宪法规范只是规定基本原则,并不具体;、广泛性,宪法规范涉及整个国家的各个方面

14、;、稳定性,宪法规范需要以稳定来赢得权威 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制裁(举例说明),种类:确认性规范,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授权性规范,授予一定主体某些权力和权利。 禁止性规范,禁止一定主体作出某些行为。 权利义务规范,权利义务不可分的规范,如受教育权和义务。 程序性规范,活动的规则,如修宪的程序。,第四节 宪法的创制、修改,一、宪法的创制 制宪权:首先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和理论化论述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他将制宪权和立法权分别对待,前者是特别代表团行使国民委托的一项专门权力,后者要在前者形成的框架中进行。事实上,除了美国是先制

15、宪,后按照宪法的设计组织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是先组织了国家后制定宪法。但将制宪权和立法权分别对待还是可取的,在实际的运作中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的制定: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案在全国征求意见全国人大通过 我国制定宪法的特点: 1、制宪权和立法权主体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单独的制宪会议或主体; 2、全民讨论宪法草案,但不采用全民公投的形式决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3、地方不享有制宪权,而联邦制下通常要获得各州的批准。,二、宪法的修改 含义: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增加、删除和部分修改的活动。 限制: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受到一定限制,如宪法的根本精神、宪法明确规定内容和时间方面

16、的限制。无限制说认为只需按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可,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方式:决议或修正案,前者修改机关形成决议后,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后者作为一个依附于正文而又相对独立正文的宪法规范载体。,程序:1、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如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原来多由党中央提出建议的; 2、宪法修正案的审议与表决。如我国宪法修改需2/3全国人大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3、公布。如我国宪法修改惯例上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宪法未做明文规定。,我国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 1988年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17、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18、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

19、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

20、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县

2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1999年 第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2、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23、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五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24、”“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2004年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25、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26、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27、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

28、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

29、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0、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五节 宪法的解释和监督,一、宪法的解释 含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作出的说明。这是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的。 原则:符合立法原意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严格依法解释;既要注意历史,也要面对现实,还要考虑未来;整体与部分相统一。 模式:代议机关进行解

31、释,如英国议会负责宪法的解释;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专门机关进行宪法的解释,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德国的宪法法院。,中国的宪法解释 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程序:提出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审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再向全国人大报告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实中非常少地进行宪法解释。其他机关在实践中解释宪法(例证)。,二、宪法的监督(主要是违宪审查)违宪的含义:国家的立法或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可以是形式(程序和手续)也可以是实质(内

32、容与精神)违宪。 违宪审查的必要性: 1、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下位法要符合宪法。 2、保障人民的权利。这种方式实现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 3、抵制多数决定论。多数人形成的结论并不都是合理的,这就是一种校正的方式。 3、体现“分权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制约立法与行政机关。(西方三权分立的体现),违宪审查的模式(与宪法解释是相关的): 代议机关,如英国议会负责违宪审查; 司法机关,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违宪审查; 专门机关,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德国的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违宪审查的方式:事前审查,在各项法律颁布之前或尚没出现具体的案件时,先进行违宪审查,如法国;事后审查,在具体的案件中

33、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如美国。 中国 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违宪审查),即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撤销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文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问题: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审查缺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当自己的法官,违宪审查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则 2、违宪审查的程序设计不充分。3、宪法解释权与违宪审查权的主体异位,全国人大进行违宪审查形同虚设。4、没有一个违宪审查的实例。,建议:全国人大设置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违审查。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 案例:孙志刚事件、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争议 思考题:比

34、较各国的做法,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合适?,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 第一节 概述,一、含义与特点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宪法所保障和维护的权利,是一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个人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它表明了一国公民的宪法地位,在一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宪法依据。 与人权:基本权利有法的效力,人权是道德意义上的个人抽象的权利主张;几乎所有国家只是选择人权中的一部分入宪法 特点:必不可少、母体性、体现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二、历史 口号时期:美国的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

35、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人权宣言庄严宣布人和公民具有“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权利”。,宪法确认时期:美国宪法修正案确认了一些权利,又称权利法案涉及信仰、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安全、财产、受公正审判等权利和自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很少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对国家权力设置了很多限制。 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对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行使规定了必要的限制,增加了新的权利种类,如受教育权、劳

36、动权等。 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三、主体 1、公民 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 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D、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申请人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自愿)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

37、民; 定居在中国; 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过杰出贡献等。,原则: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 申请中国国籍的程序: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驻外使领馆申请公安部批准凭入籍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中国国籍的丧失:自动丧失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获得他国国籍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定居在国外;外国有近亲属;其他正当理由,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宪法上的主体是有学术争议的。但一般而言,法人同样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经济自主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 在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中,国家机关、政党、利益集团、民间非政府组织等是宪法所规制的特别对象。 3、民族、

38、国家和国际组织: 集体人权的体现,民族的自决与发展,欧盟宪法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4、特殊人群,如犯罪嫌疑人、妇女儿童老人、外国人、残疾人等、华侨、军烈属。,四、基本权利的保障 物质保障、政治保障、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的“法律保障”:法律保留原则、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 五、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界限他人,如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公益,如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 西方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则: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种类,平等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含义:平等权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同等承担义务,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39、及接受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立法上的主体地位平等、司法上的法律适用平等和守法义务上的平等。 特点: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内容:(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 (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三)平等与“合理的差别“,事例 青岛三学生状告教育部招生计划违反平等权案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重庆高考生民族加分造假事件,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40、、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含义:选举权是指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具有在全国或所在行政区域内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有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详细见后面的选举制度。,三、人身自由 (一)身体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含义: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

41、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身体自由的核心内容是身体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 保障:身体自由受限制需要合法程序保障。 案例:禁止乞丐在繁华街区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二)人格尊严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有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含义:狭义的人格权指的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连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陷私权;而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连的利益

42、等其他内容。 界限:公众人物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事例:深圳警方当街示众妓女,(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含义:指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干涉的自由。 保障:积极获知行为(偷看、偷听)的禁止;泄露、隐匿、毁弃行为的禁止。 特点:保护的是通信的安全而不是通信的内容,而言论自由保护的是言

43、论的内容。 限制: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往来信件应经过监狱的检查,但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的除外。,(四)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理解: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包括临时居住的旅馆。非法侵入或搜查指没有搜查证或未经主人同意,破门而如、翻箱倒柜,方式还包括通过非法监听或监视、窥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限制:为执行公务,履行合法程序,可以检查或

44、征用公民的住宅 案例: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查,(五)生命健康 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不能随意杀戮。 保障:死刑制度、安乐死制度、胎儿、器官捐献制度 事例: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收回、医院因病人未交纳足够的抢救费而拒绝救治致使病人死亡,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即传统宪法学中的所谓精神的自由,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活动相关连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

45、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内容: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 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保障: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限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二)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

46、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五、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和示威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性质:传统认为是政治权利,笔者以为是与政治有关的权利,而且宪法并没有说可以附加剥夺此项权利,所以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和示威”是不符合宪法的。刘松山教授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的论文说明了该观点。,1、言论自由 含义:公民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语言的形式依法表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

47、 意义:增进知识和追求真理,增强公民参政的意识和能力,监督国家机关 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违法或有害的言论实行事后追惩;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 限制: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安定与社会;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案例:重庆彭水诗事件 秦中飞写了一首沁园春彭水,“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把诗词输入手机,发了10-15条短信,并在QQ上发给了4-6个网友。” 秦中飞被带到了公安局,审讯多次,试图揪出躲藏在诗词背后的“黑手”,以及核对转发的名单。彭水公安局以涉嫌“诽谤

48、罪”逮捕了他。,2、出版自由 含义:公民有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意见的自由。 制度:预防制和追惩相结合。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 3、结社自由 结社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社团的种类:营利性社团,由公司法、民法来规范;非营利性社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规范 非营利性社团的设立程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 案例:中山大学批准学生成立同性恋社团“彩虹社”。,(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含义: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

49、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规则:1、和平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3、不妨碍公务。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4、协商解决问题。“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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