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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讲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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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职联考法律硕士中国宪法学讲义中国宪法学目录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3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3第二节 宪法的结构 .4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5第四节 宪法关系 .6第五节 宪法历史 .6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11第一节 国体 .11第二节 基本经济制度与三个文明 .11第三节 政体 .12第四节 选举制度 .13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14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7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7第一节 概述 .17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9第三节 基本义务(略) .212第四章 国家机构 .21第一节 概述 .21第二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2一、性质与

2、地位 .22二、组成和任期 .22三、职权(重点) .22四、工作程序 .24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25六、全国人大代表 .26第三节 国家主席 .26第四节 国务院 .26第五节 中央军委 .27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关 .27第七节 法检 28第五章 宪法监督 .30第一节 概述 .30第二节 宪法监督体制 .30第三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313绪论1.宪法学的分值权重 50:3002.宪法学的题型结构:无案例,必有一道论述,单选多选各 5-7 道。重点是论述题(20 分)3.宪法近年论述题回顾: 06:简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特点 07:简述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和界

3、限 08:试述我国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09: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及其限制 特点:不重复、书上有、可确定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考情分析】选择题。一、宪法的释义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一是泛指典章制度,二是指法令的公布。2.西方最早谈宪法的是亚里士多德。3.古代宪法和近代宪法的联系:都有组织法的内容区别:是否国家根本法4.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国家根本法、最高效力、人权保障书。特点:内容的重要性、效力的最高性、制修程序的严格性45.宪法的分类注意: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两个协定宪法(英权利法案、法1830)第二节 宪法的结构【考情分析】选择题。1.宪法的一般结构

4、:序言、正文、附则注意:我国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总基基旗)分类标准 类型 特征 典型国家 提出者成文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1787 年美宪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宪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 不成文没有统一法典,散见于法律、判例、惯例英国,由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刚性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修改是否更严格柔性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以英国为代表英国J蒲莱士钦定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颁布1814 法宪、1848 意宪、日本明治宪法、中国钦定宪法大纲协定 君民协商制定 英国 1215自由大宪章、法国 1830 宪法

5、形式分类制定机关民定 至少形式上以民意为依归,追求民主政体大多数国家历史阶段 近代、现代适用时间 平时、战时国家政体 君主、共和是否原创 原始、派生新的分类现实作用 规范、名义、语义资 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资本主义国家实质国家类型、阶级本质 社 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52.宪法的形式结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注意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和成文宪法国家的不同含义。3.宪法的内在结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1)注意宪法规范的制裁性(2)宪法原则注意资本主义宪法与我国宪法在以下共同的宪法原则内涵上的不同: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与监督。资本主义 我国人民主权 权力属于人民,权

6、力来源于权利在议会相对优越的国家,表现为议会主权1.宪法确认该原则2.宪法规定了实现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美独立宣言(马克思:第一个人权宣言)、法人权宣言人权的阶级性、历史性、具体性04 修正案首次纳入人权概念权力制约与监督 三权分立,美国是典型 人民监督、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内部监督三种方式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考情分析】选择题一、宪法制定1.西耶士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2.性质:根源性的国家权力3.与三权关系:根源性与具体组织性4.制宪机构与宪法起草机构的区别:有无制宪权、是否常设、产生方式、民意性 vs 广泛性5.制定程序(略)6.我国宪法的制定:第一部宪

7、法是 54 宪法。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二、宪法修改修改的必要性:适应社会实际;弥补宪法规范的漏洞修改方式方式 含义 举例 原因(宪法与社会的冲突程度)6三、宪法解释1.分类解释效力 有权与无权解释目的 合宪、违宪、补充解释方法 语法、逻辑、系统、历史解释尺度 字面、限制、扩充2.解释机关三类:最高权力机关解释、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法院(德国)或宪法委员会(法国)解释最高权力机关解释主要是 不成文 宪法国家和 社会主义 国家(中) 英国议会形成的传统普通法院解释 为 60 多个国家所采用(美) 美国 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所确立特设机关解释 具体表现为 宪法法院 、宪法委员会等(德法) 奥地利

8、凯尔森 提出设立宪法法院3.我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解释。注意全国人大当然拥有宪法解释权。第四节 宪法关系【考情分析】选择题1.分类: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内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2.内容的广泛性和原则性。3.主体: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非国家机关)第五节 宪法历史【考情分析】易出选择题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全面修改 修改 宪法基本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 , 伴随政治斗争 。1946 日、1958 法第五共和国宪法、我75、78、82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化部分修改 增、删、改若干条款 1982 年宪法历次修改 总体适应部分落后无形修改 又称宪法变

9、迁,条文不变内涵变二、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三、我国修宪制度:全国人大是修宪机关;全常或 1/5 以上全大代表提议;全大 2/3 以上代表通过71.条件:经济、政治、思想2.英美法三国宪法产生 特点英国 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为标志最早实行宪政、不成文、柔性美国 1787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27 条修正案 第一部成文、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宪法原则法国 1791 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确立的是君主立宪制数量较多、内容变化大、成文二、宪法的发展阶段自由主义团体主义现在(民族独立、新的公民权利)三、宪法的发

10、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2.人权保障方式转变3.违宪审查强化4.国际化四、旧中国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11)钦定宪法大纲(1908)8五、新中国一个纲领、一部宪法、三次大修,六次小修,现行宪法四次修改。六、现行宪法的修改(99、04 是重点)1、1988 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私补引监管,用土可转让2、1993 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正处、开放、联产、调控、县 5、多党、国有”正处 1993 年修正案提出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意 1999 年修正案则是“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和“发展”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放 坚持改革开放联产 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实则“包产到户” ) 。1调控 宏观调控是 1993 年修正案的独家内容,其余几次修正案则无此规定;县 5 1993 年县级以上人大任期改为 5 年,与 2004 年乡镇人大任期改为 5 年对比记忆;多党 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发展” 。国有 改“国营”为“国有” 。1 此前农村还是集体经济,这个规定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但是过度的分散也有不利,于是 1999 年修正案补充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93、1999 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邓论发展所有制、按劳分配农双层、非公入宪仍监管、依法治国改国

12、安”邓论 邓小平理论入宪;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农双层 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入宪仍监管 非公经济概念入宪但仍实行监管政策;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入宪;改国安 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4、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两三、两改、两增、两保、三国、统战”两三 三个代表、三个文明;两改 乡镇人大每届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两增 人权入宪、社会保障入宪;两保 保护公民合法私产(财产权和继承权) 、保护非公经济;三国 国家补偿制度、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规定国歌;统战 (1

13、)经济统战对非公经济实行鼓励型政策;(2)政治统战统一战线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10附录:内容 1988 1993 1999 2004指导思想 加入邓小平理论 加入“三个代表”国家发展道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

14、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保护

15、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土地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人权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大制度县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增加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乡镇人大任期也改为 5年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发展其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它修改 “国营 ”改为 “国有”“反革命活动” 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戒严 ”改“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16、”,规定国歌11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 国体1.决定因素:政权的阶级本质、经济基础、精神文明2.人民民主专政:(1)实质:无产阶级专政(2)特点:经历两个历史阶段、广泛的阶级基础、对象是反对社会主义的社会势力(3)阶级结构:领导阶级、阶级基础、依靠力量3.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爱国统一战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1)格局:共: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民:亲密友党,是参政党。(2)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3)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4)形式:会议、通过国家机关、任职爱国统一战线(1)成分:劳动建设、拥社拥统(2)任务:现代化、和平统一、世

17、界和平(3)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注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第二节 基本经济制度与三个文明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1、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类型 地位 政策全民所有制 经济基础;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公有制是经济基础 集体所有制 经济基础 保护、鼓励、指导和帮助。 (无引导、监督、管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2、非公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 “三资”企业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一分为二)三资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2、我国公有制的对象1、国家专有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2、集体专有 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3、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所有

18、 其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农村 或 城郊 土地)3、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1、保护对象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保护范围 必须是“合法”的私有财产, “非法”的私有财产不被保护。3、限制手段 征收或征用,要件:公益性;法定性(依照 法律 ) ;有偿性(给予补偿) 。12二、三个文明1.关系物质基础、制度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2.如何推动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三个文明建设3.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政治文明 正确的权力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精神文明 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第三节 政体一、分类类型 特征

19、 代表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 1、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2、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约旦、沙特阿拉伯议会君主立宪制 1、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2、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和日本总统制 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2、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议会共和制 1、议员民选,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2、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

20、委员会共和制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不得连任;2、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瑞士半总统半议会共和制1、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政府首脑。2、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 年后的法国俄罗斯、韩国人民代表制 议会居于核心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切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中国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内涵、地位(根本政治制度)、优越性、完善的路径13第四节 选举制度重点掌握几个原则1.普遍性原则条件:国籍、18 周岁、有政治

21、权利2.平等性原则机会平等和效力平等3.直间并用原则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地市以上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一律无记名;不识字可委托代写5.选举的组织:间接: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选委会主持。6.划分选区:可按居住状况,也可按单位(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7.其他程序选民登记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对名单不服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前置)选举委员会 3 日内处理选民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起诉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先申诉再起诉,判决不在选举后提出候选人1、提名:(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选民或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2、差额:候选人

22、名额是应选名额的直选 1/3-1 倍;间选 1/5-1/2 倍3、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被提名者太多直选:选民协商预选;间:直接预选4、介绍候选人:(1)选委会和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所有)候选人;(2)推荐者(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可以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其提名的)候选人;(3)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5、(直)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 33)投票 1、投票主持:(直)选委会;(间)主席团2、选票效力:(1)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2)少于或等于有效当选 直选:双过半1、先从投票人数判断选举的效力:(1)投票人数

23、不能多出选民总数,否则选举无效;(2)投票14人数不得低于选民半数,否则应改期选举投票人数必须“既过选民半数,又没有超出选民总数”2、再从得票数判断是否当选:得票数须过投票人数之半数间选:单过半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确认 (直)由选举委员会;(间)由主席团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8.罢免和补选被罢者 本级人大代表 (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者 本级人大提案者 对县级代表选民 50 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 30 人以上主 席 团 或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代 表受理者 县级人大常委会 主席团(选举法未明确,依常理推知)罢免决定者 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全体

24、代表过半数。谁来补 原选区 原选举单位(1)开会期由原选举单位补选;(2)闭会期由原选举单位的常委会补选。补选如何补 可差额、可等额;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种类和决定因素(一)概念和种类概念: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国家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类。 (二)决定因素最主要因素: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历史因素其他因素民族因素(三)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历史因素决定原因民族因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决单一制下的 民族 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主要特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决单一制下的 历史 遗留问题二、我国的行政区划

25、制度国家结构形式15注意:1.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市有三种:直辖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与其他市不交叉。设区的市又称地级市,其下可设县、区、不设区的市等县级行政单位。不设区的市,又称县级市,其下设乡级行政单位。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中地位比较重要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市三种,其特殊权力是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2.直辖市下面没有设区的市,没有自治州。3.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审批机关地方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区域划分省级 全国人大 国务院市县两级 国务院乡级 省级政府三、民族区域自治1.概述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包

26、括自治盟) 、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事制度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人大常委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主任或副主任 。2、 (政府正首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县、自治县、自治旗、 区、不设区的市乡、镇、民族乡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162.几项重要的自治权(1)立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 自治地方的 人大 不含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 (1)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

27、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执行变通或停止执行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3)治安民族自治地方经 国务院 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 公安部队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1、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力分配央 1、外交;2、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 4、 全国人大 有权修改基本法; 5、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决定特区进入 紧急状态 ;6、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 解释 基本法。7、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 战争状态 或决定特区进入 紧急状态 时, 国务院 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特 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

28、;3、 独立 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经中央政府授权自行处理 有关 对外事务权2、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港 澳行政长官简称“特首” ,既是特别行政区首长,又是行政首长,对 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 负责任职条件:40、20 永无中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政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和各厅、局、处、署 司、局、厅、处审判四级: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 和其它专门法庭三级: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 行政法院 )注意行政法院在级别上相当于初级,对其裁判不服的向中级法院上诉。公诉 律政司 主管刑事检察 检察院 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3、法律体系基本法、原有法、制定法、全国法基本法 社会主义 性质,

29、地位仅低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都应废止或修改,其余则可保留。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立法会可以制定任何它有权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 1、规定于基本法附件三,主要包括有关 国家象征、领土主权、国防外交 的法律。17区的全国性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附件三法律作出增减。3、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 战争状态 或决定特区进入 紧急状态 时, 国务院 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概述1.特点

30、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2.与基层政府关系指导-协助二、组织1.委员会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 3 年。2.产生: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18 周岁的村民/居民选举产生。差额、双过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3.两会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开会 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负责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居)委会的设、撤、范围调整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决定村(居)民公约(谁制定,报谁备案)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政

31、府备案。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备案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概述【考情分析】出过大题,注意几个理论问题。一、人权与公民权1.人权的概念:人应该享有的自由。(1)是道德权利,具有超国家性和超实定法性质;(2)本质是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3)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2.人权与公民权(1)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其范围广于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2)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18性质(自然 or 实定)、效力与领域(永恒性与受限制性)、表现(道德和价值体系 or 具体权利性)、渊源(自然法 or 人权)、内容(是否包括非基本权利)、确定基础(基于法

32、律、道德、文化等因素综合确定 or 依国籍确定)(3)联系:人权需要被法定化和具体化。(4)对中国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的解释:一是解释为宪法原则,二是解释为国家价值观,三是解释为基本权利。3.国籍意义 判断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出生取得 血统与出生地结合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或本人出生地在中国加入取得 条件: 近亲属 关系; 定居 中国;其他正当理由。有一即可取得限制 单重国籍原则注意: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取得中国国籍。4.公民与人民区别:政治性 or 法律性、稳定性与可变性、个体性与整体性5.权利特征:法定性、主观性(目的性)、相对性(界限性)6.基本权利概念:略特征:确立公民宪法地位、

33、是权利体系的核心价值、相对稳定的权利群、一般不具有可转让性、综合性。二、基本权利体系(略)自由权为中心自由权与社会权并重三、基本义务体系(略)四、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1.保障保障的内容:尊重、保障、促进社会权领域:满足与促进,积极义务自由权领域:自我控制,消极义务2.基本权利的界限(1)限制的内涵和依据:剥夺、停止、限制特殊主体的活动(2)限制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193.限制的形式(1)内在的限制:概念本身的限制、通过附加的文句(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注意,法律的限制:合宪性、合目的性、对特定的基本权利不得限制。法律限制的形式分为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4.紧急状态下对

34、基本权利的限制(2007 论述,略)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狭义)人身自由(广义)人格尊严基本权利 住宅自由通信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教育权社会经济权利20文化权利(科研、文艺)监督权获得赔偿权一、平等权1.特点:双重性、国家有保护义务、权利义务一致性、手段性2.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意只包括法律实施的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和允许合理差别判断差别正当性的标准:是否尊重人的尊严、是否符合公益、手段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歧视的判

35、断标准:存在区别待遇、具有不良效果、构成区别的理由被禁止3.其他(略)二、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象:代议机关代表;特定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2.政治自由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言论自由 公开出版以外 的各种语言形式; 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指政治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1、公开出版形式;2、内容是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3、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4、出版物的管理: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出版物管理制度。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依申请,需许可,需守序三、宗教信仰自由含义 强调信,不包括创、传性质 是一种独立的基本权利类型,和政治权利是并列关系,不属于政治

36、权利保障 法律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原则 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狭义)非经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或 法院决定 ,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生命权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且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05-1-60,2008 延-1-63 。21住宅自由 禁止非法 搜查 或者非法 侵入 公民住宅, 公安和检察机关 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通信自由公民通信不受国家非法限制(通信自由);公民通信不受隐匿、毁弃、拆阅和窃听(通信秘密)因国家安全或刑事追诉需要, 公安和检察机关 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

37、检查22五、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合法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要件:公益性;法定性(依照 法律 ) ;有偿性(给予补偿)劳动权 主体是有劳动能力者;权利义务二重性休息权 主体是劳动者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军人、残疾人的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文化权利(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 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权利而是政治自由。七、监督权和请求权监督权 五种: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注意:这五种之外的罢免、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属于监督权请求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不含民事赔偿) 、国家补偿

38、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妇女:男女平等。华侨:正当的;归侨和侨眷:合法的。第三节 基本义务(略)第四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概述本节仅在 2001 年考过一道单选题,一般了解即可。一、概念与本质二、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居于国家机构体系的核心;中央和地方(统一领导-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制原则 人大-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中央军委-个人负责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注意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原则思想上、工作方法、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组织、思想三个方面。以政治领导为主导。23

39、第二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节是考察重点,多出选择题,可能涉及论述题一、性质与地位全国人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省、直辖市、自治区、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不超过 3000 人组成。1、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2、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2、任期:每届任期为 5 年。注意换届程序:(1)一般:本

40、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 2 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2)例外: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 1 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1、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都是 5 年。2、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任期。3、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三、职权(重点)(一)修宪权、释宪权、法律解释权、立法权的分配全国人大 全国

41、人大常委会修宪 有宪法解释 有宪法监督 有 有法律解释 有制定 基本法律 其他法律修改 基本法律 (1)其他法律;(2)对基本法律可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注:基本法律指民事、刑事、国家机构三个方面(即民法、刑法、组织法) 。(二)人事任免权(中央一共六块,立行法检军主)1、任免权在全大和全常之间的分配24常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国委国委以上的行政官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住谐音,指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院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能大不能常此外注意:总理、副总理、国委依决定产生,其他依选举产生。可大可常 军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 军委主席提名部

42、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正首长、秘书长总理提名能常不能大 两院其他官员 2(三)重大问题决定权1、重大事务决定权的分配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1)审批计划和预算;(2)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3)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4)决定战争和和平;(1)对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4)规定专门衔级制度;(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6)决定特赦;(7)宣布战争状态;(8)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9)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战争、宣战、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之决定事项 决定者 宣布者决定战争和

43、和平 全国人大宣布战争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全大决战,全常决宣,主席宣宣。国务院部分急,其他全常急。(四)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 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监督权。全常、一府两院须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须对全国人大负责;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常的不适当的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大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撤销违宪或违法的:(1)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组织关于特定

44、问题的调查委员会2 其他官员,指既非院长或检察长,又非助审助检的官员,具体来说,最高法院的其他官员包括最高法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检的其他官员包括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25四、工作程序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议案机关提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常、专委会、主席团(一府两院三委一团)个人提案:1 个代表团、30 名以上代表 3机关提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专委会、委员长会议(一府两院两委一会)个人提案: 10 名以上委员联名质询案1、提出: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与个人提案同)2

45、、对象:一府两院1、提出:10 名以上委员联名(与个人提案同)2、对象:同左提出议案罢免案主席团、3 个以上代表团或 1/10 以上代表可向大会提罢免案;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分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所提议案必须被列入议程。2、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可直接决定是否列入;主席团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委员长会议决定,亦分两种1、国家机关所提议案必须被列入。2、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直接决定;委员长会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审议 1、可以交由各代表团审议;2、也可在交由各代表团审议的同时,

46、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列入表决主席团决定1、撤回即终止(在主席团决定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议案,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即行停止) 。注意:无须由大会主席团单独作出是否终止审议的决定。2、待定可授权(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如全常能决定,则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如全常不能,则提请全大下次会议审议) 。1、撤回即终止(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注意:无须由委员长会议是否终止审议的决定。2、待定可授权(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

47、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表决1、宪法修正案由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布1、法律议案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公布;2、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3、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既可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也可由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法律议案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3 一府两院三委两团 30 人26全国人大工作程序:机关提案(一府两院三委一团) (1 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代表)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必须列入议程 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 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 主

48、席团决定交付各代表团审议 或并交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代表 2/3 以上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 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通过(选举结果或其它重要议案由以上两种形式公布皆有可能)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既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2.领导关系:人大开会时受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3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任期与全国人大同。4.成员:(1)来源:必须是人大代表。(2)全国人大可任命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所有 都可任命)。(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补充任命

49、 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 。5.可聘专家为顾问。27六、全国人大代表1提案权。2、质询权。3、询问权。4罢免权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现行犯 非现行犯 批准或接受报告的机关全国人大代表 事后报告即可 必须事先许可 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6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 会议 上的 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7物质便利权。8、兼任限制第三节 国家主席性质地位 独立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产生 全国人大 选举产生。资格 1、政治条件: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年龄条件:45 周岁。3、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任期 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 1公布法令权。2形式任免权: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的任免和 驻外全权代表 的派遣和召回。3外交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或重要协定。4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代表国家向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副主席 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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