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和意义一、领土的概念和意义在空间术语方面,涉及四种类型的制度:领土主权在空间术语方面,涉及四种类型的制度:领土主权 (territorial sovereignty);不受任何一国或多国主权管辖且拥有自己地位的领土;无主地);不受任何一国或多国主权管辖且拥有自己地位的领土;无主地( res nullius);共有地(;共有地( res communis)。 (一)概念(一)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二)意义(二)意义 1.领土是国家的
2、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物质基础。 2.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3.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二、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的领空。 (一)领陆(一)领陆 (二)领水(二)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 它又分为它又
3、分为 :内水和领海内水和领海 (三)底土(三)底土 (四)领空(四)领空 三、国家主权可以行使的其他空间三、国家主权可以行使的其他空间 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以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国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以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国际空间(领土)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际空间(领土)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力,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力,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国际领土,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原则上属于全人类,由国际国
4、际领土,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原则上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机构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机构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河流一、河流 (一)内河(一)内河 (inland river) 指从河源到河口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指从河源到河口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 黑河黑河 (二)界河(二)界河 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并作为其国界的河流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并作为其国界的河流 鸭绿江鸭绿江 (三)多国河流(三)多国河流 2 雅鲁藏布江,流入印度后成为马普德拉河,最后流入孟加拉湾。雅鲁藏布江,流入印度后成为马普德拉河,最后流入孟加拉湾。 澜沧江,流
5、入缅甸后称为湄公河,又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澜沧江,流入缅甸后称为湄公河,又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进入南海。南进入南海。 怒江,流入缅甸后称萨尔温江,后流入孟加拉湾。怒江,流入缅甸后称萨尔温江,后流入孟加拉湾。 (四)国际河流(四)国际河流 指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指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 国际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第一,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具国际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第一,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18
6、世纪末期法国大革命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世纪末期法国大革命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 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布了一切年,维也纳公会宣布了一切国家的商船可以在欧洲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的原则。国家的商船可以在欧洲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的原则。 多瑙河和莱茵河分别根据多瑙河和莱茵河分别根据 1856年的年的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 和和 1868年的年的 曼海姆公约曼海姆公约 实实行了自由航行制度。行了自由航行制度。 二、运河二、运河 在国际法上具有意义的是通洋运河,即在一国境内以人工开凿的沟通公海的可在国际法上具有意义的是通洋运河,即在一国境内以人工开凿的沟通公海的可航水道。航水道。 (一)苏伊士运河(一)苏伊士运
7、河 (二)巴拿马运河(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三)基尔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三、湖泊和内(陆)海 湖和海都是在地内的水域,都是沿岸领土一部分,有沿岸主权管辖。有些湖和湖和海都是在地内的水域,都是沿岸领土一部分,有沿岸主权管辖。有些湖和海濒临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领土,和位于两国边界线上,这些湖除另有协议外,海濒临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领土,和位于两国边界线上,这些湖除另有协议外,应属于所有沿岸国,通常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由各沿岸国管辖。应属于所有沿岸国,通常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由各沿岸国管辖。 凡是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凡是涉及几个沿岸
8、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的。国际条约确定的。 如果湖泊或者内陆海完全位于一国的领土之内,则被认为是该国的内水,由该如果湖泊或者内陆海完全位于一国的领土之内,则被认为是该国的内水,由该国对其行使主权。国对其行使主权。 法国和瑞士法国和瑞士 日内瓦湖日内瓦湖 加拿大和美国加拿大和美国 安大略湖、休伦湖、伊利湖安大略湖、休伦湖、伊利湖 中国和苏联中国和苏联 兴凯湖兴凯湖 伊朗和苏联伊朗和苏联 里海里海 (东北为哈萨克,东南为土库曼,南面为伊朗,西南为东北为哈萨克,东南为土库曼,南面为伊朗,西南为阿塞拜疆,西北为俄罗斯阿塞拜疆,西北为俄罗斯 ) 四、领海和基线四
9、、领海和基线 (一)基线(一)基线 1.概念概念 基线,就是测算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点线,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就是测算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点线,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2.种类种类 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 公约规定,公约规定,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3。 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 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公约承认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
10、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实践中,公约承认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国家兼采两种方法确定基线。也有不少国家兼采两种方法确定基线。 (二)领海(二)领海 1.概念概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规定: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 。换句话说,领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的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换句话说,领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的或群岛水域的
11、,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从上述定义中可归纳出领海的特征:从上述定义中可归纳出领海的特征: (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2.宽度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规定: 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本公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12海里的界限为止。海里的界限为止。 3.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
12、权之下,国家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 2)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 (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 5)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 6)紧追权。()紧追权。( 7)中立权。)中立权。
13、4.无害通过制无害通过制 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 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过领海的航行。 ( 2)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 3)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军用
14、船舶的通过问题。 五、内海五、内海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称为内水,依通常称为内水,依通常4理解内海应为内水的一部分。理解内海应为内水的一部分。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
15、确定。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1.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的海域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的海域 第八条第八条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区域被
16、包围在内成为内水 ,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2.海港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海岸线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海岸线上的港口即海港。上的港口即海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 ,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3.泊船处泊船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常用于船舶装
17、卸和下锚的泊船处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 ,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界限以外 ,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4.低潮高地低潮高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 ,该高地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
18、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 ,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的领海。 第七条第七条 直线基线直线基线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 ,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讫点。 5.内海湾内海湾 6.内海峡内海峡 六、海湾六、海湾 从法律地位上看,海湾可分为内海湾和非内海湾。从法律地位上看,海湾可分为内海湾和非内海湾
19、。 第十条第十条 海湾海湾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2.为本公约的目的为本公约的目的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 ,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 ,使其有使其有5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被陆地环抱的水域 ,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 ,不应视为海湾。不应视为海湾。3.为测算的目的为测算的目的 ,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
20、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 ,该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 ,则可在这两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 ,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5.如果海
21、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 ,二十四海里的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 历史性历史性 海湾海湾 ,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七、海峡七、海峡 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 海峡具有三个特征:处于两块陆地之间;连接两个海或洋;是天然形成的。海峡具有三个特征:处于两块陆地
22、之间;连接两个海或洋;是天然形成的。 海峡按法律地位来区分,可分为海峡按法律地位来区分,可分为 :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 ( 1)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国船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国船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
23、得驶入。 ( 2)领海海峡,简称领峡,即峡宽在两岸领海宽度之和以内的海峡。)领海海峡,简称领峡,即峡宽在两岸领海宽度之和以内的海峡。 如果该海峡两岸同属于一国,则属沿岸国领峡,适用该国的领海制度,外国船如果该海峡两岸同属于一国,则属沿岸国领峡,适用该国的领海制度,外国船舶可以实行无害通过;如果两岸分属不同国家,该海峡的划分、使用、通航办舶可以实行无害通过;如果两岸分属不同国家,该海峡的划分、使用、通航办法由有关国家商定。法由有关国家商定。 ( 3)非领海海峡,又称非领峡,指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非领海海峡,又称非领峡,指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 这种海峡在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
24、部分属于领海,适用领海制度;其余部分依海这种海峡在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部分属于领海,适用领海制度;其余部分依海域性质不同,分别适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制度,应允许外国船舶自由域性质不同,分别适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制度,应允许外国船舶自由通过。通过。 九、群岛水域九、群岛水域 (一)概念(一)概念 1.群岛国群岛国 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并可包括其他岛屿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2.群岛群岛 是指一群岛屿是指一群岛屿 ,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 ,彼此密彼此密切相关切相关 ,
25、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治的实体 ,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3.群岛水域群岛水域 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6 (二)群岛基线(二)群岛基线 1.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但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 ,在该区域内在该区域内 ,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
26、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之三可超过该长度 ,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 ,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
27、领海的宽度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 ,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为起讫点。 5.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 ,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6.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 ,该邻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定的一切权利 ,均应继续均应继续 ,
28、并予以尊重。并予以尊重。 (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 ,应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应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线量起。线量起。 (四)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四)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称为群岛水称为群岛水域域 ,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
29、 2.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3. 本部分所规定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本部分所规定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岛水域的地位岛水域的地位 ,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源行使其主权。源行使其主权。 (五)无害通过权(五)无害通过权 1.在第五十三条的限制下并在不妨害第五十条的情形下在第五十三条的限制下并在不妨害第五十条的情形下 ,按照第二部分第三节的按照第
30、二部分第三节的规定规定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 ,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歧视的条件下 ,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六)群岛海道通过权(六)群岛海道通过权 1.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 ,以便外国船舶和飞
31、机继续不停和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2.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3.群岛海道通过是指按照本公约规定群岛海道通过是指按照本公约规定 ,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 ,行使正常行使正常7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
32、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域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域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 ,并且在这种航道内并且在这种航道内 ,就船就船舶而言舶而言 ,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 ,但无须在相同的进出点之间另设同样方便的其但无须在相同的进出点之间另设同样方便的其他航道。他航道。 5.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 ,通通过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不应偏
33、离这种中心线二十五海里过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不应偏离这种中心线二十五海里以外以外 ,但这种船舶和飞机在航行时与海岸的距离不应小于海道边缘各岛最近各点但这种船舶和飞机在航行时与海岸的距离不应小于海道边缘各岛最近各点之间的距离的百分之十。之间的距离的百分之十。 6.群岛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时群岛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时 ,为了使船舶安全通过这种海道内的狭窄水道为了使船舶安全通过这种海道内的狭窄水道 ,也也可规定分道通航制。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7.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 ,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 ,行使行使群岛海
34、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 。 第三节第三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一、边界制度 (一)边界的概念(一)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即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即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有陆地、水上、海上、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有陆地、水上、海上、地下及空中边界之分。地下及空中边界之分。 (二)边界的形成和划分(二)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1.由传统习惯所形成。由传统习惯所形成。 2.依条约划定。依条约划定。 3.关于地形边界,除非形成确定的习惯
35、边界,在协议划分边界时,可按照下述关于地形边界,除非形成确定的习惯边界,在协议划分边界时,可按照下述惯常的国际实践处理:惯常的国际实践处理: 以山脉为界时应以分水岭为准。以山脉为界时应以分水岭为准。 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依主航道中心线,不适航河流依中心线。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依主航道中心线,不适航河流依中心线。 湖泊及内海,以中间为界。湖泊及内海,以中间为界。 (三)划界的程序和文件(三)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二、边境制度二、边境制度 (一)含义(一)含义 边界是指分界的线。边界是指分界的线。 边境则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边境则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特殊的管理制
36、度。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特殊的管理制度。 (二)法律制度(二)法律制度 国家一般单方面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建立边境制度。大致包括国家一般单方面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建立边境制度。大致包括如下内容:如下内容: 1.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标志的维护 2.边境资源的利用边境资源的利用 3.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居民的交往8 4.边境事故的处理边境事故的处理 三、中国的边界问题三、中国的边界问题 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西沙、中沙和南
37、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钓鱼岛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陆地边界约中国的岛屿。陆地边界约 15, 000公里,海岸线长约公里,海岸线长约 18, 000公里。在陆地上,公里。在陆地上,中国依次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中国依次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十五国接壤。越南十五国接壤。 (一)与朝鲜的边界(一)与朝鲜的边界 长白山天池,吉林省延边自
38、治州(即所谓的长白山天池,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即所谓的 间岛间岛 ),鸭绿江和图们江中),鸭绿江和图们江中一些岛屿。一些岛屿。 (二)与俄罗斯的边界(二)与俄罗斯的边界 (三)与蒙古的边界(三)与蒙古的边界 外蒙主要和新疆有边界划定的问题,原阿尔泰地区在外蒙主要和新疆有边界划定的问题,原阿尔泰地区在 1911年前归属外蒙,外蒙年前归属外蒙,外蒙独立后划归新疆管辖。独立后划归新疆管辖。 1962年年 12月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在北京签订。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在北京签订。 (四)与哈萨克斯坦的边界(四)与哈萨克斯坦的边界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中国与哈
39、萨克斯坦在 1998年年 7月月 3日签署了日签署了 中哈国界补充协定中哈国界补充协定 (五)与吉尔吉斯斯坦的边界(五)与吉尔吉斯斯坦的边界 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于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于 1999年签署年签署 中吉国界补充协定中吉国界补充协定 (六)与塔吉克斯坦的边界(六)与塔吉克斯坦的边界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在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在 1997年就有争议的乌赤别里山口和喀喇杂克山口两地区达年就有争议的乌赤别里山口和喀喇杂克山口两地区达成协议。成协议。 2002年年 5月塔总统访问中国,同意把靠近帕米尔地区存在争议的月塔总统访问中国,同意把靠近帕米尔地区存在争议的 28,000平方公里土地中的平方公里土地
40、中的 3.5%共大约共大约 1,000平方公里的领土交给中国,从而结束了边界平方公里的领土交给中国,从而结束了边界争议。争议。 2000年年 7月,中塔吉三国签署了月,中塔吉三国签署了 中塔吉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中塔吉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七)与阿富汗的边界(七)与阿富汗的边界 中国和阿富汗之间已于中国和阿富汗之间已于 1963年年 11月月 22日签订了边界条约日签订了边界条约 (八)与巴基斯坦的边界(八)与巴基斯坦的边界 1963年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了年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了 中巴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中巴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个
41、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 (九)与印度的边界(九)与印度的边界 中印边界全长约中印边界全长约 2000公里,分为东、中、西三段,其中主要是东、西两段。双公里,分为东、中、西三段,其中主要是东、西两段。双方争议地区有方争议地区有 8块,面积达块,面积达 12.5万平方公里。其中东段麦克马洪线以南的藏南万平方公里。其中东段麦克马洪线以南的藏南(山南山南 )地区地区 9万平方公里、中段波林三多等万平方公里、中段波林三多等 2000平方公里均为印方控制,西段阿平方公里均为印方控制,西段阿克赛钦等地区克赛钦等地区 3.35万平方公里除巴里加斯的万平方公里除巴里加斯的 450平方公里外均为我方控制。平方
42、公里外均为我方控制。9 (十)与尼泊尔的边界(十)与尼泊尔的边界 1961年年 10月月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签定边界条约。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签定边界条约。 (十一)不丹(十一)不丹 (十二)缅甸(十二)缅甸 1960年的年的 中缅边界条约中缅边界条约 (十三)与老挝的边界(十三)与老挝的边界 1991年年 10月月 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定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 。 (十四)越南(十四)越南 中越边界谈判中越边界谈判 1993年年 8月开始,
43、在人类进入千禧年的倒数第月开始,在人类进入千禧年的倒数第 2天,中越双方完成天,中越双方完成了了 16轮谈判,最终签订了轮谈判,最终签订了 中越陆地边界条约中越陆地边界条约 。在所有双方有争议的。在所有双方有争议的 227平方平方公里土地中,公里土地中, 113平方公里划归越南,平方公里划归越南, 114平方公里划归中国。平方公里划归中国。 (十五)海上领土争端(十五)海上领土争端 1与日本的领海岛屿争端。钓鱼岛,琉球群岛,冲之鸟与日本的领海岛屿争端。钓鱼岛,琉球群岛,冲之鸟 2与朝鲜的领海岛屿争端。黄海中国侧大陆架与经济区与朝鲜的领海岛屿争端。黄海中国侧大陆架与经济区 4与菲律宾的领海岛屿争
44、端。南沙群岛菲律宾与菲律宾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菲律宾 -占据占据 9个岛礁。个岛礁。 5与印度尼西亚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与印度尼西亚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 2个岛礁个岛礁 6与马来西亚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抢占与马来西亚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抢占 9个岛礁。个岛礁。 7与越南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与越南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 28个岛礁,北部湾领海及白龙尾岛个岛礁,北部湾领海及白龙尾岛 8与文莱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与文莱的领海岛屿争端。南沙群岛 1个岛礁个岛礁第四节第四节 南北极的法律地位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一、北极一、北极 扇形理论扇形理论 二、南极二、南极 南极于南极于
45、 18世纪被人们发现,从世纪被人们发现,从 19世纪起为许多国家考察,并由此引起不少国家世纪起为许多国家考察,并由此引起不少国家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其理由主要有: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其理由主要有: ( 1)先占原则;)先占原则; ( 2)相邻原则;)相邻原则; ( 3)扇形原则,扇形区理论。)扇形原则,扇形区理论。 1959年年 12月月 1日,美、英、苏、法等日,美、英、苏、法等 12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的南极会议上签订了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的南极会议上签订了 南极条约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该条约于 1961年年 6月月 23日生效。截止日生效。截止 1991年年 6月,条约当事国已月,条约当事
46、国已达达 39个。个。 在在 南极条约南极条约 之外,条约缔约国还签署了之外,条约缔约国还签署了 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 (1964年年 )、 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保护南极海豹公约 (1972 年年 )和和 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会议最后文件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会议最后文件 (1980年年 )、 南极环境保护协定书南极环境保护协定书 (1991 年年 )等一系列公约和协定,与等一系列公约和协定,与 南极南极条约条约 一起共同构成了有关南极问题的条约体系。一起共同构成了有关南极问题的条约体系。 10第五节第五节 领土主权领土主权 一、领土主权的概念一、领土主权的概念 (一)概念(
47、一)概念 所谓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它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所谓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它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内容: 1.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此即国家的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此即国家的领土所有权或领有权。或领有权。 2.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根据源于古老的罗马法律格言的两条国际法规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根据源于古老的罗马法律格言的两条国际法规则:则: 领土上的一切均视为属于领土领土上的一切均视为属于领土 和和 所有在我领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所有在我领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民民 ,在领土上或进
48、入领土内的任何人或物,以及在领土内发生的事件,均隶,在领土上或进入领土内的任何人或物,以及在领土内发生的事件,均隶属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之下,由该国其行使排它的管辖。属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之下,由该国其行使排它的管辖。 (二)领土主权和几个相关概念(二)领土主权和几个相关概念 1.管辖权管辖权 2.所有权所有权 3.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二、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二、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一)权利的来源(渊源)(一)权利的来源(渊源) 1.割让条约(割让条约( a treaty of cession) 2.依据条约的其他处置权(依据条约的其他处置权( other dispositions by treaty) 3.其他形式的同意其他形式的同意 4.占有原则(占有原则( uti possidetis) 5.由